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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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苏州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批准页

 

批准签发(负责人签名):

 

发布日期:

2017年月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规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合苏州市安全生产现状,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及“快速、有序、高效”的原则,特制订《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苏州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及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10人及1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苏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其他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和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另有各相关专业部门的专项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的应急预案之一。

本预案的上一级垂直预案为《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下一级垂直预案为各区、县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本预案、苏州市危险化学品等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各区(市)应急预案、各区(市)等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具体见图1所示。

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苏州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

苏州市危化品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苏州市各区(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苏州市各区(市)

其他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图1苏州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事故风险分析

2.1 总体危险性分析

苏州市辖区总面积8488.42平方公里,辖区内有电子信息、光电显示、精密机械、装备制造、化工医药、轻工等产业的各类企业,企业情况较为复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点多面广量大,安全风险总体容量较大。

根据产业结构来看,有电子信息、机械加工制造、冶金、轻工、化工、医药等等产业,从企业类型来看,既有欧美、日韩、台资、港资等外资企业,也有大量的民营企业,既有万余家大型规模以上企业,也有十万余家小微企业,因此,危险因素分布较为复杂,涉及面广,总体上看,部分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大量可燃物仓库、高温高压装置、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临时用电、危险作业、人员密集车间、粉尘作业等风险因素。

存在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泄漏扩散、起重伤害等。

2.2 主要危险因素分析

2.2.1 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分析

苏州市目前危化品生产企业有373家,危化品使用企业有392家,危化品仓储企业有14家,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有156家。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的特性。

苏州市生产、使用、储存的危化品按危险性质分类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然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和放射性品等,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发生较大或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

其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等。

2.2.2 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

粉尘爆炸十分危险,当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时,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功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经整治,目前苏州市的涉粉企业还有341家,主要涉及机械、电子、化工、医药、木材、粮食和饲料加工等行业。

主要危害包括:

①具有极强的破坏性;②容易产生二次爆炸;③能产生有毒气体。

2.2.3 天然气输送危险性分析

天然气管道采用埋地敷设。

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运行过程中可能因设计、制造、安装、管理、人为第三方损害、自然等因素会造成压力管道变形、破裂、泄露并导致发生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2.4 烟花爆竹危险性分析

市内共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6家,经营销售点852家,分布在苏州市城乡。

烟花爆竹的主要成份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接触火源及潮湿是烟花爆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2.5 企业间发生连环事故的多米诺效应

工业生产从原料输入到输出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前后单元息息相关、互相制约,某一环节发生故障常常会影响邻近装置甚至会波及相邻企业,很有可能引发灾难性的多米诺效应事故。

许多工厂的重大事故都伴随有多米诺效应发生。

多米诺效应是造成重大事故损失加剧、灾难升级的一个重要原因。

2.3 危险性分析小结

苏州市的电子信息、机械加工制造、冶金、轻工、化工、医药等等产业中绝大部份企业都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现场的危险物质较多,比较集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二是部分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三是苏州市处于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敏感地区,随着城市的扩展,居民区与生产企业间距越来越近。

由于多种危险因素同时存在,交互作用,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发生事故的现实性和潜在性较大。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 领导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是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3.2工作机构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安监局)是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区)政府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2)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火灾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建筑施工、燃气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苏州质监局,由苏州质监局牵头负责。

(6)急性中毒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计委,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

(7)铁路交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苏州火车站,由苏州火车站牵头负责。

(8)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9)供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水利水务局,由市水利水务局牵头负责。

(10)供电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1)城市轨道交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由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

市(区)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由市(区)政府确定。

3.3专项应急救援分工

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职能,依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和本预案要求,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应急救援工作。

(1)安全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2)人员疏散工作,由当地政府会同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负责。

(3)事故抢险灭火工作,由消防、社会救援组织和事故单位等救援人员负责。

(4)事故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计委负责。

(5)事故环境监测和环保污染处置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6)事故现场周边水域的管制工作,由市海事局负责。

(7)事故现场气象监测工作,由市气象部门负责。

(8)物资供应和后续保障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9)事故应急救援的供水保障工作,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

(10)事故宣传报道工作,由市宣传部门牵头负责。

(11)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4.预警预防机制

4.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较大以上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

当地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苏州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

I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领导应根据事故的危害情况建议上级政府启动响应级别,由苏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宣布,事发地的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事故救援指挥的即时信息。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由事故发生地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建议本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由当地市(区)政府领导宣布,同时立即报告苏州市政府及安委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救援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工作,并随时根据事故动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请求苏州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由事故发生地的有关职能部门或苏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向当地政府请示后,由市职能部门领导宣布。

事故发生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救援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工作,并随时根据事故动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请求当地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时,苏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成立事故救援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迅速展开专项救援相关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动态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Ⅱ级应急响应时,各市(区)政府及和苏州市有关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迅速展开专项救援相关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动态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Ⅲ级应急响应时,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市有关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各职能部门迅速展开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现场救援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动态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5.1.1 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事故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5.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5.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事故响应程序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根据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市(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医疗卫生救助

  市、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市、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5.9 信息发布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具体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或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江苏电信苏州分公司、江苏移动苏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苏州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7.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

应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在市、市(区)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2.5 物资保障

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贸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监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

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7.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各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市(区)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区)政府和中心乡镇(街道)负责提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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