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关于实施《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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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关于实施《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细则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第六条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一)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二)

(三)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五)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六)

(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政处罚。

(八)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

市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并予以公布。

第一十四条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公布。

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十六条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的设施设备须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市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一十八条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设置或者损毁公共绿地的;

(四)妨碍工作、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风景名胜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一十九条市区道路禁止悬挂跨街条幅类户外广告。

在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公益性条幅类广告的,应报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在到期后拆除。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一)一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

(二)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

(三)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5天。

 

户外广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媒介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建设、物价、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门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招标、拍卖方案应征求市规划、财政、公安、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方案涉及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第二十六条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由市城管部门与中标人、拍得人签订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产权媒介的名称、地点,使用期限和出让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城管部门可以采取组合式或者分组式方式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

其中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施的,其所有权人也可委托市城管部门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但事先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有关公共产权户外广告设施、设备的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广告设施由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时统一制定方案,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造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并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经市城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益性广告专业设施的发布单位。

市城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益性广告专用设施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率。

第三十五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四章设置审批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城管窗口统一扎口受理,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一接受申请资料后,交市各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人统一提供与设置户外广告相关的各类行政审批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

第三十九条市城管、规划、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使用已有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市政交通设施和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发布户外广告的,或者使用非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只需向市城管、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一)凭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合同及相关资料,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铁路、公路、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须依法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四)凭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四十五条使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新建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一)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铁路、公路、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须依法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并另行提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及其他资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四)凭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使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需提供相关租赁协议。

第四十七条使用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或使用经产权人委托招标、拍卖的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的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市城管等部门方可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照后,方可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后三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两年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在每年六月一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其是否批准保留或延期使用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二年后,经安全检测维修保养正常、性能良好、可以继续使用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产权人应当在15日内予以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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