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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的检察工作

新媒体环境下的检察工作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的概念,它指的是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和卫星等渠道,以电脑和手机等设备为终端,向用户提供视频、音频、语音数据服务、远程教育等集成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一种传播形式。

有识之士已经普遍认识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向新媒体过渡,是大势所趋,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所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讲话中指出: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对通过政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希望享有更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当今世界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政法机关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

(见2013年7月26日在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暨长安杂志创刊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这一现实,必然给检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机遇、新思路和新挑战。

一、运用新媒体开展检察工作的优势

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社会都处于转型阶段,社会阶层正日益分化,群众的利益诉求也随之日益多元化,但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这些诉求中的大部分都很难获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足够关注。

新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表达诉求的公共平台,被公众视为维权利器,其社会影响力的广度和深度为传统媒体所难以企及。

对检察工作,广大公众的感知是陌生的、疏离的,利用好新媒体强大的影响力,将检察工作推介出去,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和我们的工作,进而因了解而理解,因理解而信任,因信任而积极支持、配合,这一做法和思路正切合我党的群众路线。

(一)有效宣传检察工作

继2009年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后,2011年腾讯公司又推出了为手机等智能终端设计的“微信”。

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吸引了大量用户,据不完全统计至2013年底全国有微博用户近3亿,微信用户则在5亿到6亿。

庞大的用户群体意味着信息高效传播和巨大的影响力。

借助新媒体平台,宣传检察工作,发布检察信息、提供法律援助、解答法律问题、引导舆论走向,成为一种可行的有益处的做法。

(二)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效能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就各种事件向社会发布信息、表达观点、抒发情绪,而且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相较于传统媒体的滞后性、单向性、封闭性;新媒体具备即时性、互动性、开放性的特点。

有效运用新媒体平台,能够极大的方便检察机关收集信息、履行职能,从而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

(三)有利于实现检务公开、民主监督和舆情引导

全国各地利用“双微”等新媒体平台与公众沟通的做法已经十分普遍,公众可以通过即时信息更新,及时、便捷地了解各政务机构的新闻、动态和工作情况,可以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评论、提问、留言。

新媒体平台已成为职能部门进行自我更新,接受舆论监督,实现阳光政务的有效媒介。

政务微博、微信的广泛建立已成为我国推进民主化进程中的亮点,检察机关应当借鉴成功经验,运用好新媒体,尤其是把握其即时性、互动性特征,实现检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和进行舆情引导,从而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运用新媒体能拓宽与群众沟通的渠道

网络时代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

新媒体平台庞大的用户群体涵盖了各种拥有不同利益诉求的阶层和群体,多元化的诉求,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观点,多元化的视角,多元性成为新媒体平台上各种信息的一大特征。

借助新媒体的这一特性,我们能够有效的了解到不同群体、阶层的所思、所想,能够就自身工作的效果得到各方面的及时反馈,从而改善工作方式;优化政务、检务决策;更好的接受群众监督;更好、更人性化的为人民服务。

二、新媒体环境下检察机关遇到的新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新媒体”也不例外,我们必须一分为二的、辩证的看待它,用其长而避其短,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能够有效促进检察工作开展同时,新媒体的普及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总结起来,当前检察机关在新媒体时代下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新媒体缺乏战略认识

思想观念跟不上新媒体发展环境,对现代信息条件下新媒体沟通工作缺乏认真的学习和了解,不能有效利用新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工作,或者疏于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或者对平台的使用流于形式,搞面子工程,应付了事。

许多检察机关都开通了各类新媒体交流平台,如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但这些平台的建设很多是赶潮流、赶时髦的跟风之作,综合利用效率低。

一方面,是不愿用、不想用。

不理解新媒体的战略价值,轻视,甚至忽视、无视新媒体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从战略高度上缺乏统一系统的规划,形不成互相支撑、互相呼应的整体格局,对于如何利用新媒体在信息环境下开展检察工作缺乏系统认识,从而导致对新媒体的运用先天不足,效果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则是不会用,用不好。

对新媒体的作用认识片面,不能区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本质差别,把新媒体建设片面归结为“宣传工作”。

