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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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
国际私法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
熟悉并能够运用:
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住所
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的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
熟悉并能够运用: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连结点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
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
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及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
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定性的依据(依法院地法定性依准据法定性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
第二节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完全反致)反致问题的产生关于反致的实践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査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外国法的解释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节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对象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
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
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主观论与客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节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同一制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
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的概念和种类仲裁的基本内容仲裁的法律效力仲裁的有效性及其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一事不再理与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私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过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
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
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作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法域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
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2012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12〕24号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5〕5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S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
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
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査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公布自2013年5月2曰起施行)法释〔2013〕11号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
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法(经)发〔1987〕5号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0〕3号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9号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1〕26号
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2号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自2006年4月〗日起施行)法释〔2006〕2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2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7号
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7日公布自2008年4月23曰起施行)法释〔2008〕4号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9号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法释〔2007〕69号
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3号)
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