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60674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docx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

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物流速度大大提高,但是单据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输速度,这样的时间差导致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无法立即凭正本提单提货。

为节省各项成本,提高效率尽快提货,承运人会凭无单放货保函在货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放给收货人,保函内容主要为免除承运人因无单放货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然而,无单放货保函的出现动摇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无单放货保函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石油贸易作为大宗商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无单放货保函在国际石油贸易中亦不乏应用。

如何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在国际石油贸易中运用无单放货保函。

本文将进行一些浅显探讨。

关键词:

无单放货保函石油贸易

1提单的性质和无放货保函的产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亦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更重要的是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但是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操作中,由于航速提高,近洋运输和单据流转等情况,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港,严格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凭正本提单放货可能导致船舶滞港、货物压舱,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承运人的下一航次,因此承运人往往不得已接受凭保函或者凭副本提单担保交付货物。

2无单放货保函

无论是事出有因,还是国际贸易实践需要,无单放货实际是动摇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这种单货分离情况,带给承运人很大的风险,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承运人往往要求提供担保,而这种担保,往往以保函的形式出现。

2.1无单放货保函的内容

(1)致某公司。

(2)船舶情况:

船名、航次、装货港、卸货港、日期。

提单信息:

提单号、提单日、唛头/标志、重量、发货人、货物品名。

(3)请求无单放货内容:

上述货物已由承运人签发了提单,该货物系我公司所有,但上述船舶所承运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尚未收到,我司在此保证是上述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并已或将合法持有前述正本提单。

现我司在此请求贵公司凭本担保函做出安排,向我司签发上述货物的提货单并将上述货物放货给我司。

(4)无单放货保证:

我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向贵公司保证如下。

①我公司保证承担因贵公司应我司要求安排签发提货单和无单放货给我司而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②若由于你们,你们的雇员或代理人根据我们的要求签发上述提货单和无单放货给我司而遭受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包括司法及律师费用)或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或义务,全部由我司负责立即赔偿,并使你们不因上述行为而受到不便。

③如有人因为你们应我们要求签发上述提货单或无单放货给我司而对你们,你们的雇员或委托方提起诉讼或索赔,我公司将随时应贵司要求预付足够资金和费用,并提供所须的一切证明材料,供你们抗辩之用。

因诉讼或仲裁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④一旦收到正本提单后,我司保证立即将该全套正本提单交给贵司(或贵司指定的第三方)。

直到贵司(或贵司指定的第三方)收妥全套正本提单后,本保函方才失效。

2.2无单放货保函的性质和效力

由于无单放货保函从根本上动摇了提单的法律地位,因此,无单放货保函的存在,是否合理?

是否合法?

对此业界有两种观点如下。

观点一:

无单放货保函是违法的。

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货物收据,同时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须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得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给提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实际正本提单持有人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

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一案中指出:

“航运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货物享有权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

如果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物交付予无权享有此票货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有债权之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单放货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交付货物,仅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是一种保证责任,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另外,1983年4月,我国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发出(83)国港06号《关于海运外贸进口货物凭正本提单交货的通知》,该通知在肯定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我国国内有关部门也曾制定了允许一定情况下副本提单加担保提货的文件。

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无单放货保函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违法的,但是不可否认,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其应有相对的有效性。

第一,根据国际贸易对提单的定义,无单放货保函的出现确实违反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并且对于签发作为运输合同的提单的承运人来讲,没有履行安全抵达目的港交付货物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交货业务。

第二,1983年下发的上文中的文件,仅是起协调作用的行政文件,只能对国内船舶和航运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发挥作用,对国外船舶及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没有被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家贸易规则所接受。

此文件的发布,恰逢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且没有颁布《海商法》《物权法》,作为行政命令,在当时确实对港口拥挤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海运市场的发展,但是在《物权法》颁布后,该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这一规定,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提单具有物权法赋予的所有权能。

由此,无单放货确属违法行为。

但是由于在国际贸易操作中单证分离,提单由于流转的原因,晚于货物抵港的情况确实存在,因此,无单放货有一定存在的现实意义,但是由此需要区分。

无单放货保函的性质:

是属于善意或者恶意。

法律上对于恶意的解释是:

(1)认识主义或称观念主义的恶意,指明知某种情形存在,即明知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明知其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

(2)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的故意,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为,如恶意串通、恶意磋商、恶意侵害名誉权等。

由此可见,应该判断无单放货保函的担保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存在与承运人恶意串通,侵害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等恶意的行为。

如果为恶意的保函,则该无单放货保函没有效力。

无单放货保函不能抗辩正本提单持有人。

保函的法律效力,仅限于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内部关系,无法抗辩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

并且,保函还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承运人接受无单放货保函,保证人承担保证连带责任,但不具备抗辩的权力。

