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docx
《建筑间距.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间距.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间距.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7/19/c48fceee-adb8-4deb-85b1-06660172fedf/c48fceee-adb8-4deb-85b1-06660172fedf1.gif)
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间距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
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环保、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日照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规范、有关标准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与被遮挡住宅的日照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海港区新区不小于1:
1.74,旧城改造不小于1:
1.63;北戴河区新区不少于1:
1.73,旧城改造不小于1:
1.63;山海关区新区不小于1:
1.75,旧城改造不小于1:
1.64;南戴河、黄金海岸度假区不小于1:
1.73。
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方位
0°-30°(含)
30°-60°(含)
〉60°
折减系数
1.00L
0.90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按照新区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4、多层条式住宅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的基础上增加0.1;增加长度超过10米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再增加0.1。
5、多层住宅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计算。
6、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多层、低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
7、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
(二)高层住宅遮挡相邻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1、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至16时。
2、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最小入射角≥15°)。
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高层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标准。
4、高层住宅之间及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多层、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时:
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6、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新建的高层住宅与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5米。
(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3小时。
并通过日照分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视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其间距应满足视线干扰间距不小于18米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
居住建筑侧面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面间距参照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但暂准使用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住人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7.5.5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1)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0KV最小垂直距离3.0米
35KV最小垂直距离4.0米
66KV—110KV最小垂直距离5.0米
154KV—220KV最小垂直距离6.0米
330KV最小垂直距离7.0米
500KV最小垂直距离9.0米
800KV最小垂直距离15米
(2)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的水平距离
10KV最小水平距离1.5米
35KV最小水平距离3.5米
66KV—110KV最小水平距离4.0米
154KV—220KV最小水平距离5.0米
330KV最小水平距离6.0米
500KV最小水平距离8.0米
800KV最小水平距离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