芦溪小二型水库加固工程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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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小二型水库加固工程监理细则

一.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SL52-93《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1.2本细则适用于芦溪县2013年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测量的建设监理。

1.3本规程以中误差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为极限差。

1.4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表1)

表1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序号

项目

精度指标

说明

部位

内容

平面位置中误差

(mm)

高程中误差(mm)

1

混凝土

闸室底板

轮廓点

放样

±20

±20

平面相对于轴线控制点(闸址中心轴线标志之点),高程相对于工地水准基点。

岸、翼墙

轮廓点

放样

±25

±20

铺盖、消力池

轮廓点

放样

±30

±30

2

浆砌石

岸、翼墙

轮廓点

放样

±30

±30

护底、海漫、护坡

轮廓点

放样

±30

±30

3

干砌石

护底、海漫、护坡

轮廓点

放样

±30

±30

4

土石方开挖

轮廓点

放样

±30

±30

包括土方保护层开挖

5

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

安装点

±(1~3)

±(1~3)

相对于建筑物安装轴线和相对水平度

6

施工期间外部变形观测

位移测点

±(1~3)

相对于观测基点

1.5施工平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设计阶段的坐标系统相一致,也可根据施工需要建立与设计阶段的坐标系统有换算关系的独立坐标系统。

施工高程控制系统必须与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相一致,施工时,应经复合。

1.6监理项目范围以外的又在本工程范围内的项目测量按本细则执行。

2施工过程监理

2.1承建单位应在实施测量的前7天,将以下内容的报告一式四份送监理部审核。

(1)施测项目概述;

(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设计的数据和引用技术标准与有关目录);

(3)观测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检验数据、计算机、以及使用的软件等);

(4)测量专业人员状况;

(5)施测进度计划及测点保护措施;

(6)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2上述报告由施测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后送交监理部,经监理工程师审阅后,退回审批意见单二份,作为施测单位施测或进行下道工序开工的审批依据之一。

2.3施工区范围内有关控制点的基准数据,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法人代表向承建单位提供,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依据,若使用中发现数据有误,则应在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2.4施测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施测进度日程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以后的一定时间内(见表2),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已完成的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进行过程审议和质量监督。

表2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项目

报送时间安排

(基本)控制测量

阶段性工作完成7天以内报送

局部地形测量

阶段性工作完成7天以内报送

放样测量

每隔7~14天报送一次

原貌断面测量

项目开工前7天报送

收方断面测量

每月20日或按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规定

竣工断面测量

竣工后10天内报送

(1)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

控制网点的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控制测量:

1观测记录(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仪器检验资料,外业观测资料;

②内业成果计算、整理(包括平面联测图、精度统计表、成果表、含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投影面)。

2.5(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及要求:

(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①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②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例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测距导线法等。

需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无论何种梯级平面控制网,最末级控制点的相邻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

2.6放样测量

测量放量必须按正式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必要时(如抛石固岸水下测量)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报告有关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1)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或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若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说明,无需重复递交;

(2)放样数据,略图(含控制方格网图);

(3)放样的方法,如交会法、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偏角法、截线支距法等以及程序和点位精度估算(精度估算公式参照SL52-93规范);

(4)放样计算资料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5)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0天内,承包人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

2.7断面测量各阶段内容要求如下:

(1)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测量的方法、断面施测的记录、计算、断面点成果表;

(2)各种断面图的绘制比例,根据用途、工程部位范围大小在1:

200~1:

1000之间选择。

(原貌)断面,收方断面、竣工断面,所测的桩号,桩位及绘制比例尺应一致,以便核算。

绘制断面图的精度应达到《SL52-93》规范表5.3.4及表5.3.5的要求;

(3)断面点间距应以能正确反映断面形状,满足面积计算精度要求为原则,一般为图上1~3cm施测一点。

地形变化处应加密测点。

2.8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施工前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施工阶段完成后的地形图、断面图或业已报送监理工程师鉴发或确认的资料。

(2)业已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

(3)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9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测图控制

1基本控制点

2加密控制点(包括路线图、展点图、坐标高程系统、精度统计、施测的方法、程

序使用说明、仪器的检校、计量、验证、质量的评价等资料)。

(2)地形图测绘

1仪器、工具的计量和验证;

2测图比例尺、基本等高距、分幅、采用的规范、图式;

3各类计算、地形原图、图历表、质量评定、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

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10施测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被认为不合格的产品,施测单位应及时安排复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上述测量成果资料经复测后,由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测签名后递交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工程师审阅后,将及时退还施测单位,并填好审查意见单。

2.11如果施测单位拥有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的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2.12施测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以上资料,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施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13所有(或关键)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但监理工程师所作的任何对照测量以及对施测单位报送文件资料的审核,决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测成果精确性所应付的合同责任。

3质量标准

3.1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见表1。

如在施测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可参照新的指标执行。

3.2各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SL52-93)《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27-91)《水闸施工规范》要求执行。

