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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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适用)

 

商业性贷款合同编号:

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0年6月版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及其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3、您确认提交给贷款银行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您已经确知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和资料以及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仔细核对本合同第七章内容,并用钢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所属个人住房贷款经办部门咨询,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也可以向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所属营业部咨询,或者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如果您仍不明白本合同条款确切含义,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立约人:

甲方(借款人、债务人):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乙方(贷款银行):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丙方(保证人之一):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丁方(保证人之二):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借款

第三章还款

第四章借款担保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六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章特别签订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为支付购房所需费用而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本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贷款的发放和协助办理偿还扣收事宜。

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审核甲方的贷款申请,为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甲方所购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由丁方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乙方办理贷款的审核发放和扣收事宜。

甲方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乙方作为担保。

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物之《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日止,由丁方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借款

第四条借款金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一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五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或用于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第六条借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七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可采用以下浮动方式:

(一)借款利率浮动,即浮动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和浮动周期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甲方。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甲方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提前收贷,甲方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固定日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

(二)借款利率不浮动,即固定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具体执行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

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八条首期付款资金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该首期付款包括支付的定金、预付款等。

在申请贷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支付首期购房款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贷款发放

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人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或甲方提供并经乙方认可的帐户。

第三章还款

第十条还款方式、还款周期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甲方应按约定日期向乙方还本付息,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期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还款期数

(三)到期还本法:

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

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四)等额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即放款当月至次年的对应月)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大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五)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金还款额小于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的约定金额。

每一还款年度内的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的月本金还款额-约定金额)+(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六)等比本金递增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增加。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七)等比本金递减还款法:

还款期内,同一还款年度内各月本金还款额相等,后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金还款额在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的基础上按约定比例减少。

每一还款年度内每月本息还款额=前一还款年度月本金还款额×(1-约定比例)+(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八)阶段还款法:

债务人可以将整个还款期设定为多个阶段,每个还款阶段的还款本金可由借贷双方约定,但须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前结清借款本息。

借款本金=各阶段还款本金额之和

其中:

阶段内每期归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玖)其他还款法。

三、在上述还款方式基础上,甲方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可选择以下还款增值服务,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一)递延还款服务:

借贷双方约定,在借款发放后的约定期限内,甲方只归还每期借款利息,暂不归还借款本金,待约定期限届满后,根据本金和剩余期限选择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二)自主还款服务:

根据已生成的还款计划,在扣款日先扣收当期还款本息,在约定还款账户余额超过预先约定的账户保留余额的情况下,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进行自动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限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剩余借款本金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每期偿还的本息金额。

(三)还款周期可以选择下述三种中的一种,本笔借款的还款周期通过本合同第四十四条体现:

1、月供。

贷款发放日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

贷款发放首末两个月利息以贷款实际天数计付。

2、周供。

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七个公历日还款一次。

3、双周供。

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十四个公历日还款一次。

注:

借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不可选择以周供、双周供为还款周期。

四、对于选择以月供为还款周期,且指定每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的,乙方予以甲方还款的宽限期待遇,即甲方可在宽限期内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本息额且乙方将不予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

未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本息的,乙方将从约定还款日起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宽限期为约定还款之日起5个公历日。

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调整或取消宽限期待遇,不再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还款金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每月还款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月应还款额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之和。

第十二条委托转帐还款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并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从该帐户中扣款以还本付息。

甲方应在每月二十日或每个还款日之前将每期还款额的足额款项,存入上述帐户,由乙方代为扣款。

但甲方最后一期还款时,必须到贷款行柜台用现金结清。

甲方如有前期拖欠,乙方转帐时可将前期所有拖欠款项与当期还款额一并扣收。

甲方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甲方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甲方应到乙方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甲方应到乙方办理柜面还款。

甲方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乙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扣收每期贷款本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违约信息将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或上海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

第十三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可以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可选择“一次性还款法”或“逐月还款法”办理公积金冲还贷。

如甲方选择“一次性还款法”冲还贷款时,其公积金存储余额足以归还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本金或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金的,甲方必须到贷款行办理相关贷款的提前清户手续。

如甲方选择周供或双周供为还款周期的,只能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办理公积金冲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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