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 1503 前照灯安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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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503前照灯安全要求

 

GS1503

SASO1490

 

汽车前照灯安全要求

 

汽车前照灯安全要求

 

ICS

 

GSMO董事长批准日期:

在政府公报公布的日期:

本标准生效日期:

 

第一章:

道路车辆照明词汇表

第二章:

汽车照明设备的安装

第三章:

道路车辆—汽车近光前照灯的调平装置

第四章:

机动车—作为载荷函数的近光前照灯角度变化的测量

附件A:

不同种类车辆的载荷条件

附件B:

前照灯分类及测量方法的例子

附件C:

确定常规灯光明暗截止点位置的光度测定法

参考资料

 

汽车前照灯安全要求

第一章:

道路车辆照明词汇表

1.1使用范围和领域

本海湾标准对道路车辆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所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被GS(海湾国家)批准为一部名为“道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海湾标准。

1.2参考标准

将由GS批准的名为“道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海湾标准。

1.3术语和定义

注意:

在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中灯通常采用“light”一词而不是“lamp”。

1.3.1灯光:

可见的辐射能。

1.3.2光源:

可见辐射能的发射源。

1.3.3灯:

能够照亮一个表面(照明装置/前照灯)或发射发光信号(信号装置)的装置。

1.3.4白炽灯:

一种通过电流通过将一根或更多的灯丝加热到白炽状态发出灯光的装置。

1.3.5放电灯

通过一种气体、一种金属蒸汽或者气体和蒸汽的混合体形成放电从而发光的装置。

1.3.6封闭式灯

一种部件通常包括由玻璃、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一个反光镜、一个带光学元件的透镜和一种或一种以上光源,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密封装置的照明灯;这种灯除非彻底破坏无法再用,否则无法拆开。

1.3.7单灯

在本海湾阿拉伯标准中,单灯也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具有相同功能并发出相同颜色灯光的灯构成的总成。

如果它包含其他装置,在该总成符合这种灯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则在一个规定的横向平面内其总的光照面的投影占包围这些光照面投影中最小的长方形的面积的60%或者更多。

这种灯不适用于远光前照灯、近光前照灯和前雾灯。

1.3.8等效灯

具有相同功能并且可以互换的灯。

1.3.9独立灯

具有单独的光照面、单独光源和单独灯体的灯。

1.3.10组合灯

一种具有单独的光照面和单独光源,但有一个共同灯体的照明装置。

1.3.11复合灯

一种具有单独的光照面,但有一个共同光源和灯体的照明装置。

1.3.12混合灯

一种具有单独光源(或者只有一个光源在不同的条件下工作)、全部或部分有一个共同的光照面和一个共同灯体的照明装置。

1.3.13内藏灯(暗灯)

一种不用时可以通过一种活动盖板变换灯的位置或者其他合适手段把灯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

“可伸缩灯”一词尤其用来描述能够收缩到车体内的内藏灯。

1.3.14近光前照灯:

在不造成迎面驶来的汽车驾驶员或者其他在道路使用者目眩或不适的情况下照亮前面道路的一种灯。

1.3.15远光前照灯

远光前照灯指一种用于照亮汽车前面很远一段距离道路的灯。

1.3.16前雾灯

在雾天或者其他影响能见度的天气下提高道路照明的灯。

1.3.17照明装置的光照面

反射镜的全孔径在一个横向平面上的正交投影。

如果照明装置没有反射镜,则使用信号装置光照面的定义。

如果车灯玻璃只延伸到了反射器的一部分,则只考虑延伸部分的投影。

对于滤光光源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的近光前照灯来说,光照面被明暗截止线的可视痕迹限制在车灯玻璃上。

如果反射器和玻璃可以相互调整,则可采用平均调整法。

1.3.18反光器的光照面

反光器在一个垂直于基准轴的平面上的光照面。

1.3.19发光面

发光面指包住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满足某些定义的光度和色度条件的透明镜片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

1.3.20相对表面(指一个定义的观察方向):

