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365875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docx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

XX年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范文

  实习了大半年了,跟着主任和赵律办了不少案子,可惜每个案子都只经历了零星的几个阶段,所以我想好好总结一下,作为以后办案的参考,不定期更新。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

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

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

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

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4、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就之前发现的问题进行辩论,可惜这个阶段我一直没看到,因为很多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要么证据不充分,要么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一般就省略了,直接让双方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先行发表代理意见,然后是被告,代理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

大致的流程就是这样,实践中有些程序会省略,尤其是基层法院,大多是独任审理,案件本身不复杂,所以程序相对来说就不太重视了。

  5、最后书记员整理好庭审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如果双方还有证据要提供,或者法官觉得有些情况还需查清楚,可以延期审理。

双方等待下一次开庭时间,对于一些需要法院去调取的证据,可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注意事项:

1、开庭时质证的证据需要带上原件。

  2、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需要经验和技巧,尤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3、对于庭审笔录,一定要查看对我方有利的内容是否记录。

  4、庭审过程中,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图和条件

  二、如果是被告,还要注意其他事项

  1、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

  2、答辩期内可以选择是否提交答辩状

  三、其他程序的选择问题

  1、先予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诉前一般不会支持,只能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大多数法院要求是金钱担保。

  四、执行程序问题

  

(一)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01条(修订) ;

  

(1)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考法:

二审法院所作的先予执行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以上两个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第15条改变了《意见》第256条的规定)

  4.变更执行法院 《民诉》第203条(修订)

  

(1)条件

  ①情形: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②申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

  ①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督促执行令。

  ②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

  5.管辖权异议:

《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

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4)不停止执行: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执行异议的条件 《民诉》第204条(修订) 

  

(1)执行过程中;

  

(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

  (3)针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

  2.程序问题 《民诉》第204条(修订);《意见》第257、258、264条;《执行》第70-75条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2)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①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①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

  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审判监督解释》第42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解释》第18、22条

  (四)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民诉》第229条:

 

  

(1)给付金钱义务:

双倍债务利息。

《意见》第294条

  

(2)其他义务的:

迟延履行金。

《意见》第295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侵犯名誉权案件 《名誉》第11条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3.执行通知 《民诉》第216条(修订)

  

(1)通常:

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例外: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民诉》第217条(修订)

  

(1)前提: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要求:

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责任: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关联考点:

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强制措施 《民诉》第103条(修订)

  

(1)共有三种措施:

罚款;拘留;司法建议。

  

(2)有顺序的要求:

罚款后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3)司法建议可以与罚款或者拘留同时适用。

  5.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民诉》第231条(修订)

  

(1)情形: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措施:

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交通运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