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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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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终止条款

  篇一:

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篇一:

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答:

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

  1、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

  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篇二:

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

  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

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

  答:

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

  前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

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篇三: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要条款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要条款

  /20XX-11-2413:

11:

08

  二手房买卖合同十要素

  日期:

20XX-1-22|作者:

|出处:

北京日报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

  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

  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

  篇二: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

  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合意签订酒水《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处采购1000件仰韶酒、750件洋河大曲,总价值人民币104.3万元。

现针对此酒水《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另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意自愿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酒水《购销合同》,该酒水《购销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

基于该酒水《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甲乙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酒水《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解除买卖合同案例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

  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

  房屋一套。

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08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姜卓以商业

  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2万元,于

  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33万

  元,其余购房款73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

贷款

  期限不晚于20XX年5月31日,即姜卓支应于20XX年5月31日

  前,支付全部购房款。

张升在20XX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姜

  卓。

  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20XX年4月22日向张升支付了购

  房定金2万元;于20XX年5月11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

  32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

  商业贷款。

姜卓为了履行剩余74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

  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20XX年6月25日电话通知张升,

  张升表示同意。

20XX年7月13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

  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20XX

  年8月28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以

  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

  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卓委托北京市正

  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

  提交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

  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XX

  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2、张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74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

  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

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

  续。

  2、姜卓向张升支付违约金4800元。

  3、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法律分析】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

  成就。

在此,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

  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

  

(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

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

  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张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与程序就本案而言,张升认为姜卓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合

  同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张升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升只能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使法定单方

  解除权。

  该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

  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应当在催告之后,经过一段

  合理的期限,以使迟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其主

  要债务。

在满足上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后,张升还要依据《合

  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本案中,鉴于张升在双方变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确向

  姜卓催要欠款抑或给姜卓合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不符

  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单方解除

  权的条件,故张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姜卓收到张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

  姜卓收到张升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个月内及

  时提起仲裁申请,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丧失胜

  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方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

  

(一)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

如果一方当事人

  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

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

  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维

  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篇二:

合同解除权案例

  买卖合同解除权

  某等与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岚,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乙。

  委托代理人吴甲,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某、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强士公司)、吴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上诉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被上诉人强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及委托代理人蔡岚、被上诉人吴乙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李庆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XX年11月9日,徐某、沈某某与强士公司、吴乙签订《上海顺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徐某、沈某某将其持有的顺康公司全部股权有偿转让给强士公司、吴乙,转让价格为3,850万元,其中强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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