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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

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

——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

作者:

于建嵘     来源:

《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2日

内容提要:

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农民利益代言人”及他们发起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抗争组织;这些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因农民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但由于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大都还处在自组织的非正式阶段,其活动方式和控制能力均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执政者、农民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维权组织代表队伍网络联盟农民协会

    

    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的政治敏感和学术挑战性。

其政治敏感在于执政者及主流意识对“农民维权组织”具有高度的警惕,且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学术挑战性则在于中国学界多将其视为研究的禁区而不敢涉及,鲜有真正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形成基本的学术语境和逻辑。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政治和学术的双重风险,我们在进行此项研究时,就应更多地关注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经验事实。

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组织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的描述,以突破现有政治理论的局限来构建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中动员网络的本来涵义。

    

    一、代表队伍:

农民维权活动的组织化过程

    

    到目前为止,衡阳县农村的维权精英们没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向我表明过他们有共同的“组织”的存在。

虽然,他们已就筹建全县农民协会向县有关部门提出了正式申请,但他们坚决否认有过抗争组织。

他们反复强调的是,他们只是“减负代表”或“上访代表”,代表们“集合”在一起也只能称为“代表队伍”,而不是“组织”,更不是“非法组织”。

这其中,以彭荣俊的实践和表述最为典型。

    

    (1998年7月,得到中央减负文件后),我就找了13个有社会经验的、名声比较好的,历史清白的同时愿意为农民讲话的村民,到盐田街上一个店铺里开会。

开会时,我说,我们团结起来的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

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不让人家说我们是非法组织,不成立具体组织,不设负责人,只设减负代表。

    

    我们内部的分工是这样的,水平能力强的人到各村各组、从各个渠道去收集材料,收集以后一个村有一个数目标准,然后就联袂起草。

因为基层村组干部中有好的一部分,有坏的一部分,好的就搞一些材料给你。

分工是作了三大块:

第一要有个牵头人,责任协调。

在盐田我就是这个牵头人,因为我在外面找到了文件,我得到这个文件才能牵起这个头。

第二就是安排联系人员。

当时是安排一个姓林的,他联系了一个在七几年在村里当过干部的老党员,社会经验也比较丰富。

姓林的联系好后就告诉我,通过跟这个人的接触看这个人对中央文件的认识,我就安排他搞宣传工作。

第三块就是准备材料,准备好派人到省里去反映。

我们每天都在盐田街上的一个店里开会。

会议是保密的,连自己家里人都不准告诉。

    

    我们上访的形式是运用政策和开会,但是不选任何负责人,因为,叫组织就会被称为反动组织,我们只能称作队伍,我们是采用上访代表的形式。

所以不成立组织,不取组织名称,也不选头目,但大家心里也都清楚是谁组织的。

我们是种这样的观念,我们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村一级或组一级的负责人。

负责人和头目都必须有组织的观念,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

我们的观念就是以党中央为核心,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以这种观念组织起来的。

    

    在许多场合,彭荣俊都向我表述过与上面基本上相同的意思。

对彭荣俊所进行的这些表述,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建立不同的解读文本。

但他的核心意思则是明确的:

因为他们没有正式的组织名称,没有设立具体的职务和负责人,其目的只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所以他们不是“非法组织”,他们是由各减负代表自愿组成的“代表队伍”。

    

    我敢肯定,任何一位政治学家都会为彭荣俊这样的中国农民所具有的政治智慧感到惊叹。

我就曾对彭荣俊使用“代表队伍”来称谓“上访代表”的“集合体”拍案叫绝。

因为,在现代汉语中,“组织”不仅仅是一种“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的行为,更多的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而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语境中,“组织”、“集体”就意味着“单位”,意味着一种“身份”,而任何单位都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批准的,否则就只能处于一种“非法”的生存状况。

特别是在当政者看来,这些直接挑战地方政府权威的农民组织,其“非法”性和“危害”要远大于那些说诗吟词的“社团”。

也许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彭荣俊才坚持用“队伍”来称谓“减负上访代表们”。

    

    我在很大的程度上接受了彭荣俊关于“代表队伍”的说法,并且特别注意到了他想说明但却没有能够表达的那层含义:

“减负代表”这一身份是每一个人由于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单独获得的,不是由于“组织”而赋予的“身份”,而他所建立的“代表队伍”只是这些“减负代表”为采取集体行动的联系方式,他起到的作用只不过是队伍“集合”时的召集人。

当然,这也许是我对他讲述的一种误读。

可无论如何,我还是希望说明的是,如果不考虑中国目前特定的政治语言环境,那么,无论用“组织”或用“队伍”来界定农民维权抗争活动所形成的“联系状况”,都具有差不多相似的意义。

因为,虽然“队伍”一词在现代汉语中不仅有“有组织的集体”,还有“有组织的群众行列”这样的涵义,“组织性”仍然是其最为基本的特性。

可能也正是无法回避“集合”起来就具有“组织性”这一原因,全国的许多地方的农民在进行抗争时,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

    

    在我看来,“组织”就是一种行为方式和结构状况。

作为“行为方式”它实际是进行社会动员的一种手段,是将行动者聚集成为有能量系统的过程;作为“结构状况”它应该是社会团体构成因素的排列顺序和信息及能量机制的存在方式,是社会行动者组合起来的有机整体。

