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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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劳动合同

肯德基劳动合同

篇一:

肯德基劳务合同

篇一:

劳务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有什么区别?

悬赏分:

5|解决时间:

20XX-12-3015:

31|提问者:

东风无奈

最佳答案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劳动者不清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而有些单位利用这一点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那么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在那呢?

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务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能与别的单位建立另一个劳动关系。

向单位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个单位提供劳务签订另一个劳务合同(除双方约定外);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医疗、福利、保险等待遇。

劳务合同中的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广东劳动部门称麦当劳肯德基违规用工

20XX-03-2803:

51:

50来源:

金羊网(广州)网友评论456条进入论坛?

核心提示:

两个多月来,新快报多名记者和实习生“卧底”麦当劳、肯德基和必

胜客,发现这些快餐店在用工方面涉嫌违反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称麦当劳、肯德基用工四方面违规。

新快报3月28日报道“这份协议本身就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法的。

”本报记者将暗访调查的情况反映给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非常重视,当场指出,从记者提供的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三家餐饮企业与兼职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来看,企业存在涉嫌违反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问题。

麦当劳、肯德基用工四方面违规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报记者提供的麦当劳《兼职服务员劳务协议》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劳务协议是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个人与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其次,每小时4元的工资标准肯定是违反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

该负责人表示,在去年12月公布,并在今年元旦开始实施的全省五类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中,最低的一类也达到了4.3元/小时,而广州市的标准是7.5元/小时。

他表示,行政部门一旦确认了企业存在这种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工人进行补偿,严重的将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每天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不能算是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兼职的学生,只能见习或实习,不能从事全日制工作。

其他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若签订全日制合同,则不能按照时薪来计酬。

第四,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也不存在试用期。

企业安排一个月的试用期,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如有投诉将责令整改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用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加班。

如工作时间超出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按全日制用工形式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明显增多。

初步统计显示,目前全省该类从业人员至少有200多万人,主要集中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以农民工、失业人员和下岗工人为主。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企业违反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但并不表明不存在问题,他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现有企业违反该标

准的,职工个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企业按照工资标准整改,严重的将进行行政处罚。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明确纳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只有社保费,至于误餐补贴,由企业自行决定,不给也没有要求,但肯定不能计入小时标准内,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小时工资必须在标准之上。

三快餐巨头用工涉七宗罪

知名律师朱永平指出

就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著名餐厅企业聘用非全日制工人存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

朱永平表示,从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餐厅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及相关事实看,这些企业至少在以下七个方面涉嫌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存在众多对劳工不平的条文,已严重侵害了劳工的合法权益。

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严重违反当地政府颁布的非全日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朱永平指出,在广州经营的麦当劳规定兼职服务员的工资为4元/小时,肯德基为4.7元,必胜客为5元多,这明显违反了广东省劳动部门颁布并于今年元月一日起实施的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7.5元/小时的规定。

朱永平认为,如果这三家企业是知法犯法,那无疑就是对劳工权益的剥夺,是赤裸裸的压榨和剥削。

2、规避《劳动法》管辖

规避《劳动法》,排斥《劳动法》。

在必胜客提供的一份《计时员工劳务协议》中规定,鉴于乙方(下岗、内退、退休、在校学生等人员),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无法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

因此,本计时服务员协议属于劳务协议,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而在《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之中。

对此,朱永平表示,相关企业在合同中不受《劳动法》管辖,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当事员工是直接向餐厅提供劳动服务的,而这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朱律师表示,这些企业着重避开《劳动法》是对他的责任非法推卸,不管是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协议都要遵守《劳动法》!

3、兼职工需一个月试用期

劳务合同(协议)中约定了试用期,均要求务工者前30天为试用期。

对此,朱永平表示,根据20XX年《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在合同中规定需要试用期则是明显违规行为。

篇二:

肯德基加盟合同书肯德基加盟合同书

甲方:

肯德基加盟总部

乙方:

加盟者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

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

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

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附:

品牌授权书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

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

3、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4、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5、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

追加建店

1、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

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

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

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九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

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

临时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

肯德基劳动合同)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4、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6、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7、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二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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