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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深建字【200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建设部107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3〕,更好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标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专业、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现予以公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土石方工程 

  二类:

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m3,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

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m3,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

(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 

  二类:

(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

  

(2)钻〔冲〕孔桩;

  (3)地下连续墙;

  (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

〔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

  〔2〕人工挖孔桩;

 〔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 

  二类:

〔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

  

(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

  (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

  (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

〔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

  

(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

  〔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

  〔4〕锚杆及护坡;

  〔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

  〔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

   一类:

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

  二类:

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

  三类:

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

  四类:

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

   五、公共建筑 

  一类:

檐高≥85m,层数≥25层,面积≥20000㎡;

  二类:

檐高≥50m,层数≥15层,面积≥12000㎡;

  三类:

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

  四类:

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

   六、特殊建筑

   一类:

跨度≥24m,面积≥5000㎡;

  二类:

跨度≥18m,面积≥3000㎡;

  三类:

跨度<18m,面积<3000㎡。

 

   七、工业建筑 

一类:

(1)檐高≥15m,跨度≥24m,面积≥5000㎡的单层厂房;

      

(2)檐高≥30m,跨度≥12m,面积≥10000㎡的多层厂房。

      

二类:

(1)檐高≥12m,跨度≥18m,面积≥3000㎡的单层厂房;

     

(2)檐高≥24m,跨度≥9m,面积≥7000㎡的多层厂房。

三类:

(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的单层厂房;

      

(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的多层厂房。

四类:

(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的单层厂房;

      

(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的多层厂房。

   八、其他建筑 

一类:

   

(1)层数≥5层,面积≥20000㎡的车库;

   

(2)层数≥3层,面积≥15000㎡的单独地下建筑工程;

   (3)容积≥5000m3的冷库;

   (4)单炉总蒸发量≥50吨/小时的锅炉房。

二类:

(1)层数≥3层,面积≥15000㎡的车库;

     

(2)层数≥2层,面积≥10000㎡的单独地下室建筑工程;

      (3)容积≥1000m3的冷库;

     (4)单炉总蒸发量≥10吨/小时的锅炉房;

     (5)变压器总容量≥1000kVA的变电所。

三类:

(1)层数<3层,面积<15000㎡的车库;

     

(2)层数<2层,面积<10000㎡的单独地下建筑工程;

      (3)容积<1000m3的冷库;

     (4)单炉总蒸发量<10吨/小时的锅炉房;

     (5)变压器总容量<1000kVA的变电所。

四类:

围墙或挡土墙。

  九、构筑物

  一类:

(1)高度≥60m且容量≥100吨的水塔;

  

(2)高度≥100m的烟囱;

  (3)容量≥1000吨的贮油〔水〕池;

  (4)高度≥25m的贮仓;

  (5)高度≥60m的电视塔。

  二类:

(1)高度≥40m且容量≥50吨的水塔;

  

(2)高度≥80m的烟囱;

  (3)容量≥500吨的贮油〔水〕池;

  (4)高度<25m的贮仓;

  (5)高度<60m的电视塔。

  三类:

(1)高度<40m且容量<50吨的水塔;

  

(2)高度<80m的烟囱;

  (3)容量<500吨的贮油〔水〕池。

 

说明:

  1.住宅建筑:

指住宅、宿舍、商住楼等居民用来居住、生活的非生产性建筑。

 

  2.公共建筑:

指综合楼〔商业、办公混合〕、办公楼、教学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供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

 

  3.特殊建筑:

指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造型特殊的公共建筑。

 

  4.工业建筑:

指用于从事工业生产的建筑。

 

  5.檐高:

指建〔构〕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

设计室外地坪如有不同标高时取平均标高;檐口如设计有挑檐者计至挑檐上皮的高度,无挑檐者计至屋顶板面的高度,单层建筑物中如有女儿墙时高度计至女儿墙顶面;设计如有突出屋顶的水箱间、电梯间、楼梯间不超过建筑物自然层两层或7m时不计算檐高高度,超过两层或7m时计算檐高高度。

   6.层数:

指设计的层数〔含地下层〕。

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不计层数,层高以内的技术不计层数,附属层也不计层数。

   7.面积:

指按《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8.跨度:

指结构设计定向轴线的距离。

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9.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支护工程无论是否与其他主体工程一同发包,均单独划分工程类别。

一个工程中同时出现人工土石方与机械土石方的,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划分类别。

一个支护工程中同时出现不同类别情况时按各自类别标准单独划分。

 

