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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2015-08-15发布2015-08-15实施

晋能鑫磊煤电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晋能鑫磊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标准。

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工程现场各类安全隐患,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安全和稳定,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至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

安健环部

本标准起草人:

孟驰伟

本标准审核人:

岳盛

本标准复审人:

王孝全

本标准批准人:

郝美

本标准于2015年08月15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16年06月修订。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职责、管理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期间安全隐患管理与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26860-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Q/BEIH-217.10-02-2013《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BEIH-217.10-03-2013《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Q/BEIH-217.10-18-201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导则》

3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3.2一般安全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安全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公司

4.1.1负责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

4.1.2监督、检查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4.2安健环部

4.2.1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2.2负责对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3负责公司对外隐患报表报送工作,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附录D)上报集团。

4.1.4负责隐患的统计与管理。

4.3工程管理部

4.3.1负责落实和执行本标准。

4.3.2负责本部门或单位所属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4.3.3负责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把关确认,并监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对不能治理的隐患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4公司其他部门

4.4.1负责落实和执行本标准。

4.4.2监督、检查本部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4.5监理项目部、施工单位

4.5.1负责执行本规定。

4.5.2监督、检查本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处室行政一把手为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员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

5.1.2各承建单位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1.3安全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所约定的监理范围,对所辖区域内承建单位项目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1.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汇报。

5.1.5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5.2隐患排查范围

5.2.1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每周组织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大型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设备、职工宿舍、机动车辆、重要库房及重点防火部位、深基坑施工、高空作业、交叉作业、有限空间施工、重体积吊装作业、大体积砼浇筑、砼搅拌站及管道喷砂环境污染区等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

5.3隐患排查单位及责任人

5.3.1山西电建四公司责任人:

贾少斌、郭海鑫

5.3.2山西电建二公司责任人:

杜林树、杨晋伟

5.3.3福建龙净环保有限公司责任人:

陈木

5.3.4监理单位责任人:

赵旭元、杜兵奇、赵计元、桂风军。

5.4.1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5.4.2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5.4.2.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5.4.2.2监督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划分。

5.4.2.3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实行奖励或考核。

5.4.3各参建单位也应分别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项目部所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5监理部安全隐患排查

5.5.1监理部安全职业健康隐患排查由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对职工宿舍用电、宿舍卫生、办公室卫生、食堂卫生及食物采购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5.6监理项目部隐患排查职责

5.6.1项目监理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5.6.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6.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现场大型脚手架搭设、深基坑开挖支护、大型设备吊装等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评估。

5.6.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一般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复查后进行闭环;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7 承建单位项目部职责

5.7.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7.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7.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7.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7.5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5.7.6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将生产外协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外协单位、租赁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7.7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月30日前向监理单位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安全部汇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5.7.8施工单位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7.9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8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5.8.1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每天对工程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录A)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按照“排查发现--评估—制定控制措施--治理--验收闭环”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5.8.2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监部门对隐患控制措施的落实应进行监督。

5.8.3各部门、施工单位均应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监督人“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验收并签字(见附录B)。

5.8.4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每月组织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联合对工程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整改治理。

短时不能完成的,应制定有效控制措施。

5.8.5各部门、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见附录C),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更新。

5.8.6各施工单位在每月2日前按照附录C格式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统计结果上报监理项目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

5.8.7各部门、施工单位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每月5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总结评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项目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

5.8.8安全生产部应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见附录C),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实际情况每月进行更新。

5.8.9各施工单位每周对本专业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检查不少于2次。

5.8.10各部门每周对本部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检查不少于1次。

5.8.11安全生产部按本办法对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月汇总并上报(见附录D)。

5.9考核与奖励

5.9.1发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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