如果以此为标准来分析各地农民以法抗争的状况,可以发现它们在组织方面具有下列五个基本特点:

    

    其一,它们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成员之间客观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中国老一辈社会学家孙本文曾经对多数人的结合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模式:

如果一个3—8人的团体,很容易做到全体平等行动一致。

而一个8人以上的团体,就需要分化为领袖和服从者两部分,这种团体欲维持其统一,必须有赖于组织。

当然,对这里的“8人以上”这样严格的数字限制是否具有科学依据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开放性问题,但任何一个组织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成员。

彭荣俊最初集合起来的“代表队伍”是13个人。

他们在此之前大都是普通的农民,由于看了彭荣俊提供的中央文件,决心团结起来抗争地方政府的“乱摊乱派”,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可以“代表”13个村的减负上访代表。

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

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彭荣俊就成为了这个队伍成员的审批同意者。

他这种“审批同意权”也仅仅来源于他获得了中央的文件和最初提议要成为一个“减负代表”的团体。

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审批同意权”的存在,不仅使这一团体的成员处于相对稳定,而且十分明确地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区分开来。

更重要的是,这个“审批同意权”的形成过程是由中央文件背后的国家权力赋予彭荣俊个人领导权威的过程。

经过这个发生在农民心理中的权威赋予过程,彭荣俊从一个普通农民变成了中央政策的维护者,即中央政府的在当地的“代理人”,并从而分享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其他的上访代表通过彭荣俊的中介获得中央政府代理人的资格,这样,领袖与服从者的关系也就顺理成章地在彭荣俊和他发动的上访代表之间建立起来了。

    

    其二,它们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

成立抗争组织的直接目的是进行集体抗争,抗争组织的宗旨是维护合法权益。

在彭荣俊最初“集合”的13人中,就有一个共同的直接目标:

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减轻农民负担而联合更多的村民上访。

如果从学理来分析,这个目标是可以分解的,它包含了目的、依据和行动措施几个方面,又很难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

因为,彭荣俊他们这些“减负代表”集合起来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依据是中央文件精神,最初的措施则是联名上访。

但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联名上访”都同时又是他们集合起来的目的。

这样,实际上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

而且,这种目标又在不断发展着,从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到要求纠正学费、水费、到要求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等等,衡阳县维权精英就在不断地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

但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微型社会组织是非常重要的。

    

    其三,它们的成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分工。

分工是组织进行运转并实现其目的基本条件,组织内部结构只不过是分工的表达形式。

这不仅表明的“把实现组织的目标所必需的日常工作,作为正式职责分配到每个工作单位”的问题,更主要是的形成组织的权威结构问题。

米歇尔•克罗齐埃在《科层现象》指出,“任何一个组织运都不可能不对自己成员的谈判权严加限制。

这意味着要赋予某些个人充足的行动自由,以使他们能够解决相互矛盾的要求之间的冲突,做出有利于组织整体发展的决定,或者说做出有利于组织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决定。

为了获得这种行动自由,一个manager(管理者)必须掌握对下级的权力,即掌握做出最后决定的形式权力以及为让下级接受这些决定而与组织每个成员和每个群体进行谈判的非形式权力”。

也就是说,在这些分工中,需要形成能够保证“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权威。

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彭荣俊的“代表队伍”具有这样的分工。

彭荣俊之所以要集合13位“减负代表”,除了有“联合”上访这一目标本身的要求外,更为主要的要实现“人多力量大”这一聚众功能。

但是,他的“集合行为”是为了推进一场群众活动(联名上访)作“组织”的准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对集合起来的减负代表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分工:

他本人是一个“牵头人”,负责协调工作。

而林某则负责物色“成员”,如有合格者经“牵头人”同意后成为正式的“减负代表”;“老党员”经林某物色和彭荣俊同意成为“减负代表”就具体负责宣传工作,而其他的人则到各村各组收集材料,共同起草“关于减轻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报告”,并挨家挨户地请村民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和筹措上访经费。

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他们的这一分工是有效率的,因而达到了他们预定的目标。

    

    其四,它们具有一定的决策机制。

经济学家H•A•西蒙指出:

“决策制定过程是理解组织现象的关键所在。

”他将这个过程分解成了主要有三个阶段活动,即情报活动(探查周围环境,作为要求决策的条件),设计活动(发现、开发和分析可能的行动方案),选择活动(从各种可供合作的行动方案中选择出一个特定方案)。

显然,彭荣俊的“减负队伍”具有这一决策机制的。

我特别注意到了他们之间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信息机制,他们为了获得农民负担的真实信息,利用私人关系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什么人收集什么样的信息都有非常明确的分工。

在进行这种类似“情报活动”的时候,每天必须举行会议,是他们交流和整理信息的主要方式。

他们通过分析村民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村民与各级干部对他们行动的态度,对如何找村民们签名、如何收取上访经费、如何应对乡镇干部的干扰都确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

在这种决策过程中,虽然作为“牵头人”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但集体会议是最为主要的形式。

甚至可以说,他们所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都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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