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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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版

 

中信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 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

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 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 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 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 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

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七、无欠缴税款;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章 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2003年版)》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三条 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授信品种。

第十五条 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

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 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2003版)进行单笔业务操作:

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附件二),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

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

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

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附件三),《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

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

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四),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

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

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

3.客户经理在发放、收回贷款的次日,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

4.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贷款分户帐核对;

5.客户经理对仓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

具体操作按照《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2003年版)》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在存货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业务总部信贷业务部。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

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息,原则上我行不予展期;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质物的处理应以我行认可的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抵债;

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

第十九条 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

第五章 质押存货的置换

第二十条 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置换。

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

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

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

第二十二条 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附件五),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货物置换;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

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

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信实业银行分行

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

中信实业银行行:

为稳定我公司与(生产商)长期合作关系,保证我公司购货资金来源,我公司拟向贵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万元人民币,单笔期限月。

每笔银行承兑汇票我公司拟交存%承兑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我公司向(生产商)购买的(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货物将根据贵行要求存入指定仓库进行监管。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

编号:

监管人:

(下称甲方)

出质人:

(下称乙方)

质权人:

中信实业银行分行支行(下称丙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根据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存储于甲方的货物作为在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的质押担保。

甲方具备仓储业的经营资格并有条件按照丙方要求仓储保管质物。

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储物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丙方将下列质物(下称仓储物)交付甲方储存保管:

序号

品名

规格

型号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上述仓储物的具体品名、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包装、件数、标记等,以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所出具仓单的记载为准。

如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况,则以丙方新开具仓单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储存场所

丙方交付甲方储存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将其储存于     

    仓库的(仓位)、面积约。

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号码或丙方要求的其他标记,以便丙方识别。

该标记应保持始终,直至提货完毕。

甲方因任何原因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仓储物转仓,应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书面同意。

新仓地址需经丙方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

对于丙方的同意或认可,乙方不持异议。

第三条 储存期限

仓储物的储存期限为个月。

储存期届满若仓储物尚未出清,经丙方与甲方协议,可相应延长储存期;协议不成的,甲方应给予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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