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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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我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具体信用评价范围为:

承担我省公开招标投标的农村公路(含桥梁、隧道;含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

第五条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评价范围,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涉及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评价年度当年行为或追溯行为中,存在有相应评价类别信用评价标准中“直接定为D级”或“直接定为C级”行为的。

第六条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具体评分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海南农村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2《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3《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4《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附件5《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附件6《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投标行为以企业或机构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联合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

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七条投标行为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仅对评价年度内施工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以合同段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的企业进行评价。

第二章评价职责

第八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和市县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汇总全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四)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发布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自评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二)招标人负责参与投标的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做好信用评价自评,并对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四)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的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监管项目招标人和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上报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和补充评价工作。

(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要做好管理权限内农村公路项目有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三章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或C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或C级。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或C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或C级的期限不低于相应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

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信用差。

评价年度内,在我省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合同总额小于3000万元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建设管理、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建设市场、质量监督、安全、进度、农民工工资等稽查、督查(察)、检查结果和通报;

(三)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四)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被评价单位签认的检查记录;

(五)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六)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七)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但具体扣分以省厅的正式文件和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准。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对信用评价年度末期发现的不良行为,相关采信依据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该年度信用评价审核程序前的,可纳入当前信用评价;发文日期或认定日期在该年度信用评价审核程序后的,纳入下一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自评工作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后,应根据相应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上报。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或追溯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

合同履行期内(施工、监理企业为工程开工至工程交工验收期间),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补充评价和审核

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补充评价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审核和补充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形成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并在省交通运输厅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审核单位。

各市县(含洋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汇总、公示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

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

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四章评价等级确定及应用

第十七条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十八条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获评为AA级的,不予评价定级;

(二)获评为A级的,如上一年度为评为AA级则按A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不予评价定义。

第十九条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办法独立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含投资人自行建设施工总承包)按施工标段对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从业企业(含施工分包企业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的合同段)独立评价后,采用算数平均法计算后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个合同段的信用评价,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评价的结果也按照一个合同段列入年度信用评价。

施工分包从业企业信用评价按施工企业执行,其施工分包信用评价结果按一个合同段列入年度信用评价。

参评的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主包单位,且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条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时间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

下一年度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海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动态评价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的企业,在评定为D级期间,在海南省若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评价等级恢复至B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在海南省若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其信用评价等级继续评定为D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动态评价评定为C级的企业,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评价,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被动态评价评定为C级的,第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D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有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按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认定;无海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按海南省国省干线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认定。

(二)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省行政区域时,在同一评价类别下,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有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按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按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均最高不超过A级。

尚无全国或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四)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在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在同一评价类别下,不论其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有无结果,均按D级对待。

(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AA级信用评价等级在招标投标中使用次数规定如下,企业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自愿申请是否在本次招标中使用AA级(具体填报格式见附件7):

1.最新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包括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的)在参加相应类别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可申请使用AA级2次,用完2次后招标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按A级认定;

2.连续最近两个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不包括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的)在参加相应类别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可申请使用AA级3次,用完3次后招标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按A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台帐,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我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相应类别招标投标中,具体要求按《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评价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各类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实施处罚及通报要做到统筹有度、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对发现的一般性可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情节轻微没达到处罚程度的,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整改意见一般不纳入处罚扣分,若复查时仍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依规再下发处罚文件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罚扣分;对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认为有必要停工整改、约见法人代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应以通报的形式下发检查结果,并严格执行信用扣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相应的信用评价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考核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结合抽查、专项督查、综合检查等记录,对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农村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2.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3.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4.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5.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6.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7.关于使用海南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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