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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共10篇完整篇doc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_共10篇

范文一:

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2009-11-3016:

43财会学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

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

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2005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A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

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A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两项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两”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

 

范文二:

注会《税法》知识点: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注会《税法》知识点: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1、混合销售:

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销售烟酒饮料,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销售烟酒饮料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销售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

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从事建筑业并销售自产货物比较特殊)

4、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范文三:

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别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

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

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

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

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范文四: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1]1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伯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

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某企业向外地某商场批发货物,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该批货物,该厂除收取该批货款100万元外,还收取运输费5000元。

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

该厂在货物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该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该批货物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000000+5000)×17%=170850(元)

借:

银行存款1175850

贷:

主营业务收人1005000

应交税费一—垃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850

从以上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企业在涉及混合销售时,如果将非应税项目所得收入纳入销售收入核算,则会计处理方法和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例2]某餐饮企业为顾客供应餐饮服务,当月取得饮食收入6万元,同时为用餐顾客供应烟、酒、饮料等,收人1.56万元。

该店取得的饮食收入和销售烟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项业务而发生,饮食收入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项目,销售烟酒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则该

店的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

但该企业不属于税法中所指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所以该店的全部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即:

应交营业税=(60000+15600)×5%=3780(元)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3780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780

(二)税法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处理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劳务应交的营业税款。

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则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的税

款。

[例3]某生产企业在当期销售化工机械设备120万元。

同时,又从事应缴纳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3.6万元。

该企业以上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交增值税=1200000×17%=204000(元)

应交营业税=36000×5%=1800(元)

借:

银行存款140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借:

银行存款36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36000

借:

其他业务成本18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00

如果以上两项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按税法规定,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200000+3600(1+17%)]×17%=209230.77(元)借:

银行存款144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l230769.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9230.77

三、会计实务例解

某冷轧型材厂从事各类型材的制造、加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人员对其纳税情况检蠢时发现应交税费明细账中反映的应

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等明细账户异常,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方金额选择?

笔最大的发生额,调阅其记账凭证,发现其纳税会计处理为: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再跟踪查找收入项目,发现企业工程收人数额较大,全年计860万元,其中一笔内容为安装公路护栏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

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1000000

贷:

工程结算——安装工程1000000

首先,稽查人员进行经济业务的相关分析。

该企业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旁边护栏,工程结算收入的内容为安装护栏的收入。

该企业工程安装经营项目的利润很高,主产品业务的利润则较低,有可能存在将应征增值税的收入转入应征营业税中以求减轻税负的情况。

其次,查阅原始凭证。

根据营业收入明细账“工程结算”账户贷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发现其所附普通发票记账联填开内容为“公路护栏工程安装”,客户单位为“××公路指挥部”。

检查“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合计数大于该项安装工程收入款项。

以上所查“工程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象是同一单位,可以初步认定该项业务是一项业务。

再进一步核对仓库发料时间、领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确定为同一项业务。

对该案例分析如下:

该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并代客户安装,符合混

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又由:

于该厂的业务以生产、加工为主,所以应以对混合销售收人统一征收增值税。

该厂将一笔业务分为两笔记账,分别计算收入,将混合销售行为视为兼营行为处理,逃避税收负担,应依法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

该厂全年的工程收入86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款1249572.65元[8600000/(1+17%)×17%],所以应做调账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30000

利润分配819572.65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49572.65

此外,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因此,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之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申报,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很多财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会把这两项业务混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同的概念账务和税务处理都有很大的差别。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

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

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

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

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范文五: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

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在处理时有很大的争议,一般情况我们通常用“三个一”和“三个两”来判断到底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供参考:

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⑶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建筑中既有混合销售行为,又有兼营,如果是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话,通常会作一个统一认定,要么是混合销售,要么是兼营,他们好监管,一般不会混淆。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和提供交营业税的业务的价款收取是从一个购买方处得到的。

而兼营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交营业税的业务不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身上。

 

范文六:

注册会计师备考指导: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注册会计师备考指导: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1、混合销售:

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销售烟酒饮料,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销售烟酒饮料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销售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

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从事建筑业并销售自产货物比较特殊)

4、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范文七:

混合销售及兼营的区别及其税务会计处理混合销售及兼营的区别及其税务会计处理

作者:

钟小玲

摘要:

企业多种经营的存在常常会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业务存在,它们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一定差别。

而在其纳税处理上,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因此其税务会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相同。

关键词:

混合销售兼营税务会计流转税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税法体系依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

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主要包括: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

其中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而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法中最主要的两个税种。

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据统计,我国财政收入的30%至40%于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最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加工和修理、进口环节。

营业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营业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服务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

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左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存在混合销售的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

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劳务提供额的的合计,该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且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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