因此,如果承运人在凭无单放货保函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交出提单所涉及的货物,承运人不能用无单放货保函进行抗辩及免责,而应先行对正本提单所有人,也就是物权人,进行赔偿,而后,凭无单放货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并且申请无单放货保函中保证的其他合法的权益。

2.3承认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限性的现实意义

我们承认无单放货保函相对有效性,并不是承认无单放货保函是合法,也不是鼓励无单放货保函的行为,一味鼓励其有效性,不仅动摇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同地位,而且长此以为,势必将造成航运贸易市场的混乱,动摇《海商法》、《物权法》以及国际贸易法则的法律地位,不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快速健康发展,然而凡事存在即合理,任何事物的客观存在一定有其合理性。

正确使用无单放货保函,对于收货人,不仅可以缩短货物流动时间,提高物流速度,减少或者避免滞期费和仓储费等成本,及时回笼资金减少资金占压;对于承运人来讲,可以尽快赶赴下一个航次,提高单位时间承载船的利用率,降低单位航行成本;对于港口方面,无单放货保函有利于提高港口利用率,避免出现滞港、堵港等情况。

因此,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无单放货保函对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有一定积极的现实意义。

3无单放货保函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国际石油贸易快速发展,国际原油价格飙升,且价格波动区间巨大。

国际石油贸易是国际贸易中最大宗的商品贸易之一,属于散杂货物。

1950年以来,国际石油贸易随着石油工业的成长发展迅速,原油贸易量以年均8.6%的速度增长。

更值得注意的是,石油不仅仅是一种商品,他还是工业的血液,石油贸易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

因此石油贸易操作中的风险控制就显的尤为重要。

3.1国际石油贸易特点

(1)在石油贸易的运输形式上看,其与一般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同,一般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

在国际石油贸易中,海上运输单批次货量较大,一般原油一批次10万吨到30万吨不等,成品油运输数量偏小,一般为3万吨到10万吨不等,最少货量为数千吨。

(2)从石油贸易市场中交易家的资质看,国际石油贸易的货量较大,且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剧烈,如此大的货量和价格变动决定了国际石油贸易的性质属于高度资金密集型的贸易类型,因此石油贸易的买家卖家必须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

虽然石油贸易中也不乏皮包公司,但是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国际石油贸易市场格局基本成型,规模比较大的石油贸易玩家也已基本成熟,总体说来分为三类:

①石油产出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如沙特国家石油公司;②上下游一体的石油公司(major),如英国石油(BP);③石油贸易公司,如vitol等。

以上三类公司,无一不是资金雄厚,且除贸易公司外,大多数有国家政府作为支持。

因此可见,石油贸易市场相比其他市场,市场准入门口较高,且市场内部活跃玩家有限,因此导致各位玩家都很注重自己在市场中的信用和公司形象,市场环境较一般市场相对单纯、规范。

3.2无单放货保函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

对于原油贸易市场,货物从产油国起运,航线较为固定,例如,一般中东原油起运后,经波斯湾,横渡印度洋,穿越马六甲海峡到达中国,一般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

即使如此,由于贸易链长,贸易环节多,正本单据流转需要一定时间,一般承载船到港,我国进口商尚未收到装港正本单据,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

由于原油远洋运输多采用VLCC型船舶,船舶滞期费及他运行成本非常高,因此需要尽快通关提货,避免船舶和货物滞港。

此种情况,一般我国进口商或收货人出具无单放货保函给供货方/托运人,请求他承运人将货物放给收货人。

供货方/托运人凭收货人的保函,出具无单放货保函给承运人,要求其无单放货,并且承担因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失。

承运人根据供货方/托运人的信用程度/经济贸易往来程度,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接受保函,无单放货。

由此可见,无单放货在石油贸易中比较常见。

对于成品油贸易,于原油贸易相比,区内贸易比较多。

如远东地区,以作为成品油集散地的新加坡市场尤为活跃,新加坡到达国内北方港口航程约为7d,单据流转速度大大落后于货物的运输速度,因此无单放货保函应用更为频繁。

3.3降低及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尽管提高了物流速度,此行为只是相对有效,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仍存在着诸多风险,为此,在国际石油贸易实践中,可注意以下几点。

3.3.1严格选择交易客户

国际石油贸易属于大宗商品,如不谨慎选择交易对家,轻则可造成数千万美元的损失,重则可使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导致破产。

因此,在交易前应严格审核客户的资质,对其注册、资本、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市场信誉等进行审察,并且应该建立相关客户审察制度,从源头控制风险,谨慎选择对家,杜绝今后可能的诈骗。

3.3.2收付款方式的选择

对于市场信誉度和信用评价较高的石油公司,可彼此给与对方一定信用额度,运用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作为货物结算的保证,在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环节,提高周转速度,尽量使收货人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调查报告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