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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流程图

企业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目录

企业环境保护流程图…………………………………………1

上海市金山区环保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指南…………3

建设项目法律法规问答………………………………………17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32

 

 

 

上海市金山区环保局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

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二)办理范围:

金山区

(三)管理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属区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建设项目。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基本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的原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列入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议书批文;列入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明确核准机关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报送备案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为招拍挂、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用地为自有土地且新增建筑面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用地用房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6、纳入本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7、地形图(原件);

8、总平面图(原件);

9、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其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区内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排水许可证,或基地污水纳管证明(可通过向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获得);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作出决定。

审查阶段需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的,要求和程序参见相关规定。

(八)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调整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定相同。

(十一)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延续情况说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年检(年审):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受理地址:

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57922308

说明:

1、地形图:

地形图应为由上海市测绘院绘制的最新版原件。

地形图上标注项目轮廓。

项目涉及多张地形图时,应按实际位置将其拼接成一张。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封面上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8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

3、环评可公开文本:

该文本内容设置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环评公众参与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0]38号),并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

4、所有申请材料表格可在金山区环境保护网站下载:

网址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一)设立依据: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0条;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3条。

(二)办理范围:

金山区

(三)管理权限:

由区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并在环评批文中明确要求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基本条件:

1、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建成;

2、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经落实。

(六)申请材料:

1、试生产(试运行)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企业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原件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及管理制度)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环评文件和环评批文(复印件);

5、建设项目的废(污)水纳管或委托处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涉及水、气、渣的处置协议(如生活垃圾、其它一般工业垃圾等);

7、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和危废委托处置证明(复印件);

8、环评批文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提供应急预案(原件);

9、标注雨污水管网及排放口的厂区平面布置图(平面图上污水管网用红色标识,雨水管网用蓝色标识,标明预处理设施、窨井、事故池、排放口的位置及流向等,用CAD软件绘制后A3或A4纸打印);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作出决定。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有效期限:

通常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十)延续(条件、材料、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续试生产(试运行)。

试生产(试运行)自首次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

试生产(试运行)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试生产(或试运行)延续情况报告;原试生产(或试运行)批文(复印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年检(年审):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受理地址:

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受理窗口

接待电话:

57922309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4条。

(二)办理范围:

金山区

(三)管理权限:

由区环保局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基本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环境监测报告(非生态项目)或者调查报告(生态项目)(原件,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环评批文中要求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应提交试生产(或试运行)批文;

4、环评文件及其批文;

5、污水接管或委托处理证明等;

6、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和危废委托处置证明(复印件)

7、其他涉及水、气、渣的处置协议(如生活垃圾、其它一般工业垃圾等);

8、环评批文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提供应急预案(原件);

9、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10、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式设计方案和图纸;(有污水治理设施的)

11、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式设计方案和图纸;(有废气治理设施的)

12、噪声治理设施的正式设计方案和图纸;(有噪声治理设施的)

13、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小结(对照环评和环评审批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写明本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环保管理制度);

14、验收申请(原件金山区环保局网站下载电子版本,一式二份)。

15、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应提交《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申请书》(原件);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年检(年审):

无。

(十)收费:

无。

(十一)受理地址:

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受理窗口;

接待电话:

57922309

 

建设项目法律法规问答

1、新建企业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吗?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详细可参见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上海市的补充名录。

未列入名录的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具体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第20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收费有标准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性质上是一种环境中介服务。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属于中介服务费性质。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即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给定基准价格,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双方在一定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4、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必须办环评审批吗?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

实践中,对仅仅从事贸易,不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性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立前,并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但是,如果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性活动,该企业不仅应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还必须依照《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性活动。

5、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

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二)办理范围:

金山区

(三)管理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属区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建设项目。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基本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的原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列入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议书批文;列入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明确核准机关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报送备案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为招拍挂、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用地为自有土地且新增建筑面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用地用房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6、纳入本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7、地形图(原件);

8、总平面图(原件);

9、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其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位于工业区内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排水许可证,或基地污水纳管证明(可通过向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获得);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作出决定。

审查阶段需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的,要求和程序参见相关规定。

(八)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调整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定相同。

(十一)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延续情况说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年检(年审):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受理地址:

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57922308

说明:

1、地形图:

地形图应为由上海市测绘院绘制的最新版原件。

地形图上标注项目轮廓。

项目涉及多张地形图时,应按实际位置将其拼接成一张。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封面上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8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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