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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蚌埠公司2014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国发[2010]23号文件中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2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5、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6、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7、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3、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8、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9、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包括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4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2、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员)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4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45、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7、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8、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49、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0、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2、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4、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称为低压。

55、TN-S表示(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5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57、外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在建工程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6m)。

58、外电线路电压等级为小于1kV,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为(6m)。

59、外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沿水平方向的最小安全距离为(2m)。

60、外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时,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1.7m)。

61、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作(有电)认为。

62、外电线路电压等级小于1kV时,在建工程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4m)。

63、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的电线指(PE线)。

64、绝缘颜色为绿色的电线指(相线)。

65、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66、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67、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68、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69、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70、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

71、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72、配电室布置时,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

73、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74、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75、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76、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m)。

77、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78、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分别不应大于(30mA,0.1s)。

79、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80、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81、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82、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83、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8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分别应大于(30mA,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5、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

86、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87、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88、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89、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9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91、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至少做(三)处。

92、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

93、施工现场的碘钨灯电源线应选用(三芯电缆)。

94、当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为0.2s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最大值为(150mA)。

95、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

96、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哪些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97、垂直接地体宜采用材料是(角钢、钢管、光面圆钢)。

98、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下列哪些机械设备或设施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钢脚手架)。

99、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100、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101、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下列哪些图(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10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本数)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0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下杆离地高度分别为(1.0~1.2m,0.5~0.6m)。

104、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105、当栏杆柱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

钢管离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106、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107、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108、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109、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110、悬挑式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

111、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112、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113、施工作业场所发现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1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5、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116、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117、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118、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

119、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哪些规定。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120、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的要求有: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

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

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121、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12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123、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3m以内的柱钢筋。

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

124、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125、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

126、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127、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128、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应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29、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的两端均应固定于支承杆件上。

130、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131、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132、脚手架立杆对接时,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133、脚手架立杆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134、脚手架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135、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136、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137、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为45°时,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为(7根)。

138、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为60°时,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为(5根)。

139、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距)设置一道。

140、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141、满堂脚手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3)。

142、满堂脚手架应设爬梯,爬梯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

143、满堂支撑架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不应超过(0.5m)。

144、普通型满堂支撑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5m~8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

145、当加强型满堂支撑架立杆纵、横间距为0.9m×0.9m~1.2m×1.2m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4跨)(且不大于5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

146、当加强型满堂支撑架立杆纵、横间距为0.6m×0.6m~0.9m×0.9m(含0.6m×0.6m,0.9m×0.9m)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5跨)(且不小于3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

147、当加强型满堂支撑架立杆纵、横间距为0.4m×0.4m~0.6m×0.6m(含0.4m×0.4m)时,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横向每(3m~3.2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

148、满堂支撑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长度不宜超过(300mm)。

149、满堂支撑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杆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150、型钢悬挑脚手架一次悬挑高度不宜超过(20m)。

151、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15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

153、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

154、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155、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156、扣件安装时,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157、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158、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

159、脚手架纵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

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160、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当使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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