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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证据学》简答题

电大《证据学》简答题

1.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

要点: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然后展开论述,把书让的关于要点的分析也答一些。

2.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要点:

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以供人们认知和了解。

叙述时用自己的语言讲。

也可以举几个例子。

3.司法认知的作用有哪些内容?

要点:

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套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

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问:

甲将乙打成重伤后被拘,甲供述了其对乙实施重伤的行为,但又辩解其完全是正当防卫,甲的供述和辩解是:

A有罪证据B无罪证据C既是有罪证据又是无罪证据D可能是有罪证据又可能是无罪证据应该属于D,因为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判断,甲的供述和辩解要与其它的证据结合起来。

(供大家参考)

1.在学理上,证据有哪些分类?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2分)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分)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分)

2.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1分)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1分)

3.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

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分)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1分)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1分)

4.试述证据的特点。

证据具有三性,(1分)即客观性、(1分)关联性(1分)和合法性。

(1分)

5.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0.5分)

(2)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O.5分)(3)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0.5分)(4)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0.5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0.5分)(6)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O.5分)(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中提出反诉的情况和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

(1分)

1.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分)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1分)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分)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0.5分)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0.5分);

2.简述诉讼证明的特征和构成环节.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2分)证明的构成环节有:

(1)证明对象;

(2)证明主体,(3)证明责任;(4)证明标准;(5)证明方法;(6)证明程序.(2分)

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即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分)

(2)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1分)(3)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分)(4)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1分)

4.简述司法认知的规则.

(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1分)

(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井进行必要的调查.(1分)(3)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1分)(4)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1分)

5.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99地获得原始证据.(2分)(3)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可忽视.(2分)/

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

(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2.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

答:

(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

(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3.我国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

我国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民刑不分,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

(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

(3)除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

4.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答:

(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

(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

(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

(5)重视勘验检查。

(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7)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5.直接言词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答:

(1)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控辩审三方亲自在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裁判者亲自在场方可进行。

(2)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

(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须是同一案件的审理者,不允许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4)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用。

(5)审判应当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中断。

6.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法中有何意义?

答:

(1)符合了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

(2)吻合了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真理性要求。

7.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的合法性。

8.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有哪些?

答:

(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9.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答:

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更真实。

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在西文国家的历史上,曾把物证称为“哑巴证人”,并将它作为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来使用。

10.书证证明力的特点与分类。

书证的证明力物点:

(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

(2)书让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11.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

答:

(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

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不能少于两名。

(2)询问证人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

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是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允许补充、改正。

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

询问的方法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

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12.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答: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他不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直接受害者,而且在诉讼法律关系上,他要直接参加诉讼,或者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由于其身受其害,遭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这种证据,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真实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揭露得比较深刻。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

(2)选择讯问地点。

(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5)出示证明文件。

(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

(7)讯问分三步进行。

一是讯问自然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

(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10)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1)制作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确定

(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严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

(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

(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

(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

(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7)在确定口供的证明力时,如何对待和正确处理翻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4.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

(2)对法院的拘束力。

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2)

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

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15.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任借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分析、检测、研究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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