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KHB44614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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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KHB4461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文件编码:

SBKHB/446/14

状态

发放号

 

B类作业文件

宽厚板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版次:

第1版

 

2015—05—25发布2015—06—01实施

山钢股份济南分公司宽厚板厂发布

修改履历

版次/

修改号

章节

条款

修改理由/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实施

日期

1/0

全部

机构整合

王科

姜涛

顾复康

何绪友

20150525/

20150601

目  录

1.目的……………………………………………………1/12

2.适用范围………………………………………………1/12

3.引用文件………………………………………………1/12

4.定义……………………………………………………1/12

5.职责……………………………………………………2/12

6.管理内容与要求………………………………………3/12

7.记录……………………………………………………10/12

 

起草:

姜涛王科

审核:

顾复康

批准:

何绪友

 

1.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宽厚板厂所属各单位。

3.引用文件

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SAWS/446/02《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4.定义

4.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

监测指用人单位监察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予以测定。

职业卫生监测分为环境监测和生物学监测。

检测是经过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测定,并提交职业危害评价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2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4.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5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等因素的总称。

4.5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物理性、化学性、生产性等因素的总称。

4.5有害作业单位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5.职责

5.1安环科

5.1.1负责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

5.1.2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

5.1.3负责职业危害的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1.4配合公司主管部门制定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查体计划并配合实施。

5.1.5负责粉尘、高温、噪声、毒物、放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防护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对岗位粉尘、高温、噪声、毒物、放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5.1.6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上报;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5.1.7负责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以及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1.8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工作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5.2党政办公室:

5.2.1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工伤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

5.2.2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载明岗位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5.2.3负责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健康查体不合格)职工岗位合理调配;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人员从事相关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2.4负责组织职工上岗前、离岗后和应急情况时的职业健康查体;未经上岗前健康查体,不得安排上岗。

5.2.5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的培训;未经上岗前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不得安排上岗。

5.2.6工会a.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b.有权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c.对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d.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e.发现严重职业病危害,有权要求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c.对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d.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e.发现严重职业病危害,有权要求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5.3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情况;保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根据《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提出本单位健康查体计划并配合实施;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个体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的上报与领用,并对职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配合各有关部门职业卫生检测工作。

5.4机动科(保障车间)

5.4.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

5.4.2负责职业病防治设施的计划检修、维护和管理。

5.4.3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项目改造、提升等方案,组织审查、上报、立项、实施等有关工作

5.4.4负责将放射装置纳入设备的正常管理轨道。

5.5生产技术科

5.5.1负责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危害因素的防治。

5.5.2负责职业病防治设施的生产运行。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1.1.常规监测

生产正常情况下,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6.1.2临时性监测

下列情况为临时监测:

a.评价职业卫生预防措施效果;b.对新设备进行职业卫生检查;c.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岗位而进行的复检。

6.1.3检测信息及时反馈到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

6.2职业健康监护

6.2.1.常规查体

各单位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查体周期,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查体周期,按股份公司和厂部的安排,提出职业健康查体计划报安环科,安环科汇总后报安全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6.2.2临时性查体

特种作业人员查体和其他临时性健康监护查体由安环科根据总公司安排实施。

6.2.3查体内容及间隔时间

6.2.3.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上岗前健康检查、拟转岗前健康检查,由党政办公室安排查体。

根据查体结果,安排其从事相适和的工作。

6.2.3.2在岗期间健康查体的间隔时间见附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6.2.3.3职业病患者、尘肺0+者及疑似职业病人每年进行一次查体。

6.2.4查体结果的处理方法

6.2.4.1安环科每年将各种查体结果及时反馈到职工。

6.2.4.2党政办公室依据卫生处的查体意见及职业病诊断证明,对查出的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及时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6.3职业病健康档案的管理

安环科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b.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d.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保存职业病人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卫生处保存原件。

6.4职业病的预防

6.4.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以及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

6.4.2从事或接触放射性的岗位,其作业活动和职业病预防按EANH/446/0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粉尘作业的岗位应配备防尘口罩,采取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的“八字方针”降低粉尘浓度。

6.4.4噪声作业岗位应执行《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a.对暴露于≥85dB场所的人员,要配备、佩戴足够声衰值的护耳器。

b.暴露于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的效果。

6.4.5有毒作业岗位

6.4.5.1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品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有毒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具体实施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6.4.5.2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高毒作业劳动者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高毒区工人的工作服不得随处存放。

6.4.5.3进入存放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c、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6.4.5.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4.6高温作业

6.4.6.1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WBGT指数:

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6.4.6.2工作地点:

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或为了观察生产情况需要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因生产劳动需要,作业人员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操作,则整个车间可称为工作地点。

6.4.6.3安环科负责高温作业分级岗位的统计;负责高温费的发放;负责高温岗位作业人员查体的组织、协调。

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4.6.4生产技术科负责夏季安全生产的合理组织,及时发布高温天气预警信息。

