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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邵庄镇控制性规划文本

目录

 

一、总则

二、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三、土地利用规划

四、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五、道路交通规划

六、工程管网规划

七、城市设计导则

八、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九、城市防灾规划

十、规划实施

十一、附则

十二、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青州市2011年规划工作会议精神,进而依据2011年完成的邵庄镇总体规划,更好的确定土地使用的功能结构,引导开发活动,整合土地资源,控制基本建设,体现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为土地使用、道路交通、环境容量、规划管理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指导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

第二条本次规划范围包括镇驻地及峱山经济区:

北到东台头村,南到韩李村,西到黄鹿村,东到朱王孔村,面积15.8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住房和建设部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建设部

4.《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GB50220-95

6、《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7、《青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8.《青州市邵庄镇总体规划》

9、邵庄镇现状基础调查及现状分析

10、邵庄镇领导有关全镇的建设发展设想

第四条规划原则

1、整体发展的原则:

加强城镇与周边的整体关系,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发挥城镇综合功能。

2、以人为本的原则:

关注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环境。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土地,体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

4、有效规划控制的原则:

通过有效的合理优化土地及建立规划控制手段,营造适合于21世纪生活观念和发展方式的新型城镇。

5、近远期结合的原则: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保证发展与实施的分阶段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使规划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6、历史文化保护与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

注重历史文化悠久,文物古迹集中的特点,延续历史文脉,创建崭新的生态城镇。

第五条规划目标

建设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社区职能互补、继承历史文脉的现代中心城镇。

第六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第八条功能定位

青州市西部的以机械加工业为主导,农工贸一体化发展的、特色鲜明的为工、矿业服务的生态型乡镇。

第九条用地规模

总规划用地为158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445.76公顷,人口规模10.4万人。

各类土地使用状况详见“附录三土地利用汇总表”。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条规划结构

依据规划区的规划定位,结合规划区内的地形情况及用地的市场开发态势,形成了四横三纵的景观轴线,各个中心散布其间,形成系统通透的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用地规划布局

1、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类别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418.663公顷,占总用地28.66%。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面积45.646公顷,占总用地的3.125%。

其中商业用地29.716公顷、行政办公用地6.39公顷、文教卫生用地25.55公顷、。

3、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面积120.60公顷,占总用地的8.256%。

规划广场3处,社会停车场1处。

4、绿化用地

规划区内的绿地以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形成绿地系统。

绿地面积359.13公顷,占总用地的24.58%。

其中公共绿地335.27公顷,防护绿地23.86公顷。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6.44公顷,占总用地的1.125%。

其中包括供电、加油站、电信和消防站用地。

第十二条地块划分的原则

1.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性。

2.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3.地块划分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尽量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4.规划区内建议路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路不作为最后道路实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环境景观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片区良性开发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片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片区土地的建设强度。

3、考虑建设过程中的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本规划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

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

第十六条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各类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宜互换。

但根据规划区用地投资、建设的实际,规划区内的一类居住用地可以兼容旅馆和休疗养用地。

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2、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0.8

(2)二类居住用地≤1.2

(3)公共设施用地≤1.8

(4)工业用地≥0.8

3、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建筑限高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12m

(2)二类居住用地≤24m

(3)公共设施用地≤18m

(4)工业用地≤15m。

4、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25%

(2)二类居住用地≤30%

(3)公共设施用地≤35%

(4)工业用地≤30%

5、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40%

(2)二类居住用地≥30%

(3)公共设施用地≥20%

(4)工业用地≤15%

6、禁止开口地段

地块内禁止车辆进出的地段,按地块分图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7、停车泊位

各类用地停车泊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用地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

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地下停车场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150米,一般地区不应大于250米。

8、建筑红线退让:

规划依据《青州市邵庄镇总体规划》规定,建筑红线退让距离为下限控制指标。

1.临30米主干道两侧各退让≥10米

2.临20米次干道退让≥7.5米

3.临15米以下支路退让≥5米

9、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严格按照《青州市邵庄镇总体规划》执行。

10、非盈利性公共设施:

对中学、小学、托幼、消防及环卫设施等,规划进行定点、定界、定量控制,严禁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出入口方位、数量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齐王路两侧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扬州路及徐州路两侧、20米次干路两侧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

于50m。

15米支路两侧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20m。

2、距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边缘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八条教育设施

根据《青州市邵庄镇总体规划》,在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中学和小学原有现状,在驻地南侧新建一所小学,满足远期发展需要;在规划范围内的东侧规划一处科研用地。

第十九条体育设施

运动场可与中学联合设置,实际操作中,中学的操场向社会开放难度大,而居住区又没有运动场,为此,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居民运动场单独设置,在学校运动场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和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计入运动场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文化设施

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在图则中有所表示。

第二十一条商业设施

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餐饮、室内菜场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结合设置。

第二十二条行政管理设施

居住区的行政管理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工商管理及税务等。

这些设施不需要落实用地,只在图则中用符号表示。

街道办事处多与派出所一起布置,其占地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确定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

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米以上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规划要求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规划确定主干道两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最小距离为10米,次干道两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为7.5米,支路两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为5米。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广场和停车场所。

第二十五条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采用多种形式的行人过街方式。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当主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考虑道路交叉口的渠化设计。

第二十八条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

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划,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2、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延伸50~80米。

3、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米。

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4、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第二十九条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流向和用地条件设置交通岛。

交通岛应以缘石围砌,人行横道处缘石高度可降为零。

第三十条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标线应醒目。

其最小宽度为4米,需要时可根据行人交通量加宽。

机动车车道数大于或等于6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米时宜设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宽度1米。

第三十一条交叉口进口车道宽度:

小型汽车车道可采用3米,混入普通汽车和绞接车的车道与左、右转专用车道可采用3.5米,最小3.25米。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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