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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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孙瑞诉京华市中原医院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12日,原告孙瑞夫妇刚出生12天的儿子孙万胜因病被送到被告京华市中原医院儿科门诊就医,经检查发现孙万胜患有新生儿肺炎并住院治疗。
由于该医院实行统一护理,不允许病人家属陪护,原告孙瑞夫妇只能回家等待消息。
2006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通知原告,孩子已经治愈,可以出院,于是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
但在2006年11月17日早晨6时许,孩子情况出现异常,马上又被送回该医院。
经该医院重新检查发现孙万胜患有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入院仅1小时,被告就向原告下达病危通知书。
经抢救无效,孙万胜于2006年11月23日死亡。
原告孙瑞认为,被告在患者孙万胜第一次住院期间,一直按支气管炎治疗,没再进行其他诊治,属于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行为。
由于被告工作疏忽,没有对病人做全面检查,存在误诊、漏诊现象。
贻误了病人的最佳治疗时机,导致不行结果发生。
因此原告为被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共计3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
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10人参加,其角色如下:
1.审判长:
宋书强
2.审判员:
王月
3.审判员:
李军
4.书记员:
王达正
5.原告:
孙瑞
6.原告孙瑞的委托代理人:
黄麒英,京华市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7.原告孙瑞的委托代理人:
王晓波,京华市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8.被告京华市中原医院法定代表人:
王嘉明,该医院院长
9.被告京华市中原医院的委托代理人:
杨凤,该医院医务室主任
10.被告京华市中原医院的委托代理人:
莫雄然,该医院儿科主任
模拟法庭审判道具
法官袍:
3套
书记员服:
1套
律师袍:
1件
法槌:
1个
书证:
7件
模拟法庭审判剧本
开庭时间:
2008年5月20日上午8时30分
开庭地点: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案由: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审级:
一审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面向旁听席站立)
书记员王达正:
请肃静。
请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以上人员依次人庭)。
(以上人员人庭就座)
书记员王达正: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齐?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麒英:
到齐。
书记员王达正: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齐?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凤:
到齐。
书记员王达正: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一)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信工具,遵守法庭秩序,爱护法庭设施,不准吸烟。
(二)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随意走动和进人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四)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许可可以摄影的不得使用闪光灯。
(五)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王达正:
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人庭,坐定)。
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王达正:
(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原告孙瑞诉京华市中原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宋书强:
请坐下。
审判长宋书强:
(敲法褪)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叫什么名字?
原告孙瑞:
我叫孙瑞。
审判长宋书强:
多大年龄了?
原告孙瑞:
我今年35岁。
审判长宋书强:
你是什么民族?
原告孙瑞:
我是汉族人。
审判长宋书强:
你的职业是什么?
原告孙瑞:
我是海河油田井下特种作业处职工。
审判长宋书强:
你住在哪里?
原告孙瑞:
住京华市海河油田柳林小区9栋3单元5号。
审判长宋书强:
你聘请代理人了吗?
如果聘请了,其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告孙瑞:
聘请了,他是京华市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麒英。
他是一般代理。
.
审判长宋书强:
被告方的诉讼参与人,请讲一下你们的基本情况。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我叫王嘉明,是京华市中原医院的院长、法定代表人。
审判长宋书强:
多大年龄了?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我今年40岁。
审判长宋书强:
你是什么民族?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我是汉族人。
审判长宋书强:
你住在哪里?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住京华市团河区和平街"328号。
审判长宋书强:
你聘请代理人了吗?
如果聘请了,其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我的委托代理人是我院医务室主任杨凤、儿科主任莫雄然,他们是一般代理。
审判长宋书强: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孙瑞:
没有。
审判长宋书强: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没有。
审判长宋书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宋书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孙瑞诉中原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审判长宋书强:
本案由宋书强担任审判长,并与审判员王月、审判员李军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王达正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于开庭前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回避权。
审判员王月: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孙瑞:
不申请。
审判员王月:
被告,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不申请。
审判员王月:
原告,请告知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告孙瑞:
京华市海河油田柳林小区9栋3单元5号,邮政编码6000000
审判员王月:
被告,请你们告知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被告人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京华市团河区大庆路23号,邮政编码60}OOOo
审判员王月:
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及时接受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孙瑞:
听清楚了。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听清楚了。
审判员王月:
原告是否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孙瑞:
不放弃,不变更。
审判员王月:
被告是否提起反诉?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嘉明:
不反诉。
法庭调去阶段
审判长宋书强: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麒英: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孙瑞,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海河油田井下特种作业处职工,现住京华市海河油田柳林小区9栋3单元5号。
被告:
京华市中原医院。
住所地:
京华市团河区大庆路23号,联系电话:
680160200
法定代表人:
王嘉明,该医院院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I1月12日,原告孙瑞夫妇刚出生12天的儿子孙万胜因病被送到被告京华市中原医院儿科门诊就医,经检查发现孙万胜患有新生儿肺炎并住院治疗。
由于该医院实行统一护理,不允许病人家属陪护,原告孙瑞夫妇只能回家等待消息。
2006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通知原告,孩子已经治愈,可以出院,于是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但在2006年11月17日早晨6时许,孩子情况出现异常,马上又被送回该医院。
经该医院重新检查发现孙万胜患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入院仅1小时,被告就向原告下达病危通知书。
经抢救无效,孙万胜于2006年1l月23日死亡。
综上所述,在孙万胜第一次住院期间,由于该医院工作疏忽,没有对病人做全面检查,存在漏诊、误诊现象,贻误了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导致了这一不幸结果的发生,所以
说医院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是新生儿病人,需要医院的详细检查和治疗照顾,但该医院第一次门诊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治疗时却按支气管炎简单治疗并让病人出院,还说已经治愈,如此诊断治疗,实在是太不负责任,怎么对得起天下病人,故希望法院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处理。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孙瑞
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
审判长宋书强: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雄然:
收到。
审判长宋书强:
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雄然:
民事答辫状
答辩人:
京华市中原医院。
住所地:
京华市团河区大庆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嘉明,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杨凤,该医院医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
莫雄然,该医院儿科主任。
答辩人为原告孙瑞诉我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所诉理由。
1.2006年11月12日,原告孙瑞夫妇刚出生12天的儿子孙万胜因病被送到我院门诊就医,经检查考虑为新生儿肺炎收住监护室。
11月I6b治愈出院,出院后第二天早上,孩子情况异常再次入住我院监护室,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息入院后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06年11月23日死亡。
2.第一次住院时孙万胜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治疗时却按支气管炎简单治疗并让病人出院,还说已经治愈,没有对病人做全面检查,存在漏诊、误诊现象。
3.如果是治好了为什么出院后短时间内又得肺炎,第二次住院期间,医院一直按新生儿肺炎治疗,却一直未能治愈病人肺炎。
(二)针对原告所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我院儿科在对患儿孙万胜的医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无误,治疗及时合理。
经京华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作出京医鉴〔2008]03号鉴定书,该鉴定意见如下:
1.根据患儿的症状体征及入院时的情况,诊断患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正确。
2.入院后治疗及时,抢救措施正确,不存在用药不当之处。
3.在治疗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
结论:
孙万胜医疗争议一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证据中,未提供赔偿30万元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京华市中原医院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长宋书强: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现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支持。
审判长宋书强: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孙瑞:
没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雄然:
没有。
审判长宋书强: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焦点都没有异议和补充,现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原告孙瑞举证。
原告孙瑞:
证据
(一):
孙万胜第一次住院病案首页、11月17日住院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显示支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