6.4.6.5机械动力科负责防暑降温设备的计划提报、发放及维修等工作,工程和设备设施大、中、项修等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4.6.6党政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培训需求,负责设备和工艺改变或有新入厂职工时,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教育,尤其是对劳动者和管理者在热应激症状识别上加以培训。

负责高温作业岗位新上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查体的组织。

负责根据职工查体结果,对高温作业岗位人员及时进行调配。

6.4.6.7各单位负责所属高温作业岗位人员的合理组织与调配,保障防暑降温设备的完好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及时供应。

负责夏季高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的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

6.4.6.8各相关方引入和所隶属管理单位,对相关方的防暑降温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6.4.6.9高温作业岗位要落实好有关防范措施:

6.4.6.9.1在适宜地点悬挂温度计,建立高温天气岗位温度记录。

当班职工适时关注每日高温时段(10时至16时)的温度变化。

当预报室外日最低气温达到26℃以上时,每两小时记录一次本岗位的温度变化;当室外气温达到37℃以上时,应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室外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确因工艺要求必须在此时工作的,应进行必要的轮换作业,合理调整职工的休息、工作时间。

6.4.6.9.2防暑降温设施完好;冷饮供应及时;防暑药品到位;室外野外作业,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设置临时休息场所。

6.4.6.9.3产生高温的工作场所或地点,要在醒目位置设置防高温的警示标示。

若职工常时间在此工作,应设局部通风风扇。

6.4.6.9.4高温区域的天车驾驶室、监控室、休息室等特殊高温作业岗位要有良好的降温措施,室内气温不应超过28℃。

6.4.6.9.5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合理组织生产。

高温期间,生技科要及时发布高温天气预警信息,各单位要合理调整高温作业岗位职工作息制度,适当安排班中休息,保证职工高温季节的身体健康。

6.4.6.9.6夏季高温来临前,各单位要对防暑降温设施开展专项检查,降温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或隔热设施损坏的,要迅速进行修复。

高温期间,要将防暑降温设施、隔热设施纳入班组日查、车间周查、分厂月查等检查范畴。

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迅速整改。

6.4.6.9.7各单位要加强职工的防暑、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在高温天气下的自我保护能力。

关注职工(尤其是特殊人群)上岗前和作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对精神状态不佳的职工要特别关注或劝其离岗休息。

对单人独立作业的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班班巡查,重点关注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6.4.6.9.8高温天气下的大中修等检修项目,检修安全措施要包含防暑降温安全措施的内容,项目管理单位要做好措施的监督落实。

6.4.6.9.9负责引进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加强防暑、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人员在高温天气下的自我保护能力。

相关方在高温天气下施工时必须制定防暑降温安全措施,并依照本办法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6.4.6.9.10职工发生中暑事故,各单位要及时启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救护,并制定落实好措施,防止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6.5职业病的待遇

6.5.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5.2劳动者合同终止、解除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办理。

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办理。

6.5.3职业病患者享受职业病待遇期间,由卫生防疫站视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凡需住院者及时收入治疗;需要转诊的由卫生防疫站出具转诊证明到指定医院会诊、治疗,住院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4职业病患者按规定到济钢卫生防疫站进行复查,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到期未复查换证,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废,并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6.6职业病报告

6.6.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中暑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安环科、调度室及相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进行救护。

安环科在20h内报告卫生处、安全部。

6.6.2慢性职业病的报告:

安环科每年12月份将新发职业病人数报告卫生处。

7.记录

本文件未产生记录

 

附录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危害因素或作业

上岗前检查项目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

体检周期

职业禁忌证

粉尘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高仟伏X线胸片,肺功能。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高仟伏X线胸片,肺功能。

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年1次;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年1次

1、活动性肺结核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高温

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握力,腱反射,胸部X线片。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进行心血管系统检查,必查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血糖。

选查项目:

肝、胆、脾、肾B超;甲亢检查项目。

1年

1、期高血压

2、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慢性肾炎

4、未控制的甲亢

5、糖尿病

6、大面积皮肤疤痕

噪声

内科常规检查,耳鼻检查,血尿常规,心电图,纯音听力测试。

内科常规检查,耳鼻检查,血、尿常规,心电图,纯音听阈测试。

1年

1、各种病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听力损失(500-1000、2000Hz中的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大于25dB

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

4、期期高血压

5、器质性心脏病

高处作业

1年

1、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率失常)

2、癫痫、晕厥史、梅尼埃病

3、恐高症

4、高血压

5、四肢关节功能障碍

电工作业

2年

1、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率失常)

2、癫痫或晕厥史

3、红绿色盲

4、期高血压

5、四肢关节功能障碍

压力容器作业

2年

1、红绿色盲

2、期高血压

3、癫痫

4、晕厥病

5、心脏病及心电图明显异常(心率失常)

6、双耳语频平均听力损>25dB

一氧化碳

常规项目

内科常规检查,握力,肌张力,腱反射,血、尿常规,心电图,血碳氧血红蛋白,肝脾B超。

2年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心肌病

其他毒物及有害物质

依据有关标准行

依据有关标准执行

依据有关标准执行

依据有关标准执行

外照射(x、γ射线、中子、电子束)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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