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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行重大技术出口审查机制综述

日本实行重大技术出口审查机制综述

王玲

2012-7-2510:

03:

25  来源: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京)2011年12期

  作者简介:

王玲(1978-),女,硕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战略研究中心编辑,研究方向:

亚洲国家科技政策,北京100038

  内容提要:

在技术出口审查方面,日本政府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形成了一整套审查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日本将中国视为其技术出口管制的重点对象。

60多年来,虽然国际环境和形势不断发生变化,但日本针对中国实施的严格的技术出口审查和管制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关键词:

日本技术出口审查机制出口管制

  为了确保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世界领先地位以及国家安全,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一直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采取严格的技术出口审查和管制措施。

早在1949年,美国就通过成立“多边出口控制统筹委员会”(COCOM),即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①,对中国、前苏联等国家进行技术封锁。

日本政府追随美国加入了巴统组织,并将中国视为其技术出口管制的重点对象。

60多年来,虽然国际环境和形势不断发生变化,但日本针对中国实施的严格的技术出口审查和管制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一、日本重大技术出口审查相关法律体系

  根据技术出口审查与管制的需要,日本政府建立了以《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为主体的出口管理法律体系,针对技术提供限制、出口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查等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1949年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是日本实施技术出口审查和管制的核心依据。

该法规定,在日居住者向非在日居住者提供与特定种类货物的设计、制造或使用有关的技术之前,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根据该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能相关物品、化学及生物武器相关物品、尖端材料等均被列为技术出口管制对象范围。

  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日本企业、大学与研究机构对外合作越来越多,导致重大技术外流的风险增高。

例如,日本政府无法对从日本企业退休的外国人回本国后提供的某些受管制技术服务进行审查。

因此,日本政府在2009年4月30日颁布了《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修正案(2009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新法案不但扩大了日本技术出口审查对象范围,而且加重了违规惩罚措施。

新法案规定,“日本国内不论任何人携带受管制技术②出境或通过各种介质(USB存储器、电子邮件、口头指导等)向境外任何人提供受管制技术之前,都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该法案还规定,从事与安全保障相关机密技术出口的企业等部门必须遵守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出口部门守则”。

该守则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出口管理责任人;建立组织部门内部的出口管理体制(业务分配、责任关系);制定相关审查条例,明确审查流程;面向出口或技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指导: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可能违规行为时,立即向经济产业大臣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日本政府还采取对100家企业进行临时抽检的办法,了解《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的遵守情况。

对于对技术出口疏于管理的企业,日本政府将要求其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书和改善保证书。

  二、日本重大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制度

  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日本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制度框架具体可分为清单管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全管制、常规武器补充出口管制三个制度(详见表1),这些制度均与日本重大技术出口审查密切相关。

  

(一)清单管制

  1994年3月31日,“巴统”宣告解散后,日本又与美国等30多个国家在海牙附近的瓦瑟纳共同签署了《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瓦瑟纳协定》(WA,简称《瓦瑟纳协定》),通过新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对伊朗、朝鲜等国实施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

《瓦瑟纳协定》管制清单包括武器、核能、尖端材料等15项产品和技术,详见表2。

  

(二)全管制

  鉴于《瓦瑟纳协定》管制清单之外的货物和技术也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2002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名为“全管制”(catchall)的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制度,即要求企业确认所有出口货物和技术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

具体而言,除了食品和木材等物品之外,盐、水泥、医疗用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纤维制品、玻璃制品、陶瓷制品、金属制品、工具、乐器、钟表、玩具、珍珠、宝石等几乎所有的货物和技术以及除“白色国家”③之外的所有出口目的国都被列入管制对象范围。

  根据“全管制”制度,经济产业省定期更新和公布可能进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研发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信息名单,即“全管制外国最终用户名单”(每年4月修订一次)。

而且,日本政府不断增加名单上的企业和机构,到2010年名单上的外国企业和机构总数已经达到331家,其中有17家中国企业和研究机构(参见表3)。

  根据“全管制”制度,日本出口企业在向被列入“全管制外国最终用户名单”的企业和机构出口货物、技术时,须向日本经济产业省报批。

如得不到经济产业大臣认可,该货物或技术则不能出口。

从管理方法上来看,“全管制”制度以事先申报、企业自查、事后严惩为主。

如果违反该制度,相关单位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制裁或警告处分(见表4)。

即便是在不了解这一法规的前提下出现违规行为,相关单位的责任也不能被免除。

  三、日本重大技术出口审查流程

  在日本,负责对技术出口进行审查和监管的部门是设在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下面的“安全保障贸易审查课”和“安全保障贸易管理课”。

为了能对重大技术出口进行有效监管,日本政府要求企业加强自查。

企业董事长通常作为安全保障贸易管理的最高责任人,下设专门的出口管理部门,明确职责范围。

  企业经营负责人须根据清单管制和全管制等相关法规制度,判定要交易的货物和技术是否属于管制对象,确认最终用户是否被列入“全管制外国最终用户名单”,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其判定结果。

如遇到无法判定情况,须向经济产业省负责部门咨询和报批,具体流程可参见图1。

  图1日本技术和货物出口审查流程

  为了提高出口企业,特别是经营负责人的出口管理意识,日本经济产业省计划每年召开70场出口管理说明会,介绍相关法规修订情况、违规案例,要求相关企业的出口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必须参加。

