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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艺

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工艺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检验检验工艺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整体或者分段出厂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封头;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监督检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6)《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7)《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

(8)《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0)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11)其它各类压力容器产品的技术标准

三、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2、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根据受检单位的质量计划,及时、合理确定监检项目,实施监督检验并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3、监检工作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批)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部件制造的监督检验按照产品进行)。

4、受检单位在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以受检单位的书面申请、生产计划等形式,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也可以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签定的监检协议的方式申请,便于安排监检人员。

并在制造投料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或应力分析报告、三类容器风险评估报告、外来图样工艺审图、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等);

(3)质量计划;

(4)焊接工艺规程及焊接工艺评定项目一览表、焊工持证项目一览表、焊工持证与相关焊接工艺的符合性;

(5)无损检测要求及人员持证情况一览表、检测人员与现工作的符合性;

(6)热处理工艺;

其他相关工艺文件。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5、监检工作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受检单位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按监检计划当按时到场。

7、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单位(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技术管理部门。

8、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9、监检过程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体系或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业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监检意见书”和“监检联络单”提出的监检意见,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的,检验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并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必要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注:

严重问题是指:

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10、监检员根据监检项目及监检工作要求,实施监检工作后,填写监检记录。

11、受检单位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

12、监检项目组与受检单位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

以确保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

(二)监督检验项目和内容:

1、监检项目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

(1)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力容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2、本检验机构按照BSTJ/XZRQC/0-10—2014《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细则》要求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监检员同时应加强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该包括: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是否有更改、修改审批手续;

(2)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

(4)发生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5)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6)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7)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8)对外来文件的控制制度;

(9)无损检测返修工艺的审批手续;

(10)对外协设备或检测工艺的管理。

3、监检细则:

3.1监检人员在接到受检单位报检申请以及前文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应逐台审查设计文件、质量计划和相关工艺文件。

如果监检的压力容器为定型产品时,监检员可以按照型号进行审查;适用批量监检时,监检员可以按批进行审查。

注:

定型产品是相同的设计文件、相同的工艺文件、相同的质量计划(检验计划)的压力容器产品。

3.2监检员依据《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总图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综合考虑所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施工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给予产品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建立该台容器的“监检记录表”。

以后每监检一项内容,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章,并签名和填写日期(以下简称“监检确认”),并及时填写“监检记录”中的内容(在监检记录的相应位置填写检查结果、见证文件名称,签名(盖章或打印)、日期。

记事栏必须签字)。

监检员须在制造投料前将确定的监检项目一次性告知受检单位。

3.3设计文件审查。

3.3.1设计文件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总图的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2)外来图样是否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工艺审图;(3)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及其制造技术条件、必要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4)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5)设计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当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时是否有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6)当设计方法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之外的方法时,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技术评审并且履行了相应的批准手续;采用试验方法设计时,监检员现场确认试验过程(由受检单位以外的机构进行试验时,审查相关见证资料),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7)蓄能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证书)是否符合要求;(8)设计总图上注明的无损检测要求、热处理要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3.3.2监检员在设计文件审查确认合格后,在相关资料(设计总图、设计变更单)的适当位置上“监检确认”,并填写“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和“监检记录表”相关内容。

3.3.3受检单位若继续按已确认过的设计图样生产压力容器产品时,如设计图样所引用的有关法规标准没有发生变动,只需在向监检员报检时予以说明,监检员检查《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确认该产品图样已经监检确认过,可不再审查图样,即可填写“监检记录表”(此时工作见证栏中填写“图样登记表”字样,日期为核查日期)。

3.4压力容器工艺文件审查。

3.4.1审查相关工艺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总图的规定:

(1)是否依据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WWI);

(2)当压力容器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其要求是否与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或者焊接工艺规程(WPS)中的焊后热处理要求相符;(3)当采用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新工艺时,新工艺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及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3.4.2监检员完成相关工艺文件审查后,记录已审查的工艺文件编号。

3.5压力容器质量计划审查

3.5.1审查质量计划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批准程序,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规定: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验收;

(2)产品焊接试件、热处理试件检验与试验;(3)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4)焊后热处理;(5)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6)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7)设计总图中规定的特殊技术要求;(8)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控制要求。

3.5.2监检员完成质量计划审查后,根据3.3.2条的规定在质量计划中明确监检项目并且签字(章)确认。

3.5.3经监检员签字确认的质量计划是受检单位与监检员共同遵守的技术文件,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提交相关技术和检验资料,通知监检员到达现场开展监检工作。

监检员应当按照确定的监检项目进行监检。

3.6材料

3.6.1材料监检的内容包括: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验收、标志移植检查和材料代用的审查。

监检员在完成材料监检后,在相应的材料质量证明书或者材料清单上签字(章)确认。

当需要进行现场抽查时,还应当记录现场抽查的材料入库编号。

3.6.2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监检内容

(1)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验收的见证资料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其材料质量证明书的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总图规定的材料验收标准及其提出的特殊要求;

(2)当主要受压元件为外协件或者外购件,并且未实施监督检验时,按本条第

(1)款的内容实施监检;当主要受压元件为外协件或者外购件,并且已实施监督检验时,审查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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