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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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指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行业指南
(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六年四月
营改增分行业办税指南
——金融业
编写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使相关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及时了解具体政策措施,方便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在通用指南基础上,针对营改增行业特点结合现行政策规定编写了《分行业办税指南》,供各地税务人员和相关纳税人在工作学习中参考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六年四月
一、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3
二、征税范围4
三、税率和征收率6
四、计税方法6
五、销售额确定7
六、进项抵扣9
七、优惠政策12
八、纳税地点14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4
十、发票开具15
十一、其他说明16
十二、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17
一、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我省营改增全面推行起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金融机构
(一)银行:
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
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五)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税率和征收率
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
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金融业增值税的销售额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行差额征税,销售额=(含税价-支付利息)÷(1+税率),其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106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六)金融商品转让实行差额征税并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征收率)
六、进项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项目金融业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均允许抵扣。
例如:
1.购买各类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及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系统的支出;
2.购买网络信息传输等电信服务的支出;
3.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
4.委托开发各类软件系统的支出;
5.保险业分保的支出;
6.外购的广告、宣传服务;
7.外购的安保、押运服务支出;
8.委托他人代办金融业务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9.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的支出、租赁不动产的支出以及不动产修缮、装饰的支出;
10.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等运营支出;
11.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
(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有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金融业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
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
对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优惠政策
(一)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六)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
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
(九)下列保险项目免征增值税: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八、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十、发票开具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金融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专用发票。
但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金融服务;
2.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
3.转让金融商品。
因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金融业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时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业纳税人销售各类金融服务,如需开具发票的,均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其他说明
(一)本行业纳税人所涉及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发行、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规定,请参考《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用)》。
(二)全省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地点、各地特服号:
请见《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通用》。
(三)咨询热线(投诉):
12366-1
十二、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
纳税人资格类型
服务项目
计税方法
发票开具
申报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贷款服务
一般计税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一般计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行差额征税
自开
自开
差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支付利息)÷(1+6%),其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一般计税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保险服务
一般计税
自开
自开
全额申报,6%税率,含税价÷(1+6%)
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计税
差额征税
自开
不得开具
差额申报,6%税率,(卖出价-买入价)÷(1+6%)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
贷款服务
简易计税
自开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简易计税
自开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保险服务
简易计税
自开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金融商品转让
简易计税
差额征税
自开
不得代开
差额申报,3%征收率,(卖出价-买入价)÷(1+3%)
个体工商户
贷款服务
简易计税
自开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简易计税
自开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保险服务
简易计税
自开
代开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金融商品转让
免税
自开
不得代开
免税申报,免税备案
自然人
贷款服务
简易计税
代开
—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简易计税
代开
—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保险服务
简易计税
代开
—
全额申报,3%征收率,含税价÷(1+3%)
金融商品转让
免税
代开
不得代开
—
注:
1.本表无特殊说明,均指含税价。
2.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