相对表面指在一个垂直于观察方向并且与最接近观察者的镜片上的点相重合的平面上发光表面的正交投影。

1.3.21基准轴线

基准轴线指灯装车后用于光度测量的发光信号作为基准方向(H=0o,V=0o)的特性轴线。

1.3.22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发光面的交叉点。

1.3.23车灯的几何可见度角

当车灯的视表面处于可见状态时确定最宽的立体角的角度。

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车灯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平行。

这些部分以基准轴线基准进行确定,水平方向角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表示纬度。

1.3.24前照灯清洁器

可以对前照灯全部或者部分发光面进行清洗的系统。

1.3.25前照灯调平装置

注意:

可考虑将前照灯调平装置作为选装。

可以相对于汽车姿势的变化对光束倾斜角进行修正的系统。

第二章汽车照明装置的安装

2.0使用范围和领域

本标准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用或林业牵引车、油田车辆以及公共建设工程车辆以及类似车辆除外)的照明装置安装的基本特性进行了定义。

要注意的一点是,鉴于技术或法规的发展,可对本标准中的一些要求进行更改或更新。

2.1固定装置

照明装置安装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要能承受所遇到的任何振动,能够保持规定的特性,并能使车辆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2.2调整

远光前照灯、近光前照灯以及前雾灯应易于调整以便对好方向。

2.3车灯的几何可见度角

当车灯的视表面处于可见状态时确定最宽的立体角的角度。

从无穷远的距离观察灯的相对表面的任何部分时,在光线传播的几何可见度角范围内不应有任何障碍物。

如果在更靠近车灯的位置进行测量,观察方向必须要平行移动以便获得相同的准确度。

在几何可见度角的内侧,如果车灯测试时障碍物已经存在则无需考虑。

装车时如果车灯外表面的任何部分被车辆任何其他部件隐藏,要提供未被障碍物隐藏的车灯部分仍然符合本装置规定光度值的证据。

2.4对中和高度的检查

如果没有特定要求,成对车灯应:

a)应相对于中央纵向平面呈对称状安装在车上(这个估计应建立在车灯的外几何形状而不是其发光面的边缘);

b)两个车灯应相对于中央纵向平面相互对称(不适用于车灯的内部结构);

c)满足相同的色度特征;

d)满足相同的光度特征。

2.6外部形状非对称的车辆

外部形状非对称的车辆要尽可能满足2.5中的要求。

2.7最大/最小高度(见图1、2、3中的图示)

应从发光面的最高点测量距离地面的最大高度(H1),应从发光面的最低点测量距离地面的最小高度(H2)。

如果满足高度要求,就足以参考灯的实际边缘。

近光前照灯距离地面的最小高度应从反光镜的最低点进行测量。

2.8电气连接

电气连接要注意一点,除非同时打开照明灯,否则远光前照灯、近光前照灯、前/后雾灯不能打开。

然而,当远光前照灯以较短的间隔间歇闪烁或者交替闪烁发出发光警告时,这个要求不适用于远光前照灯和近光前照灯。

2.9灯的颜色

灯或反射器所发出的光线颜色应为:

远光前照灯:

白色或选择性黄色

近光前照灯:

白色或选择性黄色

前雾灯:

白色或放大的选择性黄色

2.10内藏灯(暗灯)

2.10.1除了远光前照灯、近光前照灯、前雾灯在不用的时候可以隐藏起来之外,其他时候不得隐藏。

2.10.2在使用位置上的照明装置只发生a)涉及的故障或者发生b)中所描述的诸多故障中的一种时要保持在该位置不动:

a)灯无电源;

b)电路发生断路、阻抗或者断路、液压或气动管路、柔性电缆、电磁线圈或者其他控制或传输打开内藏灯所需能量的部件发生故障。

2.10.3如果内藏控制装置发生故障或者发生2.10.2中a)和b)提到的故障,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可将一个内藏式照明灯移到使用位置。