  10.单独承发包地下室部分的基础〔打桩工程除外〕、地下室工程按整个主体工程划分类别。

 

  11.一个单位工程有不同层数或多栋时,较高层部分各层水平投影建筑面积之和占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者,按较高层部分的层数、高度划分工程类别;否则按较低层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建筑物基础相连,内地台以上分成两栋或多栋时按一个单位工程划分类别。

 

  12.室外游泳池根据其容量按贮水池工程划分类别。

 

  13.某分类工程有多种情况的,符合其中一种情况的,即为该类工程;某种情况有两个以上条件的,符合所有条件,才为该类工程,直至四类。

   14.改建、扩建工程按原工程类别标准划分,拆除工程统一按三类工程标准划分类别。

                        

二、深圳市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安装工程

 

  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各专业安装工程类别均与相应建筑工程类别相同。

   二、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

   〔一〕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类:

(1)系统电压≥35kV、单台容量≥1000kVA且总容量≥5000kVA;

  

(2)系统电压≥35kV、总容量≥8000kVA;

  (3)系统电压10kV、总容量≥10000kVA。

  二类:

(1)系统电压≥35kV、单台容量<1000kVA且总容量<8000kVA;

  

(2)系统电压10kV、总容量≥5000kVA。

  三类:

(1)系统电压10kV、总容量<5000kVA;

  

(2)系统电压≤1kV。

   〔二〕送配电线路安装工程

   一类:

(1)架空线路、系统电压≥35kV、单回长度≥3000m;

  

(2)架空线路、系统电压10kV、单回长度≥5000m。

  二类:

(1)架空线路、系统电压≥35kV、单回长度<3000m;

  

(2)架空线路、系统电压10kV、单回长度<5000m;

  (3)电缆线路、系统电压≥35kV、长度≥5000m;

  (4)电缆线路、系统电压10kV、长度≥8000m。

  三类:

(1)电缆线路、系统电压≥35kV、长度<5000m;

  

(2)电缆线路、系统电压10kV、长度<8000m;

  (3)电缆线路、系统电压≤1kV。

   〔三〕电梯安装工程

   一类:

电扶梯和运行速度在/s及以上电梯分部安装工程;

 

  二类:

一类工程以外的电梯、小型杂物电梯分部安装工程。

  〔四〕室外管网安装工程

一类:

(1)最大管径600㎜、且管径≥600㎜的管道总长度≥400m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

  

(2)最大管径1000㎜、且管径≥1000㎜的管道总长度≥500m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

  (3)最大管径400㎜、且管径≥400㎜的管道总长度≥300m的室外燃气管网安装工程。

二类:

(1)最大管径300㎜、且管径≥300㎜的管道总长度≥300m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

  

(2)最大管径800㎜、且管径≥800㎜的管道总长度≥400m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

  (3)最大管径200㎜、且管径≥200㎜的管道总长度≥200m的室外燃气管网安装工程。

三类:

(1)最大管径150㎜、且管径≥150㎜的管道总长度≥250m的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

  

(2)最大管径500㎜、且管径≥500㎜的管道总长度≥300m的室外排水管网安装工程;

  (3)一、二类以外的室外燃气管网安装工程。

  四类:

一、二、三类以外的室外给水、排水管网安装工程。

  〔五〕空调通风安装工程

   一类:

制冷量在100万大卡〔1163.0kW·h〕及以上,中央空调分部安装工程;

   二类:

制冷量在20万大卡〔231.6kW·h〕及以上,中央空调分部安装工程; 

  三类:

一、二类工程以外的中央空调分部安装工程。

  

 〔六〕消防安装工程

  一类:

同时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安装和室内消火栓安装〕防排烟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装工程; 

  二类:

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安装和室内消火栓安装〕、防排烟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中任意三个系统的消防安装工程; 

  三类:

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安装和室内消火栓安装〕、防排烟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中任意两个系统的消防安装工程; 

  四类:

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其他消防安装工程。

   〔七〕自动化控制设备安装工程

   一类:

(1)具备检测、控制、执行功能的成套生产设备自控系统;

   

(2)20台摄像机及以上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3)40门及以上工厂通讯系统。

   二类:

(1)仅具备检测、监控功能的成套生产设备自控系统;

  

(2)20台摄像机以下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3)40门以下工厂通讯系统。

  三类:

一、二类工程以外的其他自动化控制设备安装工程。

  〔八〕锅炉安装工程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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