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实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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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知识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主要可以分为3个层次:

1)文物保护单位

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历代遗迹、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墓、古桥等构筑物,包括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具有各种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建筑艺术和城市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具有重大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

2)历史文化保护区

也叫历史地段,它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城市中的历史地段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反映某时期某地区某民族的文化特色

3)历史文化名城

2.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有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编制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方面统筹考虑。

采取综合措施,把保护与见着协调统一起来,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秩序、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更高层次的保护。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的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该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特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中的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机器环境。

3.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步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保护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的实体及其环境。

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防止继续破坏。

1)普查历史遗存,收集基础资料

2)分析历史文化遗存的特色,找出保护的重点,提出保护的核心和指导思想

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划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应该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延续性以及风貌完整性;

范围划定要考虑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实施环境整治、实行特别经济政策的便捷,规模不一过大,同时还要考虑保护区的相对的风貌完整性、相对完整的社会结构体系,范围又不宜过小;考虑保护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保护层次设置不宜过多。

4.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内容

1)现状调查的内容

城市的历史沿革,功能特点,历史风貌放映的时代;

建筑建造的时代、历史价值、保存状况、房屋产权、现状用途;放映历史风貌的环境状况,指出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程度;

居住人口;

城市市政设施现状等

2)保护规划的内容

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指出保护要求;

划定历史地段以及文物建筑的保护控制范围,定出相应的视觉保护走廊范围以及建筑高度等控制数据,确定相应建筑物的维修、整治方式;环境风貌的保护整治。

通过道路选线及空间视廊的保护,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城市形体的历史性网络体系;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落实保护古城规划格局和历史环境的规划措施;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近期实施项目计划和概算。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图纸

1)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现状图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3)保护界线图

重点地区的详细规划示意图

保护原则和控制要求

三保护原则和控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和传统风貌的包含和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具体来讲,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确定保护内容以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以保护为主,抢修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必循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

2)保护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区别保护单位的等级,制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控制其他建设不得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实体安全和环境的协调,对文物保护单位本应该采用保存的保护方法,也就是在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保护起来的基础上,作必要的维护性修缮,加固和恢复性的修复。

2.历史文化保护区

1)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原则是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要改善街区的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建筑物的内部,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包括:

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三个原则。

2)保护方法

限制各项建设,防止破坏传统风貌。

加强环境整治,提高环境质量,维护传统风貌

慎重地进行保护性更新,实行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针

3)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

包括建筑、街道、巷弄、公共和半公共空间以及其界面、私密和半私密院落、围墙、门楼、过街楼、牌坊、植物、铺地、河道和水体等构成历史地段风貌特的的物质要素。

3.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究其内容和深度而言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工作,但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却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它包含建筑保护、历史地段保护和城市整体环境的保护。

1)保护原则

保护与建设要协调统一,并做到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一方面,要保护好城市各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又要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和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创造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

2)保护方法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和名城整体空间换几个保护3个层次。

四历史文化遗产规划管理的程序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管理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的,则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的审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名城以外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审批,报批准机关审批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调整

2.历史文化名城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可以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调整,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或相邻地段的新建、改建项目,设计方案及环境整治方案,但规划的调整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专家论证。

调整后的规划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方面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的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3)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及时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

风景区规划

五.风景区规划

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具备相关的自然与资源、人文与经济、旅游设施与基础工程、土地利用、建设与环境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基础资料,这是科学、合理地制定风景区规划的基本保证。

由于风景区的规模和条件等差异性较大,地区性特点显明,因而,基础资料的覆盖面、繁简度、可比性的选择十分重要。

应根据风景区及其所处地域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首先拟定出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用它来描述规划对象的主要特征,并据此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以获取可靠的统计数据,实事求是地采集、筛选、存储、积累、整理并汇编。

基础资料收集范围包括:

文字资料、图纸资料和声像资料等。

风景区规划要实现“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的特性”,两头分析将是首要的环节。

由于每个风景区的自然因素很少雷同,社会生活需求和技术经济条件常有变化,因而在基础资料收集和现状分析的交错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并提取出可以构成风景区特点与个性的要素,进而分析论证诸要素在风景区规划或风景区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