此外,经济产业省还与文部科学省在47个都道府县联合举办面向大学的说明会,促使大学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加强技术和信息管理。

  四、日本技术违规出口原因分析

  虽然日本政府加强了对货物和技术出口的审查和监管,但是日本企业、大学等违规出口事件仍然屡禁不止。

例如,2005年10月27日,日本经济产业省以违反《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为由,对日本东洋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警告,认为该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04年11月,未经经济产业省许可,违法向中国出售人造石墨;2006年1月,日本经济产业省以向中国非法出售无人驾驶直升机的名义,对雅马哈发动机公司下达了九个月停止出口无人驾驶直升机及其零部件的行政处分,并警告该公司改善相关出口管理环节;2006年2月,日本警方宣布,三丰公司在没有得到经济产业省许可的情况下,向中国和泰国出口高性能、高精度三坐标测量仪及相关软件,东京地方法院判处三丰公司4名前任高管2~5年监禁(缓期执行),经济产业省则禁止三丰公司自2007年7月3日起6个月内对外出口任何物品;某公司长期篡改和伪造工作器械数据进行出口,2008年10月经济产业省提出严厉警告处分,要求其加强出口管理,防止再次发生同类事件;某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向韩国出口两台可用于运输导弹的大型槽车,该公司社长于2009年5月被逮捕,等等。

  有关部门在对日本企业和大学违规出口原因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未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是企业违规出口的主要原因。

此外,缺乏对相关法规的了解和认识、错误理解相关法规、出口许可证确认失误等也是重要原因(见图2和表5)。

  图22007-2010年日本违规出口原因分析

 

  五、大学研究与安全保障贸易管理

  随着留学生接收量的增长,以及大学与国外开展共同研究越来越频繁,在日本国内也可能发生违规“技术提供”问题。

2007年经济产业省调查结果表明,约70%的机密技术成果掌握在研究人员本人及其研究室。

因此,日本政府规定,根据《外汇法》,研究器材、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出口;与外国政府或企业开展受托研究或共同研究;为海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从海外接受研究员或留学生等活动均属于安全保障贸易管理的管制对象。

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国外发送设计图、指南等技术情报;提供CD或USB存储记录;以研究指导和设施考察等形式传授知识和技术,均被视为“技术提供”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均须事前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日本政府要求大学在繁荣发展国际交流事业的同时,切实加强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尤其要注意核能、航空航天、化学、生物学、精密工学(包括控制工学、电子工学、机械工学)、情报工学(包括通信工学、软件工学)等研究领域的安全保障贸易管理。

  根据研究需要,研究人员向海外机构转移资产器材或提供技术时,其所属大学有责任对是否需要向经济产业省报批做出判定。

其判定程序如图3所示。

  图3是否有必要申请出口许可的判定过程

  六、日本技术出口管制政策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

  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后,随着日本企业对华出口和投资的兴起,两国大学间合作交流越来越密切,日本政府更加担心中国掌握其先进技术后成为日本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对手,因而一直对面向中国的技术出口采取严格的审查和管制措施,以防止其先进技术和设备外流,保持日本在亚洲和世界上的技术领先地位。

  日本政府的这一政策导向给我国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阻碍我国从日本进口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间接影响是,严重影响了日本企业与中国开展贸易往来的积极性以及两国大学和研究机构间开展深层次合作研究的可能性。

因为担心遭到日本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警告甚至处罚,日本企业在与中国企业交往时变得越来越谨慎。

根据日本总务省的统计结果,2009年日本技术出口总额为2.0153万亿日元,其中面向中国技术出口额约占13.8%,远远低于日本面向美国技术出口额所占比例35.6%。

  针对日本政府采取的技术出口严格审查措施,我国政府可利用在华投入巨资、与我国拥有巨大共同利益的日本跨国公司向日本政府施加影响,推动日本政府放松对中国的技术出口管制。

此外,依靠国内巨大的市场规模,我国可以通过加强与欧洲国家的技术合作,促使日本政府认识到,对华实施高技术出口管制给其自身也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而放宽管制才对其有利。

另外,我国大学在开展对外合作研究交流过程中,在引进和使用海外人才时,也应时刻保持谨慎态度,充分了解日本技术出口审查和管制相关规定,避免涉及敏感技术。

  注释:

  ①“巴统”章程规定,任何成员国对外出口管制清单内的技术或商品,都需要其他成员国以投票方式进行审批。

  ②包括无形技术。

  ③如果出口目的国和最终用户为白色国家,出口单位无需向经济产业省报批。

  参考文献

  [1]外国への輸出や技術提供に関する新ル一ル.http:

//www.gov-online.go.jp/useful/article/201004/1.html.

  [2]経済産業省貿易経済協力局.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第25条第1項及び外国為替令第17条第2項の規定に基づき許可を要する技術を提供する取引又は行為につぃて.http:

//www.meti.go.jp/policy/anpo/law_document/tutatu/t02chukai/t02chukai_torihikikoui.pdf.

  [3]経済産業省.最近の違反原因分析.http:

//www.meti.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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