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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证据法司考案例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

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

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

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

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

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

简要说明理由。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

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简要说明理由.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

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理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2。

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况、误工状况、请他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

理由:

诉讼中,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由谁来承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本案上述事实,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形,因此由相对应的事实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

  3。

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当然具有证明力.理由:

在诉讼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以及法院是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确定。

  4.李某可以向F省N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因为,根据民诉司法解释,再审案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

本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理由为: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因为受理并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再审请求不予受理;且该请求也不属于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形,再审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诉。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1)可以适用风险代理,但风险代理收费按规定不得高于30%;

(2)甲律所张律师担任李某申诉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0条第(七)项规定;(3)李某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如前),律师应指出未能指出,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及勤勉尽责的要求。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

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

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

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

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

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解析

在本案中,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都附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作出盗窃罪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

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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