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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045

青建湖北分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编号:

QJHB-ZD-045

版本号:

A/0

主责:

综合部

编写:

成家宝

审核:

毕明强

批准:

马作才

实施日期:

2017.08.01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建湖北分公司,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和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内容。

2概念

2.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2高层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助理职级及以上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职级的人员。

一般管理人员是指业务经理以下职级的人员。

3职责

3.1综合部

负责青建湖北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订立、实施及对直属项目子公司的监督、指导等相关事宜。

3.2项目子公司

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订立等相关事宜。

4制度

4.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其中:

用人单位保留二份,员工保留一份。

(3)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等证明材料。

4.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并按

以下原则分别签订。

4.2.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结构师、一级建筑师等公司资质所必需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和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可签订5-10年劳动合同;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取得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等执业资格的员工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可签订3-5年劳动合同;

(3)公司其他人员可签订2年劳动合同;

(4)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按规定签订1年见习期劳动合同。

(5)其他类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等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期,服务期原则上为3-10年。

4.2.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员工本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

(3)自2001年1月1日以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本制度第4.6(5)款和4.6.(6)款a、b规定情形的员工

4.2.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3劳动合同内容

4.3.1法定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3.2约定内容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培训与服务期

1)用人单位出资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等,员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其中:

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结构师、一级建筑师、注册设备师、注册造价师等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服务期为10年;取得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等执业资格的员工服务期为5年;其他类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等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期,服务期原则上为3-10年。

2)员工在服务期违反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违约金按员工取得证件后尚未履行的服务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及证件补助费等交纳,后续再次培训的,培训费用合并计算,服务期重新约定,服务期满不再收取违约金。

4)培训费用含公司支付的学费、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评审费、证件注册费、证件年审费、证件工本费、培训期间的福利及薪酬及差旅费等。

(3)保密

1)根据员工的岗位性质,员工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保密协议期间,乙方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由责任人承担违约赔偿金。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等。

3)员工在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辞退、辞职等正常离职的情况以及自动离职等非正常离职的情况)后,应把所有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移交给用人单位,同时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4)竞业限制

1)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岗位性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以协议内容为准。

2)对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关键岗位人员(博海建设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或同等职位待遇的人员、财务、预算、审计、经营等部门人员),由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见附件)的形式约定其竞业限制内容,约束其在劳动合同或协议期满中止或解除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就职,并保守公司经营管理等相关商业秘密。

3)对于在中国境外工作的关键岗位人员工作(同上),由单位与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见附件)形式约定其竞业限制内容,规定其两年内不得在原工作所在国家及因工作原因有较密切业务关系的第三国家,从事或经营与博海建设集团公司经营性质相同或同类业务、工作,并保守博海建设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等相关商业秘密。

4)如果竞业限制人员违反规定,应按个人离岗前12个月岗位工资总额的5-20倍(最低三十万元)赔偿,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亦予以赔偿。

(5)知识产权

1)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执行用人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开发的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培训教材、技术指导书等技术成果、作品或经营秘密,其权利属于用人单位所有,未经用人单位事先书面许可,员工不得直接、间接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

2)特定岗位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在竞业限制期内做出的与其在用人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及作品,其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

(6)员工违反本制度4.3.2(3)款、4.3.2(4)款、4.3.2(5)款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4劳动合同备案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劳动合同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员工一份,并由员工本人签收。

4.5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6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和内容应与原劳动合同保持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如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员工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人身安全的。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的;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4.6.2(7)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有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1)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达成签约意向则就合同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签约意向则就合同续签事宜进行协商。

如双方未达成续签劳动合同意向的,劳动合同即自动终止。

(12)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与用人单位指定人员在10日内进行相关的工作交接。

员工所在部门出具工作交接证明后,员工方可办理离职或领取经济补偿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3)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培训协议中约定的事宜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4)员工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员工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15)员工隐瞒尚未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导致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员工追偿。

(16)员工欠付用人单位任何款项,或者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条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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