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L首创安泰安福终身寿险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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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L首创安泰安福终身寿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首创安泰安福终身寿险合同条款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

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5.1

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品种..........................................................5.2

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5.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5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5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

投保人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缴方式......................................................4.3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7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3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1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7

条款目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缴付保险费

7释义

1.1合同构成

4.1保险费的缴付

7.1保单周年日

1.2如实告知

4.2宽限期

7.2保单年度

1.3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

4.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7.3现金价值

1.4犹豫期

4.4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7.4手续费

7.5全残

7.6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7.7生命末期

2.1基本保额

5.1变更基本保额

7.8艾滋病

2.2保险金额

5.2变更保险品种

7.9艾滋病病毒

2.3保险责任

5.3保单借款

7.10恐怖活动

2.4责任免除

5.4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7.11不可抗力

5.5解除合同(退保)

7.12责任准备金

7.13危险保额

3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4利率

3.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6.1欠款扣除

7.15危险保费

3.2保险事故的通知

6.2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3.3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6.3通知

3.4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6.4争议处理

3.5保险金的给付

3.6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3.7身体检查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安福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LPL。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后生效。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四周岁,则改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1周岁2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4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6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80%

2.3.2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1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适用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

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我们,并及时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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