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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691—2011

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2011-11-14发布

2012-01-14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691—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郭华杰、邢柯枫、袁利锋、于领。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张万民、赵伟刚、王计生、李帅、牛少伟、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刘志亮、王新凯、孟庆伟。

I

DB41/T691—2011

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住院床位在20张以上(含本数)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诊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场所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DB41/T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医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经审核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 医院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主任是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4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认真履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5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消防组织制度;

b)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e)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f)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g)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h)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k)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6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e)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7 医院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危险品仓库、理化试验室、中心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被服仓库等;

b)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门诊楼、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手术室、宿舍楼、档案室、微机中心、病案室、财会室、大宗可燃物资仓库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4.8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在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

4.9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确定专卷的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基本概况,室外消防水源、道路、重点部位三标图,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置图,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四个能力建设相关资料。

其他医院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相关的材料统一保管备查。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b)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c)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情况;

d)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e)员工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情况;

f)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2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重点部位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准确;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应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岗位自查。

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d)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e)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4 防火检查、巡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5 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部门或个人,医院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并采取措施整改。

5.6 医院对检查、巡查和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5.7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检查、验收。

5.8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医院,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对因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6.1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做好第一、第二灭火应急力量建设,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其他单位参照制订:

a)组织机构:

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f)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6.2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6.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6.4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b)医院负责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c)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d)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e)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f)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6.5 医院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按下列规定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

a)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由专门人员操作,确保完好有效;

b)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院,消防控制室应每日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c)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7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7.1 医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设备。

7.2 医院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掌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明显、功能完好;

b)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

c)掌握火场逃生和火灾扑救中的自我防护技能;

d)掌握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疏散逃生设施的使用方法;

e)熟悉单位疏散预案,参加应急疏散演练。

7.3 医院应逐区域、逐楼层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和末位巡查员。

火灾发生时,疏散首位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末位巡视员应逐部位检查人员疏散情况。

7.4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7.5 医院应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开展疏散逃生演练:

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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