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培训内容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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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培训内容11

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培训内容

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新时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和难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

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和效果,成为直接影响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流动人口的概念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

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

应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

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

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

关于“育龄”,是指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

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因此,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也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具体规范

(一)流出地(户籍地)

户籍地是流动人口的流动“源头”地,也是流动人口的基本原始信息产生地和重要的婚育信息掌握地,对有效服务管理好流动人口至为重要。

户籍地要主动做好外出人口的相关工作,坚持以“村(居)民自治”为载体和依托,做好服务管理。

具体规范为:

(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在其流出前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其他流动人口有需求的也可免费办理;

(2)摸清并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主要信息情况,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月信息变动报告单、村(居)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3)对现居住地通报或者通过统计口径获得的流出人员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新;(4)应向流出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告知其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应指导流动已婚育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6)向流入地准确、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婚育信息;(7)向流出的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优先优惠政策;(8)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征收社会抚育费等。

(二)流入地(现居住地)

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是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服务管理的主要责任地,也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的重要变更地。

现居地切实履行责任,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都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在认真推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管理。

具体规范为:

(1)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重要信息缺漏,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

(2)要及时向户籍地核实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对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妇女婚育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PIS系统;(3)对流动育龄妇女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录入PIS系统;(4)应及时、准确掌握全员流动人口底数,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人,及时录入PIS系统;(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对离开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应将其生育信息进行打包封存,以备需时核查;(7)应向流动人口普及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8)要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职责

凡流入我县承租房屋居住或务工的人员,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应该及时进行登记,认真填写《贵州省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发生或终止租赁和用工行为的7个工作日内要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社区进行报告。

如入住人员带有年度内出生的小孩或有怀孕现象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住户入住当日即应登记报告。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

四、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二)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三)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的凭证:

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婚育信息,如实填写《婚育证明》的相关内容。

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其有效期。

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四)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

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以下义务:

(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

(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的作用:

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针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月信息变动报告单、村(居)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并签订诚信合同;

(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3)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4)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5)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知晓房东登记报告制度;(6)进一步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强化对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的履约工作,规范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行为;(7)发动广大房东参与流动人口管理,保护房东的合法权益;(8)规范房屋出租登记档案,确保登记工作准确、及时、规范;(9)对房屋出租户反映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做好上门服务,对不能处理的和临时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乡(镇、办)计划生育办报告;(10)对流动人口开展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六、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主要考核的内容

(一)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指辖区内流入不满半年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出生人数和夫妇双方流出半年以上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出生人数与相应的两类流动人口总出生人数之比)。

(二)避孕措施落实率(指调查时,已婚育龄夫妇在上年度或考核年度生育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后首选绝育措施,国际项目县可采取综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占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的比例。

其中,客观上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如离婚、丧偶、配偶在押、剖腹产不足210天、产后产妇死亡、孩子死亡后符合生育条件待孕、绝经、不孕、患禁忌症),以及产后不到90天、在外生育满90天后返回不满一个月未落实避孕措施的夫妇,在统计汇总时不计入应及时落实和应落实避孕措施对象。

(三)妇检率(已妇检人数与应妇检人数之比)。

(四)育龄妇女登记建档率(已登记建档人数与应登记建档人数之比)。

(五)办查验证率(已办查验证人数与应办查验证人数之比)。

其中,流动人口专项检查在村(居)、社区一级主要检查与流动育龄妇女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办查验证、询问房东是否知道房东登记报告和怎样报告(报告的内容:

填写贵州省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把表上交至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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