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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字号:

大中小]2009年0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督体系,加强源头治腐,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确定。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城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本规定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备案,但不得缩小和降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政府组织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发布;对于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在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运作:

  

(一)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鄂州招标投标网发布。

合同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

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操作。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鄂州招标投标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

截标前7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通过鄂州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相应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三)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四)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其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五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成立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以及市监察、发展改革、法制、建设、城管、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水利、地税、国税、工商、招标办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二十六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名录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送变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名录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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