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研究设计技术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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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研究设计技术合同书
《宁波市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设置指引》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提升城市环境景观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指引,成为《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2013)》(以下简称《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有效补充。
1.2定义
1.2.1店面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市场监督管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1.2.2场地指示牌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1.2.3楼宇标识是指设置在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1.3本指引适用范围与《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相一致,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1.4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设置,其文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1.5新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设置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应在规划方案中包含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设置方案,经批准后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在已有建(构)筑物和场地上增设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应符合本指引要求。
1.6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楼宇标识仅允许设置其所指代的建筑名称、单位名称及出入口方位等信息,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且不得设置广告内容。
1.7超出本指引范围的各类标牌、标识等,应视同户外广告,按《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相关规定管理。
1.8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本指引由宁波市规划、城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2店面招牌设置要求
2.1通用设置要求
2.1.1店面招牌的设置,应与所处环境及所依附建筑相协调,规格统一,外观整洁,整体和谐美观。
同一街区或路段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店面招牌,其形式、材料、体量、色彩、照明等应整体协调。
同一建筑存在多个店招设置需求时,应先整体设计、统一规格和形式。
2.1.2新设置在居住小区商业裙房位置的店面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高亮度光源和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2.1.3店面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功能的正常使用。
2.1.4连锁单位、知名品牌等有其固定企业VI店招规范的,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可采用其标准材质、字体、色彩等,但其设置位置,大小、出挑距离等必须遵循本规定。
2.1.5允许在《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所划定的引导发展区范围内设置适量构思巧妙、设计优秀、制作精美的特殊类型店面招牌,同一小区或同一建筑上特殊店招的设置一般不得超过3个。
2.2平行墙面店面招牌设置要求
2.2.1允许平行墙面店面招牌设置的位置:
1)多层建筑的墙面,其中,三层及以上墙面位置应严格控制店面招牌的设置;
2)高层建筑裙房的墙面,其中,三层及以上墙面位置应严格控制店面招牌的设置。
2.2.2平行墙面店面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不得破坏分隔立面效果。
厚度不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且不得超过0.3米。
2.2.3平行墙面店面招牌宜横向连续设置,每层只允许设置一排店招,不得重叠。
2.2.4同一街区或建筑相邻门面的店面招牌,其形式、材质、位置、高度、厚度等宜整体统一、协调设置。
2.2.5设置在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的店面招牌,下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上部不得高于建筑二层窗户下沿。
2.3垂直墙面店面招牌
2.3.1建筑底层允许设置符合以下要求的垂直墙面店面招牌:
1)医院、公厕、银行、药店、彩票售卖点等具有便民公益性质的行业,允许设置垂直墙面店面招牌,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2)垂直墙面店面招牌,以灯箱形式为主,外挑距离不得超过0.5米,高度不得超过0.7米,下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顶部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消防通道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垂直墙面店面招牌。
2.3.2除上述情形的垂直墙面店面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店面招牌视同垂直墙面户外广告,按《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相关规定管理。
2.4雨棚店面招牌设置要求
2.4.1建筑屋顶不允许设置店面招牌,建筑底层出入口雨棚上部允许设置店面招牌。
2.4.2设置在入口雨棚的店面招牌,必须采用镂空字形式。
2.5LED滚动字幕店面招牌设置要求
2.5.1LED滚动字幕店面招牌仅允许设置在建筑底层,平行墙面设置,且设置在与之对应的平行墙面店面招牌下方,不得超出平行墙面店面招牌允许设置的范围,下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2.5.2LED滚动字幕店面招牌左右宽度不得超过其上部平行墙面店面招牌的宽度,高度不得超过0.3米。
2.5.3LED滚动字幕店面招牌,一般应采用单色纯文字显示方式。
3场地指示牌设置要求
3.1道路红线范围内,一般不得设置场地指示牌。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场地指示牌,不得超出其用地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20米的范围外设置。
3.2场地指示牌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出入口的数量。
3.3场地指示牌的展示部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8米。
3.4竖向(指示牌高度大于宽度)设置的场地指示牌,可设置为单面或双面展示形式,不得设置三面以上展示形式。
单面和双面展示的指示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5横向(指示牌高度小于等于宽度)设置的场地指示牌,可设置为单面或双面展示形式,不得设置三面以上展示形式。
厚度不得大于0.3米,长度不得大于4米,高度不得超过3米。
4楼宇标识设置要求
4.1楼宇标识的设置,应位于建筑主要展示面,清晰易懂,且和建筑风格相协调,并结合夜景照明需求。
4.2楼宇标识的设置,必须采用镂空字或镂空图案形式,平行设置于建筑墙面、建筑屋顶或出入口雨棚上方。
其单个字体或图案大小应和所依附的建筑尺度协调。
4.3一栋建筑一般只允许设置一种名称的楼宇标识,各个建筑展示面上只允许分别设置一个楼宇标识。
4.4设置在多层建筑屋顶的楼宇标识,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设置在高层建筑屋顶的楼宇标识,其高度不得超过4米。
4.5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建筑为满足公共导向性需求,允许楼宇标识的文字和图案可适当放大。
5、附则
5.1本指引自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