新媒体不仅只是开展宣传工作的平台。

不同于单向的、封闭的传统媒体,新媒体能够实现参与者开放的、实时的、互动的交流。

因此,新媒体更是高效的信息交流、获取平台和渠道。

通过对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的数据库,我们可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新闻、热点话题,及时调整工作重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的体现工作亮点。

通过对接政、法部门的办公网络和数据系统,通过对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现场监测数据,检察机关能够实现法律监督的实时化,为更及时的发现和扑灭职务犯罪创造良好条件。

通过对接公安信息网络,检察人员可以便捷的获取到许多第一手材料,例如可以同步了解某个重大案件办案现场的调查工作,直接听取关键证人、嫌疑人的陈述,或者直接调取某个地段的城市监控摄像等等,这些材料可以大大提升办案的效果和效率。

通过对接、联通各研究所、高校网络,我们可以很方便的从专业人员那里获取信息和建议;甚至还可以到论坛、问答社区提问,和民间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进行交流。

针对现代社会生中种类繁多的专业技术问题,借助新媒体平台,检察官可以迅速获取有效信息,集合众人的智慧为我所用,从而极大的提高办案效率,尤其是为办理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通过将各种法律生活服务做成API接口,供各网站、应用程序调用,能够让群众得到低成本的便捷法律服务,同时检察机关也能够得到详实可靠的“法律监督”数据。

通过将检察机关内部各个层级、部门的数字化平台连接起来,使管理结构扁平化,使办公流程无纸化、数字化,检察机关能够提高办公效率,同时降低运行成本。

新媒体建设已经成为推进当前“检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一环

我们不能把新媒体建设往宣传部门一扔了事,新媒体的运用也不是宣传战线的一家之事,它是关系到整个信息时代检察工作全局的要务、急务,把新媒体平台当成单纯的宣传工具,是大材小用,是在用牛刀杀鸡。

(二)对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监督缺乏正确认识

1、“畏之如虎”

新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日渐凸现,作为承当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涉法、涉检网络舆情案件层出不穷。

不夸张的说,未来的检察人员,必须具备在聚光灯下,甚至放大镜、显微镜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

有的人对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监督不理解甚至心存恐惧,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如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没有认识到新媒体也是民意沟通、疏导情绪的渠道。

随着我国社会公众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随着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日益觉醒,问政、参政热情日益高涨。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互联网上涉及检察机关的话题备受关注,检察工作中的一些失误常常被媒体无限放大,为网民质疑和责难检察工作提供了素材。

同时,利用网络表达各种诉求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一旦出现有关检察机关的网络事件,应对不当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起普通的案件,一个简单的失误,经过发酵,很快就可能演变成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稍有差池,就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甚至使执法丧失公信力。

不少人因此对网络、对各种新媒体心怀畏惧,甚至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曾有人开玩笑说当今时代只要看到别人掏手机就会神经紧张、后背发凉,有的领导只要听说网络上有点什么风吹草动,马上就坐卧不宁、冷汗淋漓。

只要去想一想,2014年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6.32亿,网络已经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工作方式,我们就能知道躲是肯定躲不过去的,信息时代新媒体更本就避无可避,而且回避从来都解决不了问题。

其实,互联网络等新媒体上存在着大量对我们工作有价值的信息,这为我们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近年来,包括许多重大案件在内,不少事实和真相正是通过网络才得以大白于天下。

信息时代,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发挥新媒体平台的积极作用,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视之如草”

轻视,忽视、无视新媒体,没有认识到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对舆情重视不够,对负面信息的危害性、破坏力估计不足,没有意识到一个小问题随时可能在新媒体环境下迅速发酵,酿成大风波。

新媒体环境下,时间、空间对信息传播的限制已经几乎被完全抵消,一隅之事、一时之事在短时间内就能在全国范围内尽人皆知,影响甚至可以波及海外。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和所造成的影响并非是“水波式”的,其影响力并不一定会随着时间的延长和范围的扩大而逐渐减弱,“谣言”不一定就能“止于智者”。