在现状分析中,风景区的特点分析、资源利用多重性分析、开发利弊分析、用地矛盾分析、生态与社会分析均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现状分析的结果,应明确提出本风景区的主要优势和发展动力、主要矛盾和制约因素、规划对策和规划重点。

规划实践证明,凡是认真进行现状分析,并能事实求是的提取特点、正视矛盾,就能较好地把握风景区的特征,才有可能出现好的规划成果。

风景资源评价

2.风景资源评价

风景资源可以视为一种潜在风景,当它在一定的赏景条件中,给人以景感享受才成为现实风景。

景源评价就是寻觅、探察、领悟、赏析、判别、筛选、研讨各类景源的潜力,并给予有效、可靠、简便、恰当的评估。

因而,景源评价实质上从景源调查阶段即已开始,边调查边筛选边补充,景源评分与分级则进入正式文字图表汇总处理阶段,评价结论则是最后概括提炼阶段。

景源评价既可以划分出四个阶段,需按步骤逐渐深入,同时又有朴互衔接、甚至相互穿插。

为了做好景源调查,就需要一种以景源调查为目的的应用性景源分类。

景源分类既应遵循科学分类的通用原则,又应遵循风景学科分类或相关学科分类的专门原则,适应基础资料可以共用和通用与互用的社会需求。

景源分类的具体原则是:

①性状分类原则,强调区分景源的性质和状态;②指标控制原则,特征指标一致的景源,可以归为同一类型;③包容性原则,即类型之间有较明显的排他性,少数情况有从属关系;④约定俗成原则,社会和学术界或相关学科已成习俗的类型,虽不尽然合理而又不失原则尚可以意会的则保留其类型。

这里所列的景源调查内容分类有三层结构,即大类、中类、小类。

其中,大类按习俗分为自然和人文两类;中类基本上属景源的种类层,分为8个中类,在同一中类内部,或其自然属性相对一致、同在一个自然单元中,或其功能属性大致相同、同是一个人工建设单元和人类活动方式及活动结果。

小类基本上属景源的形态层,是景源调查的具体对象,分为74个小类。

当然,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数以百计的子类。

作为评价对象,景源系统的构成是多层次的,每层次含有不同的景物成分和构景规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景源之间,难以简单的相互类比。

关于景源的层次,至少可以分成三层如果任选不同层次的景源放在一起评价,将会产生难以评说或令人啼笑皆非的效果。

基于这类不成功的规划实践,本规范规定应在同层次或同类型的景源之间进行评价。

通常,在规划大纲.、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经常在景源结构层选择评价对象和评价单元。

在各种详细规划或景点规划阶段,经常在景源种类层和形态层中选择评价对象和评价单元。

例如:

“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山水在漓江,漓江山水在兴坪”就包含着不同规划阶段,对桂林风景区域,漓江风景区、兴坪景区第三层景源单元评价结果的一种概括性说法。

再如:

“泰山天下雄”、“黄山天下奇”、“华山天下险”、“峨眉天下

秀”、“青城天下幽”等是对相同景源单元的景观特征的概括。

又如:

“天下第一山”、“天下第一泉”等就是对某种景源种类的等级概括。

这些都是程度不等的反映着对不同层次景源评价的概括性说法。

作为评价标准,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层次系统,内含庞杂的评价因素和评价指标,如果没有一定的层次和秩序以及相应的使用方法,是难以同景源系统层次相对类比的。

这里,至少可以分成四个层级,各层举例如表。

上述评价指标中,目前使用频率较高和引用较多的是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与项目评价层的17个指标,因子评价层的近50个指标也常被部分选用,指数评价层的数以百计的指标尚处在分解提取筛选之中,其中有部分指标被广泛用于某种景物评价之中。

因而,本规范仅提出前三层次的指标,以供评分需要和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使用。

在景源评价时,评价指标的具体选择及其权重分析,是依据评价对象的特征和评价目标的需求而决定的。

在对风景区或景区评价时,经常使用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其中,景源价值当是首要指标,其重要度的量化值—权重系数必然会高。

有时,仅有综合评价结果尚不足以表达出参评风景区或景区的特征及其差异,这就需要依据评价目标的需求,在景源价值、环境水平、利用条件、规模范围等四个指标中选择其中某个项目评价层指标为补充评价指标。