2.10.4照明装置应可以移到使用位置并只用一个控制装置对它们实施控制,同时在不打开灯的情况下就可以把它们移入到使用位置。

但对于组合式远光前照灯、近光前照灯来说,上面所说的控制装置只要求打开近光前照灯。

2.10.5打开的前照灯未达到使用位置之前,从驾驶员座椅处无法特意停止灯的运动。

如果担心前照灯的移动使其他道路使用者感到目眩,则只有当前照灯达到最终位置时才可以打开。

2.10.6在-30~+50℃的温度范围内,在控制装置开始工作的3秒钟之内,内藏式控制装置应使前照灯全部暴露在外。

2.11近光前照灯

a)应用

只用于机动车

b)数量

2个

c)尺寸(单位:

mm)

H11500

H2500

E:

D:

d)结构

可以同远光前照灯和其他前部照明灯组合在一起。

不能于任何其他灯组合在一起。

可以同远光前照灯组合在一起,除非后者同转向灯一同旋转。

e)车灯的几何可见度角

1:

2o—15o

2:

4o—10o

B1:

12o—45o

B2:

10o—12o

f)近光束的调整

注意:

近光束的调整系统为选装。

应该在静态条件和相关标准中定义的所有载荷条件下测量近光束的垂直倾斜角。

制造商应对每种车辆近光束的第一次调整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g)电气连接

同时变换到近光前照灯的控制装置。

近光光束打开时,同时也可以作为远光光书使用。

2.12远光前照灯

a)应用

只用于机动车

b)数量

2个或4个

c)尺寸(单位:

mm)

H1:

_________

H2:

_________

E近光光束

D:

__________

d)结构

可以同近光前照灯和其他前部照明灯组合在一起。

不能于任何其他灯组合在一起。

可以同以下灯组合在一起:

-近光前照灯;

-示廓灯;

-前雾灯;

-停车灯

e)车灯的几何可见度角

1:

2o—5o

2:

4o—5o

B1:

__________

B2:

__________

f)电气连接

远光前照灯可以同时打开,也可以成对打开。

从远光切换到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前照灯应同时关闭。

近光光束可以在同一时间保持打开状态作为远光光束。

2.13前雾灯

a)应用

只用于机动车

b)数量:

2个

c)尺寸(单位:

mm)

H1:

光照面上不得有任何一点高于近光前照灯光照面上的最高点。

H2250

E:

_________

D:

_________

d)结构

可以同前他前部照明灯组合在一起。

不能于其他前部照明灯组合在一起。

可以同以下灯组合在一起:

-远光前照灯,除非其同转向灯一起旋转;

-前示廓灯;

-停车灯

e)车灯的几何可见度角

1:

4o—5o

2:

3o—5o

B1:

15o—45o

B2:

10o

f)电气连接

雾灯与远光前照灯或近光前照灯的开关相互独立,彼此不受影响。

注意:

在某些国家,当远光前照灯打开时,不能打开前雾灯。

第三章道路车辆近光前照灯的调平装置

注意:

本章内容为可选

3.1通用技术条件

3.1.1如果使用手动调平装置,无论连续还是通过一系列位置,则可以通过一种常用的调整螺钉在前照灯可以放回到相关标准中定义的近光束初始对中的位置标出“0”位置。

3.1.2可以在驾驶员座位操作这些手动调平装置。

3.1.3连续调平装置应在靠近控制装置的地方有显示如下内容的基准标记:

a)初始载荷条件

b)需要对近光束进行调整的主要载荷条件。

3.1.4非连续调平装置或者在一系列位置上进行操作的调平装置位置的数量应确保从初始向下倾斜角开始即符合标准要求,同时载荷条件数值的范围也要按照相关标准中的规定。

这些装置的:

a)初始载荷条件

b)需要对近光束进行调整的载荷条件

应该在靠近调平装置的控制处清晰地做出标记。

3.2应通过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向下倾斜近光束:

a)向下(或向左或向前)移动控制装置;

b)按下或者触动一个按钮(按钮或触摸键)。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控制近光向下倾斜的按钮或者按键装在其他近光位置按钮的左侧或者下部。

