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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

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

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年、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

周岁以上,周岁以下;

(二)身高:

不低于厘M;

(三)视力:

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

(四)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厘M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

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厘M;

(八)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

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其中,科目一考试试卷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卷库。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年。

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日后预约。

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

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

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

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十条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周岁以上,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审验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证件》执行。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附件:

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

(一)考试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拖拉机及常用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卷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试卷量为题,每题分。

其中,全国统一试卷不低于;交通、农机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卷各占。

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

(一)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

、图形:

、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尺寸:

()起点:

距甲库外边线倍机长;

()路宽:

机长的倍;

()库长:

机长的倍;

()库宽:

大中型拖拉机为机宽加厘M,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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