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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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T11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116-2015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

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叶军献章

陶钟刘玉涛方旭慧

周可为

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

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4安全检查

3.5安全教育

3.6特种作业人员

3.7安全标志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应急预案

4基坑

4.1一般规定

4.2支护结构

4.3土方开挖

4.4降排水

4.5坑边荷载控制

4.6基坑监测

4.7应急处置

4.8作业环境

5脚手架

5.1一般规定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门式钢管脚手架

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满堂脚手架

5.7悬挑式脚手架

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6模板支撑架

6.1一般规定

6.2构造要求

6.3安装

6.4拆除

6.5检查验收及使用

6.6监测

7高处作业

7.1一般规定

7.2安全帽

7.3安全网

7.4安全带

7.5楼梯口防护

7.6电梯井口防护

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8通道口防护

7.9临边防护

8施工用电

8.1一般规定

8.2外电防护

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4配电箱、开关箱

8.5现场照明

8.6配电线路

8.7电器装置

8.8变配电装置

9施工升降机

9.1一般规定

9.2安全装置

9.3基础及导轨架

9.4吊笼

9.5安装、拆卸及验收

9.6使用管理

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9.8电气与避雷

10塔式起重机

10.1一般规定

11.2安全装置

10.3信息标识

10.4基础

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0.6安装、拆卸及验收

10.7使用管理

10.8电气与避雷

11起重吊装

11.1一般规定

11.2超重设备使用

12施工机具

12.1一般规定

12.2常用施工机具

高处作业吊篮

13.1一般规定

13.2安全装置

13.3安全防护

13.4安装与拆卸

13.5安装验收

13.6使用管理

14文明施工

14.1一般规定

14.2现场围挡

14.3封闭管理

14.4施工场地

14.5材料堆放

13

14.6施工现场标牌

14.7保健急救

14.8综合治理

15临时建筑

15.1一般规定

15.2办公用房

15.3生活用房

16环境保护

16.1一般规定

16.2扬尘控制

16.3噪声控制

16.4光污染控制

16.5水污染控制

16.6固体废弃物控制

17消防

17.1一般规定

17.2在建工程防火

17.3临时用房防火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1.0.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2

2.0.1安全标志safetyalertsymbol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

2.0.2临边temporaryedges

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2.0.3模板支架高度heightofformworksupport

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

2.0.4外电线路external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0.5外电防护externalcircuitprotection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设施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0.6建筑起重机械constructionheavy-liftingmachinery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

2.0.7独立高度free-standingheight

塔式起重机未附着之前的塔身高度。

2.0.8悬臂高度heightaboveanchoringframe

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

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

2.0.9文明施工civilizedconstruction

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

2.0.10建筑垃圾(constructiontrash)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3.1.2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1.3在施工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1.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3.1.5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应有书面记录。

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3.2.4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3人;

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3.2.5施工现场应配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资料。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

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应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6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3.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3.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体系、施工计划、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管理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监测和检测措施、应急预案、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3.3.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流程进行审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3.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后,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3.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3.3.6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

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3.4安全检查

3.4.1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

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3.4.2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应有复查记录。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5安全教育

3.5.1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准予上岗。

3.5.3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4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活动(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3.6特种作业人员

3.6.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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