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定义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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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定义精.docx

国有企业的定义精

国有企业的定义,可以作这样的诠释:

国有企业就是主权者在市场中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有效配置资源而建立的一种组织或使用的一种工具。

由于主权者有人民与统治者的划分,国有企业又有契约国家的国有企业剥削或掠夺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划分。

以下,本文将对两类国有企业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契约国家的国有企业——人民的企业

契约国家即人民主权国家是这样建立的: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3)中叙述的一样,由于人类发展到一定状况,自然中出现种种困难,使得人们单靠个人力量已无法生存,人们在这样的原则下结合起来,即既能以结合者的力量的总和维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安全,又能使每一个结合起来的成员只服从自己,依然象以往一样自由。

也就是说,全体人民按照一定公约建立一个共同体,或者说是形成一个获得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之大我,即形成一个主权者。

这里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员。

这样的共同体,有一个成员受到侵犯,便是整个共同体受到侵犯,整个共同体受到侵犯,就是每一个个人受到侵犯。

人民主权国家的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人民作为主权者只能自己代表自己,主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

同时,主权者的权力是有界限的,也就是说,主权权力不会超出、也不允许超出公共约定这一界限。

在这一约定之下,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处置约定留给他的财富和自由,作为主权者,它永远没有权力对某一公民的要求超出另一公民,否则,主权者的权力就无效。

由此可以说,人民主权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是主权者。

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宣称:

我,就是国家。

这里,私人和国家是完全统一的。

按卢梭的说法,这里的“我”,是一个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我”,即是一个行动被赋予道德内涵、义务的呼唤代替生理上的冲动、权利代替嗜欲、并用公意约束的自由代替生理冲动下的天然自由的“我”,这是一个能够完全遵守“公约”(法律)的“我”。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二十世纪初人民主权国家曾经被作为一种只是一种理想期待或是一种口号。

如熊彼特就认为,民主是“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的作决定的权力”,或者是“用来反对现政权的工具”。

到了二十世纪50年代,针对利益集团的分析,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达尔提出的多元民主理论,证实了人民主权实践上的可能。

达尔认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决策是由社会中包括国家统治集团在内的多种社会集团及其领袖控制,社会中各类政治集团形成多元政治主体,他们既合作又斗争,共同支配着国家的政治权力及政治决策。

换句话说,人民主权是以人民通过自己的利益集团参与政治实现的。

人民主权国家的主权者是人民,并且是每一个真实的公民个人。

由此人民主权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定义就可以作这样的转换,国有企业就是人民的企业,它包括人民以任何方式组建的企业,也就是说,不论是公民个人的单人业主制企业、数人合伙的合伙制企业、多人以股份形式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还是委托政府建立的政府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

这里,有必要重复一下政府企业属于人民的企业的理由:

对于人民主权国家而言,人民拥有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所有权。

同时,又委托特定的社会成员按照约定(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使用权,并且受委托的特定社会成员只能在约定(法律)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

政府就是一群受人民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成员,政府办企业,就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填补私人活动留下的市场空白,也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受人民委托并由人民提供资源而兴办的。

因而政府企业,实际上也是主权者——人民的企业。

什么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现代契约组织。

它的内涵是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本质可以从下面几点加以理解。

国有企业同样具备一般企业的本质。

从新古典经济学看来,国有企业同样可以理解为一个技术系统的生产函数;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它同样可以理解为对市场的替代,通过它国家可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避免昂贵的市场交易费用;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看来,国有企业同样可以理解为“契约的组合体”。

国有企业也具有现代公司的一般特征,即大生产方式、大规模产销活动、具有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还具有一般现代公司所不具有的特有本质。

它的制度特性、目标特性、管理特性都有别具一格之处,它的产权构成特性、目标函数、体制与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的安排都有其特殊性。

国有企业的分类

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

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

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

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

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

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

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

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

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

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

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

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为了保证各类国有企业尽最大可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应该完善两种作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赋予不同权重。

公共作用采用公共绩效指标,经济作用采用财务绩效,同时辅之于其他绩效指标。

公共绩效的核心指标是社会贡献率,财务绩效的核心指标是国有资产增值率,其他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满意度、企业运营效率、企业创新能力等。

国有企业的特性

在市场经济中,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具有两重性:

一般性和特殊性。

国有企业的一般性主要表现为它的营利性;其特殊性则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赋予它的社会性。

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双重的功能:

营利功能和社会功能。

1、营利功能

国有企业具有营利性和营利功能,这首先源于企业作为经济人的自然本能。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和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实现其经济人的自然本能,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

企业若失去了这种本能,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其次,国有企业的营利性和营利功能还决定于企业的性质。

因为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成本较低的生产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虽然不一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但也应当实现成本最小化。

否则,如果建立国有企业仅仅是为了实现其社会功能,而不必营利,那就不一定必须采取企业这种组织形式。

建立公益事业单位和一些特殊的非营利机构同样可以满足这种需要。

因此,同其他非国有的一般企业一样,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也要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实现成本最小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应当具有一般的营利功能。

但是,国有企业必须具有特殊的社会性质和社会功能,从根本上说,这是源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在经济生活中,哪怕是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中,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以及市场信息不充分等因素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主体的活动水平与社会所需要的最优水平就会出现不一致,从而使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在此情况下,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不可能实现。

其次,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功能缺陷还会造成经济运行中有可能出现大起大落的强周期波动现象,导致严重的失业或通货膨胀,同时还会导致经济结构失衡和总量失衡。

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的存在表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无法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

为克服市场失灵和弥合市场功能缺陷,客观上需要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

一般来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运用经济政策进行干预,二是组建国有企业。

其中,由政府投资组建国有企业是一种重要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和许多场合都是不可替代的。

在此情况下,由政府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除具有一般的营利功能外,也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了非营利的社会功能。

如果国有企业丧失了这种功能,仅仅依靠政府实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干预经济运行,是难以克服市场失灵和弥合市场功能缺陷的。

这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存在国有企业的重要原因。

国有企业特殊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应当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下应具有不同的规定性。

2、社会功能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应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服务宏观经济,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2)进行战略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3)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实现经济合理布局;(4)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他重要领域,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5)实现政府的其他重要政策目标。

国有企业的上述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不可缺少的,也是无法替代的。

正确发挥国有企业的这一重要功能,对于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保障正常经济秩序,改善宏观经济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那种主张剥离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把国有企业完全等同于以追求最大利润为惟一目标的一般企业的观点,显然是不可取的。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

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

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

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

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有企业兼具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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