气象学上有一个词叫“蝴蝶效应”,一只蝴蝶在亚马逊热带雨林偶尔扇动了几下翅膀,两周以后就可能在美国德克萨斯引起一场龙卷风。

这个“蝴蝶效应”用来描述舆情事件的发展过程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新媒体环境下,小风波往往酿成大风潮,最初的一点点涟漪很可能会迅速演变为滔天巨浪:

一个案件处置的失当,就可能激起社会各界的批评浪潮,例如“大学身见义勇为被刑拘”,例如“云南镇雄民警开枪事件”;一句不恰当的语句,就可能被千夫所指,为三教九流冷嘲热讽,例如全国闻名的“俯卧撑”事件;甚至一个不适当的表情,也可能引来举国上下的一致声讨,例如2012年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某在惨烈车祸现场不合时宜的笑容。

这些事件造成社会影响范围之大、性质之恶劣、对政、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伤害之严重,已无需笔者在此耗费笔墨。

对新媒体影响力认识不足,对舆情重视不够,我们已经得到了足够的“经验教训”,交的“学费”早就达到了“天价”,套时下句流行的话说,被“打脸”早就打肿了,我们难道还能一错再错?

(三)检察机关自身能力的不足

1、“无人”

这里说“无人”,不是说偌大的检察机关没有可用之人,但人才储备出现断档,急需的人才引不进来、留不住,却并非危言耸听,而确实是我们面临的现实困境。

新媒体是以数字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新兴技术为基础的,但有的检察机关,尤其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缺乏专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又缺少必要的学习培训,不仅缺乏搞好新媒体平台构建、维护、管理工作的能力,应对网络舆情等突发事件更是力不从心。

“21世纪最缺的就是人才”,这句话已经成了老生常谈,但在网络、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领域,优秀出色、或者哪怕是基本“合格”的专业人才,都绝对是堪比大熊猫的珍稀动物,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炙手可热。

“学而优则仕”已经成了老黄历;官方语境中,曾经似乎高人一等的称谓——“国家干部”,已逐渐让位于更中性化的“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干脆被代之以更为形象和谦恭的“公仆”一词。

在民主法治成为政治生活基本色调的21世纪,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者、维护者,更需要不为“功名”所困、不为“利禄”所动,正所谓“贪财怕事莫进此门,升官发财另寻他途”。

我们不可能、也不能够去和财大气粗的新兴企业拼财力、比收入、比待遇。

那么我们该怎么办?

新时期,要怎样去吸引、获取我们急需的人才?

不能“以利诱人”,但我们能“以义感人”、“以名动人”。

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树立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一身正气、护国佑民的形象;要让从事检察工作、投身检察事业成为成为社会公众心目中为国为民的“义举”;要让“检察官”成为社会的楷模,赢得社会公众普遍的赞誉和发自内心的尊敬;要让“去检察院工作”成为孩童的梦想,这就是我们说的“以义感人”、“以名动人”。

建立人才储备,我们要三管齐下。

除了前面说到的吸引优秀人才,还需要立足现有的人力资源条件,大力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尤其要利用好网络时代的信息优势,培养专门人才、复合人才;要让检察机关成为青年人成才的摇篮,成为能飞出“金凤凰”的“宝山”;要把检察机关建设成为真正的学习型组织,与时俱进,与党的事业一起成长、与人民的事业一起成长。

此外,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性越来越强,谁也不可能做“包打天下的好汉”,检察机关机关还必须和兄弟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各类媒体建立广泛、深入的联系,要和它们成为协作伙伴,要形成合力、合作共赢。

2、“无谋”

我们这里所说的“谋”,是谋划,是规划、设计,是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里的“预”,是古人讲的“夫战,庙算多者胜”里的“庙算”。

阳光政务是大势所趋,构建和运用好新媒体平台是势在必行,但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对新媒体工作既在整体上缺乏全局性的、系统性的规划和科学的管理制度,也疏于设计、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案。

用“无谋”二字来说明这些问题,可能有些刺痛人的神经,虽然有些不大客气,但这个词却是再贴切不过了。

第一个“无谋”,是整体规划的“无谋”,是管理制度的“无谋”。

体现在有的地方搭起门户网站,注册了微博、微信,就算完事大吉,对于怎样使用、管理和维护这些平台全无谋划安排。

我们不难看到很多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更新乏力,内容乏味,甚至长期无人照理,看上去就像杂草丛生的旧园子。