一个装在edge-on(图5中的例4和例5)旋转控制器应遵循a型控制器的工作原理。

该原理同样也适用于采用摇臂开关的电气控制装置。

3.2.2在控制器或靠近控制器的地方,要对近光束的向下/向上倾斜的运动作出清晰的标示符号。

3.2.3所标出的“0”位置与3.1.1中规定的初始对中相对应。

3.2.4所标出的“0”位置同3.1.1一样不需要在刻度的末端:

它应该明确确定。

3.2.5用户手册应对3.2.2中规定的标记做出解释说明。

3.2.6只有图4中显示的符号才能用作确定前照灯的调平装置。

3.2.7图5给出的关于图4中图示符号如何使用的例子不受限制。

第四章

作为载荷函数的机动车近光前照灯角度变化的测量

4.1使用范围

本章内容规定了机动车前照灯近光束由于载荷使车辆姿势发生变化所导致的相对于初始倾斜角变化的测量方法,这种测量方法还可以用作车辆定型试验。

附件A规定了车辆的载荷条件。

除非法规要求不同的载荷条件,否则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采用这些载荷条件。

附件B对前照灯进行了分类,并且给出了按照此分类适合使用的测量方法的例子。

附件C给出了确定常规明暗截止点位置的光度法,这种方法可以对附件B中列举的其中一种测量方法进行补充。

4.2标准参考

4.2.1这份由GS批准的标准讲的是“道路车辆—机动车及其挂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4.2.2这份由GS批准的标准涉及“道路车辆—机动车及其挂车的尺寸—术语和定义”。

4.2.3这份由GS批准的标准涉及“道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

4.2.4这份由GS批准的标准涉及“道路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词汇表”。

4.3定义

本部海湾标准对按照4.2.2和4.2.3定义的车辆做如下分类:

4.3.1分类

4.3.1.1M类车辆:

用于客运的机动车。

4.3.1.2M1类车辆:

除驾驶员座位以外,其他座椅数不超过8个的M类车辆(4.3.1.1)。

4.3.1.3M2类车辆:

除驾驶员座位以外,其他座椅数超过8个、最大允许质量不超过5t的M类车辆(4.3.1.1)。

4.3.1.4M3类车辆:

除驾驶员座位以外,其他座椅数超过8个、最大允许质量超过5t的M类车辆(4.3.1.1)。

4.3.1.5N类车辆:

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车。

4.4初始倾斜角

4.4.1公布的初始倾斜角:

汽车制造商规定的近光初始倾斜角,这个值可用作计算容许偏差的参考值。

4.4.2实测初始倾斜角:

指一个人在驾驶员的座位上对这种试验车辆的近光束倾斜角或者车辆倾斜角测得的平均值,当载荷变化时,这个值可作为评价光束倾斜角变化的一个参考值。

4.5基准中心

基准中心指基准轴与发光面的交叉点。

4.6车辆类型

为了本标准起见,车辆应视为同一种类型,它们在以下一些基本特征方面没有区别:

-轴距;

-前照灯在车上的位置;

-前照灯等级(见附件B);

-悬架系统的特征;

-按照载荷修正近光束角度所用的方法。

4.7近光倾斜角

近光倾斜角的定义如下:

-前照灯光线传播特征点的方向与水平面之间的角度(单位:

毫弧度);或者

-该角度的正切角(用百分比表示),原因是角度很小(对于这些很小的角度,1%相当于10mrad)。

如果近光倾斜角用百分比来表示,则可以用下面公式来计算:

100

在该公式中:

h1=为前照灯光线传播特征点的离地高度(单位:

mm),这个值在一个垂直于车辆的中间平面的垂直挡板处测量:

h2=为基准中心(4.5)的离地高度,单位mm;

L=为挡板到基准中心(4.5)的距离,单位mm。

如果计算结果为负,表示近光束向下倾斜(见图6)。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表示近光束向上倾斜。

