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408840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75 大小:128.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5页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5页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5页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5页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7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docx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doc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萧山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称本区)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地一证、风险管控、分类许可、系统管理”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审批分局和各基层所(分局)按照授权,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许可单位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相符。

第二章许可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在本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六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

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

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许可单位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餐饮单位申请制售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且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门店最终成品性质来划分食品经营项目。

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第八条许可单位对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审核分离”制,即窗口工作人员经形式审查受理后,由核查人员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再由业务负责人审核及局领导审批。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向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经营场所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

(七)操作流程图;

(八)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许可单位应终止办理。

第十三条许可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四条许可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工作由许可单位负责实施。

许可单位业务负责人应当指派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接到现场检查任务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审批系统。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开展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核查人员应同时填写《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暂不符合法定要求需要整改的,待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

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业务负责人决定;必要时,业务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许可单位审核人员应及时对申请材料以及受理、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许可单位审批人员应结合申请材料以及受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审核人员的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许可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许可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许可证延续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许可单位受理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许可证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单位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单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

第三十条许可单位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表,注明注销事由及依据,附相关材料,经许可单位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注销。

第七章许可证补证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许可单位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单位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八章许可证换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已拥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可自愿申请换成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已拥有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进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补证的,也适用换证业务。

第三十三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详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许可单位受理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查原许可事项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不超过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或)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单位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许可单位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换证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单位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章许可证发放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业主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签章的方式直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发放一正一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经审核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四十条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证书打印时在签发人后加注“(X年X月X日补发,原证作废)”字样。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基层所(分局)。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包括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由许可单位参照企业注册登记建档的模式建立。

第四十五条许可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管人员,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材料。

借阅、抄录、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流

程(试行)

2.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材料

审查指导意见(试行)

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销售)许

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餐饮服

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附件1: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试行)

 

附件2: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材料审查指导意见(试行)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其它申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建筑工地申请工地食堂的除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6、经营场所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原件1份)(大型商场超市、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类食堂原则上使用电脑制图)。

食品制售:

标出整体布局及各个分区,如粗加工间、洗消间、厨房间、仓库等,并画出灶台、油烟机、操作台、水池、冰箱冰柜、消毒柜、保洁柜等设施设备,标明总面积及各分区的长、宽,必须与现场一致;

食品销售:

合理布局,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熟食品、水产品和食品储存场所进行明确分区;经营特殊食品的应在平面布局图上明确标注。

7、操作流程图(原件1份):

在设备设施布局图基础上用箭头表示操作流程,也可用文字等方式表述。

8、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制度包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批发企业:

还应当提交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

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

9、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明确标注食品贮存场所地址、建筑类型、面积。

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及责任书(原件1份)。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原件1份)。

12、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13、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网络订餐的,应提交执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除前2项外,还应按变更事项提交相关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

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地址变更(实际经营场所不变的适用变更程序,实际经营场所改变的重新申请):

①住所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②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变更情况证明、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核准有关门牌号变更文件;③外设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及责任书(原件1份)。

(4)变更经营项目:

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变更情况证明,涉及食品经营范围增加的应提交新的设施设备布局图、加工流程图。

4、上述变更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改变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规章制度。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原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布局流程、设施设备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4、原食品经营许可内容有变化的,提交材料参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要求。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需完整,单独剪下的遗失声明无效。

4、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注销登记核准通知》。

5、实施注销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撤回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业务撤回申请书(原件1份)。

2、实施撤回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换证后申请项目不一致的,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

4、现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布局流程、设施设备等与原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如有变化,需提供变化部分的材料(具体参照新办及变更材料要求)。

八、其他要求

所有申请项目,均需申请人提供保证材料真实、合法的保证申明。

申请材料为原件的,应在材料上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附件3: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食品经营(销售)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行为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申请,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其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食品经营(销售)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销售)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从事食品经营(销售)的场所,包括门店、仓库等场所。

第七条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核查分工与对象

第八条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现场核查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核查一般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负责实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承办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食品经营(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后,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从事食品批发的除外),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