留言无人回应,就像庙里的泥塑石雕毫无反应;反映的问题无人理睬,如石沉大海,来访者进入这些平台之后如同身在墓园、荒野。

建立起来的很多新媒体平台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人民群众挖苦、讽刺、吐槽的对象,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另类谈资。

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整体规划,认识缺位,二是管理制度和长效效机制乏力,称之为“无谋”丝毫没有过分的地方

新媒体平台建立起来,不能当成摆设,搞成应付上级检查的花瓶、在新闻媒体上作秀的道具,不仅要把新媒体资源利用起来,而且还要用好。

必须从制度上进行规范、细化新媒体平台的使用,要专人专责,明确何时、何地、什么人该做什么事、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要建立问责和追溯机制,不仅要知道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哪个人身上,还要能解决问题、亡羊补牢。

第二个“无谋”,是应对复杂和突发情况“无谋”。

很多地方应急机制不健全,应对措施启动滞后,面对网络舆情等突发事件缺乏准备,遇事反应迟钝,技术手段还停留在封、堵、捂、盖、删等简单方法的层次上,简单粗暴,遇有情况往往走极端。

要么怕说、不说,一味捂盖子,一边指责“群众”“不明真相”,另一边又遮遮掩掩人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使执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和责难。

要么急说、乱说,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在事态尚不明朗的时候,就为了控制局势、扭转不利局面,自己都还没有搞清状况,就急于表态,匆匆忙忙,慌里慌张,说明情况、出具结论失之慎重,经常是今天一个说法,明天一个结论,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自打嘴巴,老是做食言自肥的事情,以至于刺激群众情绪,引起舆论哗然,激化事态发展,这又怎么可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又到哪里去建立公信力。

应急机制、应急预案缺位,临事又缺乏应变能力、处置能力。

我们可以想像一下,一支军队,在开战之前没有战略规划、战役构想,临敌之际又惊慌失措、战术能力低下,以无谋之师,临堂堂之阵,这会是怎么样一个下场和结局?

今年是甲午战争120周年,回过头去看看那支已经折戟沉沙的舰队,惨痛的历史难道还不购我们警醒的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难道我们真要无谋到不停的重蹈覆辙?

三、新媒体环境下推动检察工作发展

(一)了解新媒体、掌握新媒体、运用新媒体,迅速适应新媒体环境下的检察工作。

1、要革新观念,从领导层面重视新媒体的作用。

新媒体有其自身特征和规律,想要有效地利用新媒体开展检察工作,就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它,从而认识它,了解它。

接纳它,驾驭它。

要谨慎、合理的运用新媒体,既不能心怀畏惧怕用、不用,也不能盲目跟风瞎用、乱用。

要树立平等、开放、自信的理念,把媒体作为政法机关亲密的合作伙伴,以尊重、坦诚的态度,主动与媒体交朋友,努力实现良性互动。

要把媒体的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帮手,深化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要增强媒体意识和运用新媒体的能力

从传统媒体传播向新媒体网络传播转变是大势所趋,要加强检察人员媒体素养培育。

要增强媒体意识,深刻认识新媒体的作用,要以积极态度、宽容的心态面对新媒体,要和新媒体合作共赢,而不能抵触、排斥。

要增强运用新媒体的能力,变被动应对为主动运用。

3、要运用新媒体优势,积极开展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互动

要把握和运用好新媒体,积极主动地顺应民意、回应关切、改进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工作新局面

4、要增强舆情应对处理能力

对涉检舆情要有敏感性,要培养掌控、引导舆论的责任意识,要建立防范涉检舆情冲击的风险意识、危机意识,要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利导,有序、理性、合理的运用新媒体开展检察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新媒体时代,思想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呈现多元化特征,可谓众声喧哗,舆情扑朔,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也面临新的挑战。

广大干警要铸就坚实的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警,杜绝腐败,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浩然正气。

在思想上要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作风。

检察工作要阳光、透明,就要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舆论监督,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使人民群众放心,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检察工作、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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