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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目录

申请方法申请材料

申请手续

评分标准

基本释义

房型区别限价房

廉价房

商品房

发展历程起源时期

酝酿时期

开建时期

高速发展

质疑时期

转型时期

优惠政策

所交税费

出售事宜

注意事项申请

位置

户型

合同

交房

购买流程申购步骤解说

地方案例

相关政策

存在问题总量不足

涉嫌腐败

名不符实

负福利

户籍要求

区别

相关解答

展开申请方法申请材料

申请手续

评分标准

基本释义

房型区别限价房

廉价房

商品房

发展历程起源时期

酝酿时期

开建时期

高速发展

质疑时期

转型时期

优惠政策

所交税费

出售事宜

注意事项申请

位置

户型

合同

交房

购买流程申购步骤解说

地方案例

相关政策

存在问题总量不足

涉嫌腐败

名不符实

负福利

户籍要求

区别

相关解答

展开编辑本段申请方法申请材料

经济适用房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1]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请手续

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这样办理: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

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评分标准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

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

集体户不记分;[2]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编辑本段基本释义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经济适用房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

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70%。

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编辑本段房型区别限价房

经济适用房增加经济适用房图片。

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

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

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

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

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廉价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

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平价房(廉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

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有相当一部分朋友认为,“中低价房”就是“经济适用房”。

事实上,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目前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目前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目前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最后,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商品房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

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

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

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编辑本段发展历程起源时期

20世纪五十年代

20世纪五十年代起人民政府在北京新建了大量的住宅,一般为六层楼立体式水泥建筑。

当时的说法是“新建的楼房,美观大方,经济适用,有现代化的市政设施。

并在住宅区里配置了商店、学校、托儿所、医疗站等生活福利设施。

酝酿时期

1991年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早在1991年6月份,国务院就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

“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开建时期

1998年

1997、1998年是房改的关键时期,也是房地产行业的起步时期,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同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距甚大。

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启动市场消费,经济适用房于1998年适时推出了,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高速发展

1999年-2005年

从1998年经济适用房开始兴建以后,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房在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房价的相对低廉,逐渐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选择。

无论从开工面积和项目数量都在成倍增加,经济适用房迎来高速发展时期。

质疑时期

2005年-2006年

1、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

2、经济适用房都这么难买!

凌晨4点排队老大爷买不到经济适用房;

3、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奔驰,宝马屡见不鲜。

转型时期

2006年8月

建设部称,经济适用房将一改以往出售的形式,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

租赁型经适房将是未来发展方向。

廉租房、租赁型经适房及限价商品房三者将共同组成实物型的住宅保障。

未来住宅保障体系中的实物补贴可能将分为三个等级。

2013年1月

经济适用房将退出深圳的历史舞台。

记者1月31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本次面向两类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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