例如,为反映自然山水特征与差异时,可以选择欣赏价值;为强调文物胜迹特征与差异时,可以选择历史价值;为突出规模效益特征与差异时,可以补充容量指标等等。

在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经常在项目评价层的17个指标中选择使用。

这时若仍用综合评价层的4个指标,就会显得过分概略或粗糙,虽有可能评出级差,但难以反映其特征,不利于评价结果的描述和表达。

景点评价在风景区规划中应用最多,评价指标的选择及其权重分析的可行性方案也较多,重要的是针对评价目标来选择能反映其特征的相关要素指标。

在对景物评价时,经常在因子评价层的近50个指标中选择使用,由于评价目标和景物特征的差异较大,实际中选和使用的指标相对于50个而言仅占较少数量,因人因物而异的灵活性也就越大。

景源评价中所涉及的自然美虽然是客观存在的,而认识它的能力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因而自然美的主观观念总是相对的,这就使得景源评价难以有一个绝对的衡量标准和尺度。

所以景源评价标准只能是相对的、比较的和各有特点的。

就国土而言,景源评价可以为有计划的保护和管理景源、制定全国或省、市风景旅游发展计划提供依据;就一个风景区而言,景源评价是分类分级、选点区划、确定性质功能规模、制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

这就需要对景源评价结果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条所列的景源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根据景源价值和构景作用及其吸引力范围来确定。

其中,一、二、三级景源标准可以与国家多项法规相接或相互协调,四级景源可以适应风景区的结构与布局需要,特级景源可以适应国际习惯及世界遗产保护需求。

因而,把景源划分为五级有着广泛的适应、可比性和统一性。

景源评价分析是在景源评分与等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的结果性分析,既可以显示中选的主要评价指标在评价中的作用与结果,显示景源的分项优势、劣势、潜力状态,也可以反向检验评价指标选择及其权重分析的准确度。

在分析中如果发现有漏项或不符合实际的权重现象,应该随机调整、补充,甚至重新评分与分级。

景源特征概括是在景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等排列的基础上,提取各类各级景源的个性特征,进而概括出整个风景区景源的若干项综合特征。

这些特征是风景区定性、发展对策、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4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专项规划

5专项规划

5.1保护培育规划

第5.1条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5.2条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

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5.3条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

(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5.4条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

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5.2风景游赏规划

5.2.1风景游览欣赏对象是风景区存在的基础,它的属性、数量、质量、时间、空间等因素决定着游览欣赏系统规划是各类各级风景区规划中的主体内容。

通常包括景观特征分析、游赏项目组织、风景结构单元组织、游线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和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内容。

5.2.2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是运用审美能力对景观实施具体的鉴赏和理性分析,并探讨与之相适应的人为展示措施和具体处理方法。

包括对景物素材的属性分析,对景物组合的审美或艺术形式分析,对景观特征的意趣分析,对景象构思的多方案分析,对展示方法和观赏点或欣赏点的分析。

在这些过程中,常常形成不少的景观分析图,或综合形成一种景观地域分区图,以此提示某个风景区所具有的景感规律的赏景关系,并蕴含着规划构思的若干相关内容。

5.2.3在风景区中,常常先有良好的风景环境或景源素材,甚至本来就是山水胜地,然后才由此引发多样的游鉴欣赏活动项目和相应的功能技术设施配备。

因此,游赏项目组织是因景而产生,随景而变化;景源越丰富,游赏项目越可能变化多样。

景源特点、用地条件、社会生活需求、功能技术条件和地域文化观念都是影响流赏项目组织的因素。

规划要根据这些因素,遵循保持景观特色并符合相关法规的原则,选择与其协调适宜的游赏活动项目,使活动性质与意境特征相协调,使相关技术设施与景物景观相协调。

例如,体智技能运动、宗教礼仪活动、野游休闲和考察深险活动所需的用地条件、环境气氛、及其与景源的关系等差异较大,既应保证游赏活动能正常进行,又要保持景物景观不受损伤。

本条所列六类48项活动,包括“古今中外地”适宜在风景区内“因地因时因景制宜”安排的主要项目类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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