注释

1)上图表示的是M1类车辆,但所示原理同样适用于其它类型车辆。

2)如果车辆未装前照灯调平系统,则近光光束倾斜角的变化与车辆本身的倾斜角相同。

4.8测量条件

4.8.1如果采用外观检查法或者光度法检查光挡板上形成的近光光束的形状,则要在一个宽敞、光线较暗的地方(如暗室)进行测量,并按图6所示摆放车辆和挡板。

前照灯基准中心距离挡板至少10m。

4.8.2为了使近光光束角度测量结果的再现性达到+0.5mrad(+0.5%倾斜角)的精度,应在一个尽可能水平、平坦的地面进行测量。

4.8.3如果采用挡板,挡板在地面上的标记、位置和方向以及车辆中央纵向平面的确定应确保近光光束角测量的再现性达到+0.5mrad(+0.5%倾斜角)的精度水平。

4.8.4测量期间,环境温度应介于10~30℃之间。

4.9车辆准备

4.9.1应选择一台行驶里程为1000~10000km,最好约5000km的车辆进行测量。

4.9.2将轮胎充气到厂家规定的载荷压力装车。

将车辆加满燃料、水和机油并装备厂家规定的所有附件和随车工具。

注释:

燃料加满意味着油箱加油到不少于其容量的90%。

4.9.3松开驻车制动器,把变速器置于空档。

4.9.4在4.8.4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将车辆调整至少8小时。

4.9.5如果采用光度测量法或直观测量法,同时车辆装有灯光明暗截止线类型的前照灯,为了便于测量,要选择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确定完好的前照灯装车试验。

也可以采用其他能够获得一个精确读数的测量方法(如取消前照灯的玻璃)。

4.10试验步骤

4.10.1总括

根据所选择的测量方法从车辆的每一端分别测量近光光束角的变化或者车辆角度的变化。

在附件A中规定的所有载荷条件下,左/右前照灯的测量结果均应在4.10.5规定的极限值范围内。

在不使车辆受到过多冲击的情况下逐渐施加载荷。

4.10.2实测初始倾斜角的确定

4.10.2.1车辆应满足4.9中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附件A第一条的规定对其施加载荷。

测量之前按照4.10.4的规定将车辆抬起。

测量应进行三次。

4.10.2.2如果上述三次测量结果中没有一次测量结果与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之间的差大于2mrad(0.2%倾斜角),则可将该平均值视为最终的测量结果。

4.10.2.3如果这三次测量结果中有一次测量结果与测量结果算术平均值之间的差大于2mrad(0.2%倾斜角),则需再进行10次测量。

重新进行的10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可视为最终的测量结果。

4.10.3测量方法

如果所测读数的精度不超过+0.2mrad(0.2%倾斜角),按照在各种测量方法中确定适用的前照灯等级选择测量方法。

4.10.4在每一种载荷条件下对车辆的处理

4.10.4.1车辆悬架的起动

要按照4.10.4.2~4.10.4.3中描述的方法起动悬架和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近光倾斜角的部件。

然而,在同试验部门的协商后,制造商可以提出其他测量方法(试验或者根据计算结果),尤其当试验难度很大并且这种计算明显能够站得住脚的情况下。

4.10.4.2装有常规悬架的M1类车辆

把试验车停在测量地点,如果有必要将车轮放在浮式平台上(只有当不采用这种平台悬架移动可能受到限制并且测量结果可能受到影响时才采用)。

按照下面步骤将车辆纵向抬起:

将车辆连续抬起至少三个完整的循环,在每个循环中先将车辆的后部推下,然后再将前部推下。

随着每个循环的结束,停止车辆抬起。

测量之前,将车辆自然而然地进入试验状态。

如果不采用浮式平台,将车辆前后移动至少一个完整的轮位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

4.10.4.3装有常规悬架的M2M3和N类车辆

4.10.4.4如果无法采用4.10.4.2中描述的M1车辆的处理方法,可以采用4.10.4.5和4.10.4.6中描述的处理方法。

4.1.0.4.5把车辆停在测量地点、车轮着地,通过临时改变载荷的方法摇晃车辆。

4.10.4.6把车辆停在测量地点、车轮着地,用一个振动试验机起动悬架和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近光光束倾斜角的部件。

