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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居民设计基础知识非常好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配系统及燃气应用)

GB50028-2006

1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

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但由长距离输报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

(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燃气输配系统

2.1一般规定

2.1.1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2.1.2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斯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2.1.3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文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2.1.4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爱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2.1.5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6.1.4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

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2.1.6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2.1.6的要求。

表2.1.6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2.1.7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

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2.2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2.2.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燃气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2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3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4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2.2.2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

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

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钢管公称直径DN(mm)

公称壁厚(mm)

DN100~DN150

4.0

DN200~DN300

4.8

DN350~DN450

5.2

DN500~DN550

6.4

DN600~DN700

7.1

DN750~DN900

7.9

DN950~DN1000

8.7

DN1050

9.5

2.2.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2.2.3-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低压

<0.01

中压

次高压

B

≤0.2

A

≤0.4

B

0.8

A

1.6

建筑物

基础

0.7

1.0

1.5

-

-

外墙面

(出地面处)

-

-

-

5.0

13.5

给水管

0.5

0.5

0.5

1.0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

(含电车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1.5

2.0

在管沟内

(至外壁)

1.0

1.5

1.5

2.0

4.0

电杆(塔)

的基础

≤35kV

1.0

1.0

1.0

1.0

1.0

>35kV

2.0

2.0

2.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表2.2.3-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注:

1、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2.2.3-1和表2.2.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2.222.3-1和表2.2.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表2.2.3-1和表2.2.3-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2.2.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

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2.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2.2.6地下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2.2.7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2.8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2.2.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2.2.9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

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

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0m。

3、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地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0m。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2.2.10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

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它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5)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2.2.11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

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2.2.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2.2.13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

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2.2.14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2.2.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2.2.15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0

_

城市道路路面

5.5

_

厂区道路路面

5.0

_

人行道路路面

2.2

_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_

1.5

3~10kV

_

3.0

35~66kV

_

4.0

其它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0

0.30

注:

1、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

2.3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2.3.1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2.3.2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并依据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2.3.3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

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

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

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

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

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

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市(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可按如下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的边界线与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3.4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1部分:

A级钢管》GB/T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

B级钢管》GB/T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

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L245。

3、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直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

4、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5、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2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锻件》JB4727的有关规定。

6、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严禁采用铸铁制作。

2.3.5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可能同时出现的永久载荷和可变载荷的组合进行设计。

当管道位于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时,应考虑管道所承受的地震载荷。

2.3.6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计算所得到的厚度应按钢管标准规格向上选取钢管的公称壁厚。

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式中:

δ—钢管计算壁厚(mm);

P—设计压力(MPa);

D—钢管外径(mm);

σs—钢管的最低屈服强度(MPa);

F—强度设计系数,按表6.4.8和表6.4.9选取。

ф—焊缝系数。

当采用符合第6.4.4条第2款规定的钢管标准时取1.0。

6.4.7对于采用经冷加工后又经加热处理的钢管,当加热温度高于320℃(焊接除外)时;或采用经过冷加工或热处理的管子煨弯成弯管时,则在计算该钢管或弯管壁厚时,其屈服强度应取该管材最低屈服强度(σs)的75%。

2.3.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表6.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地区等级

强度设计系数(F)

一级地区

0.72

二级地区

0.60

三级地区

0.40

四级地区

0.30

2.3.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

表2.3.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

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

管道及管段

地区等级

有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72

0.6

0.4

0.3

无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6

0.5

有套管穿越Ⅰ、Ⅱ级公路、

高速公路、铁路的管道

0.6

0.6

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内管道

及其上、下游各200m管道,截断阀室

管道及其上、下游各50m管道

(其距离从站和阀室边界线起算)

0.5

0.5

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

0.4

0.4

2.3.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相应规定:

1、受约束的埋地直管段轴向应力计算和轴向应力与环向应力组合的当量应力校核;

2、受内压和温差共同作用下弯头的组合应力计算;

3、管道附件与没有轴向约束的直管段连接时的热膨胀强度校核;

4、弯头和弯管的管壁厚度计算;

5、燃气管道径向稳定校核。

2.3.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表2.3.11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

(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900<DN≤1050

750<DN≤900

600<DN≤750

450<DN≤600

300<DN≤450

150<DN≤300

DN≤300

53

40

31

24

19

14

11

60

47

37

28

23

18

13

70

57

45

35

28

22

15

注:

1如果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2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

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3.1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表2.3.12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

厚δ(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0

4.00

A、所有管径δ<9.5

B、所有管径9.5≤δ<11.9

C、所有管径δ≥11.9

13.5

6.5

3.0

15.0

7.5

3.0

17.0

9.0

3.0

注:

1如果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的水平净距。

2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

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燃气管道压力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距离。

2.3.13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2-1和2.3.2-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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