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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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2012年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

(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地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九)考室要选择设施安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四周环境安静的教室(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每个考室一般不得超过30名考生。

考室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

考点应备墨水、浆糊、装订工具和一定数量的2B铅笔、橡皮、铅笔刀等考试必备用品。

(十)在考试前,按上述要求,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

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考点要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对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考风考纪责任以及其它重大问题要有应急处置措施。

三、主考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考试实施规则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

(二)挑选思想作风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执行规定严格、身体健康的人担任考点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考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三)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四)汇总该考点考试的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五)按照权限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

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

(六)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或答卷,并与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上级领导报告。

(七)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清点或委托工作人员清点试卷、答卷是否全部回收并签名,防止错装、漏装试卷,检查无误后,方可批准密封上报。

(八)遇到重大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牌,于考试前30分钟领取试卷。

在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是否有密封签破损、拆封痕迹或不是原有的封签等,如有上述情况,应经主考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将此情况在答卷袋的指定位置做好记录。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20分钟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要求应试人员关闭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并随同所带的书籍、手提包等物品放置在考室的指定地方;分发答卷,要求考生在答卷指定的地方规范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报考单位等;请应试人员在《考试座次表》上或考试报名表相片右侧处签名。

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并检查本考场考试的科目是否与试卷相符,清点无误后,分发试卷。

(三)分发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答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报考单位等;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根据《考试座次表》或考试报名表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是否相符及试卷填写是否一致,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如无缺考或无违纪情况等,则填写“无”或“正常”。

正、副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上签名。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在应试人员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应试人员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违纪的事实及时告知应试人员,并将违纪情况如实记载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对影响他人考试者,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重大违纪情况或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主考报告,做好违纪情况笔录。

考试结束后,将本考场违纪情况向考务室工作人员报告。

(六)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应固定站在应试人员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或谈话,不得抄题、答题、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发现应试人员生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有权制止未佩带考试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应试人员注意时间。

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宣布停止答卷,逐一清点应试人员的试卷答卷无误,要求应试人员在“交卷签名表”上签名后请应试人员退出考场。

(十)每科考试结束后,应要求考生上交试卷(题本)、答卷,对试卷(题本)、答卷进行清点,全部回收检查无误,将本考室全部答卷、试卷(题本)按《考务工作流程》规定的回收要求,交考务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在试题(卷)袋和答卷袋上签名。

(十一)试卷、答卷交主考或委托的工作人员清点验收后,由主考或委托的工作人员密封。

主考及监考人员应在密封袋上签字。

五、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20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在《考试座次表》或考试报名表相片右侧处签名,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开考前5分钟,应试人员在试卷、答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报考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科目,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考试时间到后才能答题。

(三)开始考试后9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人员不得入场。

(四)只准带钢笔、签字笔、铅笔、圆珠笔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关闭,并与其他文具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和答题纸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需要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的,一律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

(八)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考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室逗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起立将试卷(题本)、答卷递交给监考人员,在“交卷签名表”上签名,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题本)、答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打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应试人员违纪处理

(一)应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在答卷上答题的,答卷按零分处理;在答题卡上答题应使用2B铅笔,并按正确的方法填涂,若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填涂信息点,或未按规定的要求正确填涂,影响考试成绩,后果自负。

(二)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3.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者;

4.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场,不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带至座位上的。

(四)不在准考证上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五)答卷内字迹不一致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全考室答卷雷同、抄袭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试卷按零分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者;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者;

3.不符合规定报名对象条件的。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监考人员和应试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的,须组织面试。

专业科目测试采取实作考核方式进行的,面试可与专业科目测试合并。

第四条市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面试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面试方案;

(二)面试命题制卷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三)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四)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条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八条面试应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要素表》(附后)要求,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面试命题坚持“为用而考”原则;

(二)面试试题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第九条面试考官面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技能。

第十条市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

建立了考官库的,应在面试前一天或当天通过考官库随机抽取确定考官。

面试考官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高于60%;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第十一条组织面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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