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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程要点

第一章概述

知识产权的功能价值

a.国家层面

(a)是体现国家实力的指标之一

(b)是实现强国目标的助力之一

(c)是赢得国际竞争的武器之一

b.企业层面

知识产权是企业市场竞争工具

c.个人层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因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知识产权法。

(法典;法典、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知识产权规定)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应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1.知识产权法在世界上基本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2.英美法系因无法典编纂传统,知识产权法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

3.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虽法国199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但并没有改变其属于民法的范围,许多国家单行法或作为民法典的组作成部分,如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第四部分。

4.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归属于民法,民法是一般法、其是特别法。

知识产权法律:

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医药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著作权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商标权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等

专利权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知识产权法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多变性,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变化从来就落后于技术创新的脚步。

因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原则的行为指导功能、解释评价功能、法律补充功能,廓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以稳定的公理性原则来弥补知识产权法规则的不稳定尤显必要。

1.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

2.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先有知识产品,再有法律,后有知识产权。

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规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或变更知识产权的内容。

(迄今为止包括普通法系在内的各国均制定有成文法保护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公示原则;

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情形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

一般都包括了对权利的产生或授予、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变动和权利的终止或撤销等情形进行公示。

4.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知道其种类有:

民事、行政、刑事,即可)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通过内涵与外延的协调、统一而体现。

内涵是用于揭示知识产权本质的,即什么是知识产权。

(概括性、抽象性、学术性)

外延是用于明确知识产权范围的,即哪些是知识产权。

(列举性、具体性、法定性)

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郑成思等)

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吴汉东、刘春田等)

民事主体(人们)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的统称)。

(宁立志等)

1.知识产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

2.有些所谓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并非与智力创造活动有关:

地理标志权、商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或不仅仅与智力创造活动有关:

商标权、商号权等。

3.知识产权以财产权属性为主,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同时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回收作品权。

4.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

前者是指被有关的明文法类型化的权利;后者指尚未被有关的明文法类型化为权利的利益和按照现有有关的明文法无法解释为某种权利但又应当受到保护的某种利益,如域名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蓍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一般分为两类:

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作品)及与著权有关的邻接权(作品的传播媒介);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无体性(没有例外)非物质性

指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品”无形无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但是“知识产品”的载体是有形有体的,如一本书、一台机器。

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最为突出、最本质的特征。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届满等原因而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因实物的交付而发生交付。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品”除了具有无体性(非物质性)外还具有非消耗性(永存性)、可复制性、创造性或识别性、公开性,而且非消耗性(永存性)、可复制性是由无体性(非物质性)延伸而来的。

(二)专有性(例外,如地理标志权等)

指知识产权具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独占性:

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他性:

对同一个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如一个专利权排斥关于同一发明的另一个专利权。

相对性:

1.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和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2.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即只在一定有效期限和一定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3.地理标志权就不归属于特定的主体,而是归属于该产地内生产同类产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4.商业秘密权则表现为相对专有性,因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掌握并利用该商业秘密。

(三)地域性(例外,如商誉权等)

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知识产权的内容、行使、保护主要依据各国国内法确定。

这一点与有形财产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有形财产可因占有而适用“权利推定”,从而使有形财产在域外得到保护。

(四)时间性(例外,如商标权等)

指多数知识产权仅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权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长期垄断。

如依我国法律,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著作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等。

商标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无限制地延长其实际有效期;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等都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法中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

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

如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即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

(2)经营性标记:

如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等;

(3)经营性资信:

如商誉等。

著作权法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广义的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广播组织者和出版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常被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特征:

无体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2.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情感,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思想、感情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样的思想感情,人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

(文字、声音、色彩、图形等)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中实施这项技术。

这是“思想内容”与其“表达方式”的区别。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著作权的性质: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1.可让与性。

2.有期限性: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可继承性。

所谓著作权的客体,就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

1.独创性:

表达形式的独创性,不是思想的独创性。

不以技艺水平高下等为准(新颖性、创造性)

2.可复制性:

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非必须已复制,强调的是可能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家)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据著作权获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前者指直接根据创作的事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委托合同)而取得著作权的人,如委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原始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后者指通过转让合同、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通常情况下,继受主体一般只享有著作财产权。

(展览权)

原始作品和二次作品是相对应的概念。

二次作品是在他人原始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或者汇编所形成的作品。

在二次作品上存在双重的著作权保护,即原始作品的著作权和二次作品的著作权。

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

指作者基于原先存在的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品,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行为。

演绎作品含有作者的新的创作劳动,其作者同样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不能侵害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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