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743395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9.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docx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艺术事业,促进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

研究水平,推动我省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

,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哲学社科

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的有关

规定,结合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科学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

有关部署,紧密围绕我省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

践,为云南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科学界专家学者的创造性

 

1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

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组织成

立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

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与协

调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

设在云南省民族艺术研究院,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公室委托,具体管理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

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省艺规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申报组织和

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发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

划项目及课题指南;

(三)负责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

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四)制定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

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具体管理、监督使用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2

(六)具体承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七)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 

省艺规办负责建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专家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及课题成果鉴定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

基金艺术学项目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注重突出我

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

、战略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及艺术发

展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注重基础研究、新型边

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艺术理论创新

第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

项目、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事关云南民族

 

3

文化艺术发展所急需的重要项目研究,以省艺规办特别委托

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

特别委托项目主

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

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省委、省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

究项目等。

自筹经费项目作为有资助经费的项目补充,纳入

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范围,

项目经费由申请人通过其他渠道筹集,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

资助证明。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由省艺规

办统一管理,在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后,在规定时间内

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受理期限一般为40天。

对于符合本办法

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

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研究机构和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省艺规办的指导下,负责

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做好申报动员和辅导、材料接收、统计

汇总、数据录入、资料审查等工作。

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

艺规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

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4

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

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

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

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

的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

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全日制在读研究

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

作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

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

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我省艺术发展实际

,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立足国内

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5

第十四条 

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

课题实行负

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

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每

位课题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以课题组成

员身份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

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

课题的申报。

在研的省级各部委办厅局重大或重点人文社会

科学类项目负责人,3年内被终止研究和被撤项的国家社科

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省哲学社会科学各类项目责人,在研

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逾期未结项的负

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的结项时间均以

结项证书日期为准。

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需遵守各项承诺,

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鉴定为不合格

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审核。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

见,报省艺规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责任及信誉保证。

省艺

规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6

第十七条 

省艺规办负责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

审的具体工作。

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

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学科评审组组长由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

评审

专家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评审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

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

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

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

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

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结果通过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交省艺规办审核,省艺规办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

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报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

批。

第二十条 

省艺规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艺规办提出

实名书面意见。

省艺规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7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行

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批准立项的项目,

由省艺规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

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完成时限基础研究、综合

研究一般为2~3年,应用研究一般为1~2年,以《立项通知书

》确定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

守下列纪律:

(一)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

相关背景材料;

(二)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的,不

得参与本年度的项目评审;

(三)云南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不

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四)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

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五)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

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

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8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

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省艺规办批准,无特殊情

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

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

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

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

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艺规办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

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艺规办检查。

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

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

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

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

省艺规划办应当对各单位项目年度

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向云南省艺术科学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

 

9

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纳

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

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

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

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艺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

意报省艺规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

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七)完成时间延期的;

(八)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的;

(九)中止项目协议的;

(十)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10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扣除结项鉴定

费后,一律采用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

办法。

第三十条 

立项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

独立账,专款专用。

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

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进度支配经费。

项目负责

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项目负

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

导下按预算科学合理使用经费,超出预算部分由项目负责人

自行承担。

经费的使用,须接受省艺规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经费使用范围及科目按《云南省哲学社科研究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

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省艺规办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行终止项目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项目

者,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全部资助经费。

对按

 

11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

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整理项目历

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

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

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三十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

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艺规办对管理范围

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

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

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

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和项目结项申请。

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云南省

 

12

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

出版。

第三十八条 省艺规办负责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专家的选

定:

(一)省艺规办负责建立鉴定专家库。

鉴定专家应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项目负责人及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

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三)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

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四)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

内容严格保密。

鉴定结题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

鉴定的项目,由省艺规办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

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研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鉴定审

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

同最终成果报送省艺规办。

 

13

(二)省艺规办组织鉴定专家对《结项鉴定审批书》和最

终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立项申

请的设计标准。

(三)鉴定根据参与鉴定专家的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定

成果等级。

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下为未通过鉴定。

对未通

过鉴定的,项目组可在1年内对该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

鉴定。

重新鉴定仍未通过,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项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

(二)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三)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结项鉴定审批书、课题最终成果及有

关材料。

验收合格后,报送省艺规办,由省艺规办发给《云南

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艺规办给予

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艺规办作出撤销项目决

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

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14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原则:

(1(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

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艺规办作出

撤销项目决定,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

1(不按照《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

术不端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

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

能通过的;

4(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

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5(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

严重政治问题的;

6(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2(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

监督整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艺规办作出终

止研究项目决定,退回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

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

规划项目:

 

15

1(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2(项目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外)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的;

3(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4(应用性研究课题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

础性研究课题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5(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7(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8(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五条 

省艺规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

批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

据。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

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中期实施情况

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16

(六)不配合省艺规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鉴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

为的;

(六)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四十八条 

省艺规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艺规办给予处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九章 成果出版与宣传

 

17

 

第五十条 

凡正式出版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

成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管理办法,

应当注明受到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

对外公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艺术科学规划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省艺规

办应加强对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

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也应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10日开始施行。

最终解释权属云南省艺

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1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