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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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docx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

目次

前言142

1适用范围143

2规范性引用文件143

3术语和定义144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145

5监测方案制定145

6信息记录和报告155

7其他156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086)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98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HJ10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

HJ11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14554、GB21902、GB27632、GB31572和GB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橡胶制品工业rubberproductsindustry

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和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活动。

3.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rubberproductsindustry

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3

塑料制品工业plasticproductsindustry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plasticproductsindustry

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5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6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须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

季度

半年

轮胎翻新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半年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

季度

/

半年

/

轮胎翻新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

季度

/

半年

/

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

季度

/

半年

/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锌a

月(季度b)

/

/

注: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

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1.3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表2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a

季度

半年

半年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半年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半年

/

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a

季度

/

半年

/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

季度

/

半年

/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除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b

季度

/

半年

/

所有类别的塑料制品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月(季度c)

/

/

注: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使用无溶剂型原料生产塑料合成革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该指标。

b特征污染物执行GB31572,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选择对应的污染物种类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

c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

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2.1.1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炼胶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a

自动监测

季度

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硫化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a

自动监测

季度

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热/冷翻废气排放口c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配料废气排放口

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

半年

浸渍废气排放口

氨、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

季度

/

硫化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自动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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