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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2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 子公司与分公司(★)(11年简答)

 

子公司

分公司

组织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性质

“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经营

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并“以公司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知识点 公司的登记管理(★★★)(13、15年单选;17年综合;18年单选、多选、判断)

  

(一)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二)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出资)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三者择其一。

  2.股东出资

  能: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链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2019年调整)

  【注意】申请设立登记无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变更登记

  

(1)45日后: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0日内:

其他变更

    3.注销登记

  

(1)注销但无需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2)注销后需要清算

  其他原因

  【理解】是否需要清算,看注销后债务是否有人继承。

  (四)年度报告公示与证照管理

  1.年报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证照和档案管理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

  1.人数

  “1-50”人

  2.身份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二)注册资本

  1.概念

  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意】非实缴的出资额。

  2.货币性财产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3.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1)出资时未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注意】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必须先委托评估(补正程序)。

  

(2)出资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非法财产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注意】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抽出。

  (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1)对内

  ①足额缴纳(未缴纳的出资+“未出资部分”的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理解】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发起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承担。

所以表述为:

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加合理。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⑤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内:

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2)对外(对债权人)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意】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记忆口诀】对外:

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2.股东抽逃出资

  

(1)法定情形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注意】①仅适用于“实缴制”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

  

(2)对内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包括“监事”

  

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③仅适用于“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记忆口诀】责任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3)对外(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4)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

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注意1】小公司可以设置“1名”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注意2】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监事“不能兼任”董事、高管。

  

(一)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战略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战术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加塞】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问题

 

职工代表

要求

董事会(国有)

“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无比例限制

监事会(所有)

“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

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注意】只有建议权不能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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