4其它

4.1当施测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经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措施、计划时,应提前7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执行。

4.2施工测量的所有项目及经费,已包括在各类合同的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的,不应单独计量支付。

 

二.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材料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芦溪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土方填筑工程、大坝防渗工程、涵管砼工程、砼预制块护坡、砌石工程等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

本工程主要建筑原材料有:

粘土、块石、碎石、河卵石、水泥、钢筋、止水铜片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有:

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块等。

二.监理职责

2.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2.2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进场的质量监理检验和签证(审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报验),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材料复试,提交试验报告,并见证取样、送检试样30%以上。

2.3监理员协助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签证。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

3.1施工单位应有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材料的28天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天内补报)。

3。

2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活动中所采用的各种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3.3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各项取样的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3.4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得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部批准。

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厂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监理部在确认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才可批准予以采用。

3.5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令。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令。

3.6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令。

四.申报签证程序

4.1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用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查,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4.2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已送至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4.3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4.4《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

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的7天内完成论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签证确认。

监理部在完成论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4.5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抽检数量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以内控制。

五.材料的储存与管理

5.1钢材:

送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应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应存放于仓棚内,以防锈蚀和污染。

5.2水泥、膨润土:

应分别堆放于干燥、密闭、具有良好排水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堆放地点应设防潮层。

5.3骨料贮存:

应存于有良好排水设施、无异物浸入的地方,不同粒径骨料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六.质量检验程序与频率

工程质量检验与检测

序号

材料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取样

必检项目

其它检测项目

取样单位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1

水泥

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细度

同厂别、同品种、同标号、同批次每200T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样重12kg

从20个不同部位(袋)水泥中等量取样,混合均匀作为样品,总数不少于20kg

2

颗粒级配、比重、含泥量

含水率、坚固性

同规格、同产地,400m3或600T为一取样单位

22kg

每批砂应隔一定距离于不同深度的八个单位取等份砂,用四分法缩分至所需样品数量

3

碎石、卵石

颗粒级配、比重、含泥量

针片状含量、强度、吸水性等

同规格、同产地,400m3或600T为一取样单位

40kg

在不同部位抽取15份等量试样进行缩分至所需样品数量

4

混凝土

水工混凝土

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

抗压、动弹、碳化

大体积砼(28天龄期)每500m3,非大体积砼100m3同配合比为一取样单位,当砼方量不足以上数量时每一浇筑块也应取一组

一组3块

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随机采取

防渗混凝土

配合比、抗压强度、抗渗性

抗折、抗拉、碳化

一组6块

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随机采取

水下混凝土

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扩散度

抗折、动弹

一组3块

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随机采取

5

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抗拉、冷弯

冲击、化学成份

同级别、同一直径、同批次重量不大于60T为一取样单位

抗拉、冷弯各2根

去掉端头50cm截取一组试样,拉伸试样长:

5d+200mm,冷弯试样长:

5d+150mm

钢筋焊接

抗拉

300个焊接接头为一取样单位,不足300取一组

3个焊接试样

从每批次取样单位中切取三个接头,也可按生产条件作模拟试件

6

砌筑砂浆

强度、稠度

沉入度

每工作班应至少制成试件一组

一组6块

砂浆试块应在砌筑地点随机采取

7

土方回填

干密度、含水量

塑性指标

按填筑量150m3~200m3

取样一个

环刀法

8

块石

抗压强度

干密度

6个试样

 

随机采取外观平整、大小适中、有代表性的石块

七.其它

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论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令。

 

三.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芦溪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土石方明挖工程。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包商应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以上成果报监理机构批准。

2.2承包商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

2.3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料级配等情况下,承包商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

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4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商应事先取得监理机构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机构报送作业措施计划,报经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2.5在任一分项工程开挖14天前,承包商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机构审批。

2.6上述报送文件均一式4份,经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2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递交”、“不予批准”四种。

2.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递交”,或“不予批准”。

否则承包商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包商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的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包商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9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

2.10承包商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它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商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商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包商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商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商应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审批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机构审批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

(2)或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碴;

(4)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它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利用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包商应主动配合监理和地质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与地质编录工作。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机构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4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或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200mm,高程点位误差±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100mm,高程点位误差±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10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200~1:

1000情况下,断面点误差(图上)平面±1.0mm,高程±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5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200情况下,断面点误差(图上)平面±0.75mm,高程±0.5mm.

4.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要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4)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和成果整理。

4.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4梯级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500kg,在邻近水工建筑基面、永久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300kg。

4.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的爆破不应使水平建基面岩体产生大量爆破裂隙使节理裂隙面、层面等弱面明显恶化,损害岩体的完整性。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外,必须留足够的保护层。

保护层分层爆破必须;

(1)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2)第二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第三层:

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空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6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4.7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

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8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它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纯角或园滑状。

4.9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0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1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碴料混要,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4.12除非另行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商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商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5工程验收

基础验收时,承包商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包括:

1、明挖工程完工平面和剖面(5m一个断面);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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