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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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目录
总说明-2-
建筑面积-4-
第一章土方工程-6-
说明-6-
计算规则-7-
第二章基础工程-9-
说明-9-
计算规则-10-
第三章墙体工程-13-
说明-13-
计算规则-14-
第四章柱梁工程-16-
说明:
-16-
计算规则-17-
第五章楼地面、天棚工程-19-
说明:
-19-
计算规则:
-20-
第六章屋盖工程-23-
说明:
-23-
计算规则:
-24-
第七章门窗工程-26-
说明:
-26-
计算规则:
-27-
第八章钢筋工程-28-
说明:
-28-
计算规则:
-29-
第九章构筑物工程-33-
说明:
-33-
计算规则:
-33-
第十章附属工程:
-36-
说明:
-36-
计算规则:
-36-
十一章脚手架、大型机械进退场:
-38-
说明:
-38-
计算规则:
-40-
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改进和加强工程预算的编制工作,现对一九九七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进行修编,重新编制出二00一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省估价表),结合我省建筑配件通用图集的常用做法,以主体项目为主,综合其有关项目制定出《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以省估价表为准。
1、编制施工图预算、概算之依据;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施工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单位工程总包执行本定额,由总包分包出去的钢筋砼构件、金属构件、木门窗构件、打桩、构件运输及安装等,总分包之间结算按省估价表执行,本定额与省估价表发生差价由总包单位负责。
本定额的主要作用是:
2、编制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之依据;
3、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编制竣工结算之依据;
4、施工企业内部经济核算之参考。
三、本定额综合项目及含量是按现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经测算比较、综合分析后取定的,除定额注明者外一般不予调整。
执行中,本定额发生部分缺项或末综合到的项目而省估价表中有的,可按省估价表的规定直接套用。
省估价表是本定额的补充。
在使用过程中仍有缺项的。
缺项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经当地造价处(定额站)批准报省定额总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本定额中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原价、场外运输费、采购保管费、预算价格均已在省估价表附录中详细列出,省估价表中的附录适用于本定额。
材料中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本定额的基价和省估价表附录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计取有关费率的基础,实际市场的材料原价与定额取定原价发生价差,按各市造价处(站)发布的材料调差办法执行。
2、凡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均按定额基价或省估价表附录五的材料预算价格取费,建设单位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交施工单位保管的,施工单位退价时应按省估价表附录五中材料预算价格除以1.01退给建设单位(该1%是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凡甲供木材中板材(25毫米厚以内)到现场,退价时应按定额分析用量和每立方米预算价格除以1.01再减49元后的单价退给甲方。
3、本定额注明规格木材及周转木材的材料预算价格中均已包括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加工费在内。
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材或周转木材的出材率(含锯缝损耗)按91%计算(即:
定额用量×l.0989),圆木改制的出材率和加工费按各市造价处(站)规定另行计算。
4、混凝土以现场搅拌常用的强度等级列入项目基价,实际使用现场集中搅拌砼、设计构件砼强度等级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符,基价调整。
本定额中"C25"以下的砼均以32.5级水泥的配合比列入项目基价。
"C25"以上的砼均以42.5级水泥的配合比列入基价。
砌筑抹灰砂浆均以32.5级水泥配合比列入基价。
砼实际用的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竣工结算时按实际使用水泥级别与配合比规定进行调整:
砌筑、抹灰砂浆使用的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水泥用量不调整,但价差要调整。
以上价差调整方法见本说明第四条中第1条。
5、本定额项目中如粘土材料就地取土,不计粘土价格,另增挖、运土方人工,并扣除相应定额中商品粘土。
五、本定额中硅砼石子粒径取定:
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无设计规定按下表规定计算:
石子粒径
构件名称
5-16mm
预制板类构件、预制小型构件
5-31.5mm
现浇构件:
矩形柱(构造柱除外)、圆柱、多边形柱(L、T、+型柱除外)、框架梁、单梁、连续梁、地下室防水砼墙
5-40mm
基础垫层、各种基础、道路、挡土墙、地下室墙、大体积砼
5-20mm
除以上构件外均用此粒径
六、本定额屋、楼地面圆孔板含量是按苏G9401、9402标准图集选型取定的,120毫米厚的圆孔板是按板宽500、600毫米综合取定的,当设计板宽来用600毫米以上时,其含量由各市造价处(站)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中抹灰砂浆品种、厚度与定额取定不符时,基价应按省估价表规定进行调整。
八、本定额现浇、预制砼构件项目中,有钢筋用量者均已按标准图集用量列入,在施工中所发生的钢筋设计变更,竣工结算时按第八章的规定进行调整。
凡项目中未列入钢筋用量的,其钢筋制作绑扎、铁件制作安装、场外运输应按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遇有下列情况应另行处理:
1、钢材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钢材重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2、计算砼构件体积时,不扣除预埋在砼构件内的钢筋、铁件、型钢柱、撑筋支架所占体积。
3、现浇、预制砼构件保护层使用塑料卡作垫块时,每m3砼构件中另加现浇:
各种基础
2元(10只)
预制构件:
柱、桩、梁、屋架
9元(45只)
柱、梁、墙、板
6元(30只)
其它
12元(60只)
其它
9元(45只)
定额中以10m2水平投影面积为计量单位者
(30只)
4、现浇和现场预制件未考虑使用早强剂费用,设计需使用或建设单位认可时,其早强剂费用应按每立方米砼构件另增4.00元计算。
建筑面积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
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算至框架柱外表面。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
者,其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仅有栏
杆者,该层视作为操作平台。
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
边线(有墙以墙。
无墙以柱)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
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达到2.20米的地下建筑物工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
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自然地面通向地下室的车道、人行道按
其通道宽度(包括上口墙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不受高度限制)。
4、利用斜坡及深基础的建筑设置架空层,利用建筑物斜坡空间(如看台踏步下面、室外
台阶下面等)作为办公、宿舍及其他用途者,其空间部分达到2.20米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
计算。
门厅、大厅内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间、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
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面积(每层必须达到2.20米),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书库、立体仓库内设计有结构层者,应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者,按
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8、层高达到2.20米,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耳光室),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
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设有管道层、贮藏室、技术层、车库等,其层高达到2.20米的应计算建筑
面积。
l0、利用坡屋面的空间做搁楼并加以利用的,不论有、无檐墙,只要有结构楼层者,达
到2.20米部分的搁楼空间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有双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
蓬、单排柱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双排柱雨篷
、车蓬、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的面积小于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时,按其
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檐廊的建筑物,其楼层有柱的檐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
的檐廊,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底层檐廊、阳台有平台和围护结构(矮
墙或栏杆)的,按檐廊、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建
筑面积。
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仅有
柱、平台,无围护结构的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其围护结构达到2.20米,按
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突出墙外有围护结构且达到2.20米高的墙斗、眺望间、橱窗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
15、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封闭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挑阳台、
凹阳台按其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附在梁上的砼线条)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玻璃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有多层通廊,顶层有顶盖和柱的架空通廊或封闭的架空通廊,
按通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中间或底层有柱(或封闭)的通廊也按通廊的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不论有、无顶盖,中间、底层仅有栏杆或矮墙的通廊按通廊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底层没有栏杆或矮墙的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有顶盖
的通廊不论有无栏杆或矮墙均按通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以及墙面袜灰、镶贴
块材、装饰面层的厚度。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及室外踏步楼梯。
3、层高未达到2.20米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
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闺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
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栈桥、贮油(水)池、贮仓等构筑
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毫米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条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
规则办理。
第一章土方工程
说明
一、本定额包括综合基础土方、人工土方、机械土方、井点降水及基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