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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终止条款.docx

1、买卖合同终止条款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终止条款篇一: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篇一: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答: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区别:1、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2、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篇二: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答: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区别:前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

2、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篇三: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要条款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必要条款/20XX-11-2413:11:08二手房买卖合同十要素日期:20XX-1-22|作者:|出处:北京日报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二、标的这里

3、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三、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

4、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

5、进行返还。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十、附件篇二: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解除购销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合意签订酒水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处采购1000件仰韶酒、750件洋河大曲,总价值人民币104.3万元。现针对此酒水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另行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合意自愿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酒水购销合同,该酒水购销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基于该酒水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甲乙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酒水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篇三:解除买卖合同案例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案情介绍】20XX年4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08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

7、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姜卓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2万元,于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33万元,其余购房款73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贷款期限不晚于20XX年5月31日,即姜卓支应于20XX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张升在20XX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姜卓。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20XX年4月22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于20XX年5月11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2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商业贷款。姜卓为了履行剩余74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

8、筹措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20XX年6月25日电话通知张升,张升表示同意。20XX年7月13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但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20XX年8月28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卓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提交【仲裁庭意见】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XX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2、张

9、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裁决结果】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74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姜卓向张升支付违约金4800元。3、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法律分析】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此,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

10、灭的行为。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张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与程序就本案而言,张升认为姜卓迟延

11、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合同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张升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升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该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3、经另一方催告;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应当在催告之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迟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其主要债务。在满足上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后,张升还要依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本案中,鉴于张升在双方变

12、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确向姜卓催要欠款抑或给姜卓合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故张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三、姜卓收到张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姜卓收到张升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个月内及时提起仲裁申请,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方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一)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

13、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篇二:合同解除权案例买卖合同解除权某等与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上海市凌云永

14、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岚,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乙。委托代理人吴甲,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某、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强士公司)、吴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上诉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被上诉人强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及委托代理人蔡岚、被上诉人吴乙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李庆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XX年11月9日,徐某、沈某某与强士公司、吴乙签订上海顺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徐某、沈某某将其持有的顺康公司全部股权有偿转让给强士公司、吴乙,转让价格为3,850万元,其中强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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