这个振动设备可以是一个车轮停靠的振动平台。

4.10.5测量

4.10.5.1对每个不同载荷情况下近光光束倾斜角相对于按照4.10.2的规定所确定的实测的初始倾斜角的变化进行评价。

如果车辆装有一个手动前照灯调平系统,应把该系统调整到厂家规定的给定载荷条件下的位置(按照附件A的规定)。

4.10.5.2首先在每种载荷条件下测量一次。

如果在所有载荷条件下近光倾斜角的变化在计算极限范围内(例如,介于所公布的初始倾斜角和和规定的上/下限之间的差之间),并且有4mrad(即0.4%倾斜度)的安全余地,则满足标准的要求。

4.10.5.3如果有任何一次测量结果超出了4.10.5.2规定的安全界限或超过了极限,则需按照4.10.5.4的规定在这(些)测量结果相对应的载荷条件下重新进行三次测量。

4.10.5.4对上述每个载荷条件而言:

4.10.5.4.1如果重新进行的三次测量中没有一次测量结果与这些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之差超过2mrad(0.2%倾斜度),即可将该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的测量结果。

4.10.5.4.2如果重新进行的三次测量中有一次测量结果与这些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之差超过2mrad(0.2%倾斜度),则需再连续进行10次测量,其算术平均值即为最终的测量结果。

4.10.5.4.3如果车辆装有一个自动的带迟滞回线的前照灯调平系统,则可将该迟滞回线的顶端和底部的平均值作为有效值。

所有测量都应按照4.10.5.4.1和4.10.5.4.2的规定进行。

4.10.5.5如果在所有载荷条件下按照4.10.2的规定确定的初始倾斜角和在每个载荷条件下测得的倾斜角之间的变化值小于4.10.5.2计算的值(无安全界限),则满足标准的要求。

4.10.5.6如果只有一个测量结果超过了计算出的变化值的上限或下限,可允许制造商在规定极限内选择一个不同的值作为公布的初始倾斜角并提交批准。

 

附件A

(规范)

不同种类车辆的载荷条件

A.1总括

在以下试验中,可以以每人75kg的重量计算全体乘员的重量。

A.2不同种类车辆的载荷条件

A.2.1M1类车辆

在以下载荷条件下确定近光前照灯光束的角度。

A2.1.1条件1

一个人坐在驾驶员座位上。

A2.1.2条件2

驾驶员加上距离驾驶员最远的前排座椅的一名乘员。

A2.1.3条件3

驾驶员、距离驾驶员最远的前排座椅的一名乘员、所有座位都几乎坐满人。

A2.1.4条件4

所有座位都坐满。

A2.1.5条件5

如果行李箱在汽车的前部,为了在后桥或前桥装载允许负荷,所有的座位上都有人,载荷在行李箱里均匀分布。

如果车辆前后都有行李箱,多出来的负荷必须合理分布以便使车桥获得允许的载荷。

然而,如果其中一个车桥施加允许载荷之前车辆就已经达到了最大允许载荷质量,则行李箱的载荷必须限制在能使该质量可以达到的数值。

A2.1.6条件6

驾驶员以及在行李箱均匀分布的载荷,以便在相应的车桥获得允许负荷。

然而,如果其中一个车桥加载允许载荷之前车辆就已经达到了最大允许载荷质量,则行李箱的载荷必须限制在能使该质量可以达到的数值。

注意:

为了确定以上载荷条件,必须考虑厂家规定的载荷限制。

A2.2M1类车辆

必须按照以下载荷条件确定近光前照灯光束的角度。

A2.2.1条件1

车辆无载荷,驾驶员座位上有人。

A2.2.2条件2

向前后桥有比例地施加载荷达到各自最大技术允许载荷,通过这种方式对车辆施加载荷使每个车桥都承载车辆最大允许质量。

A2.3带装载面的N类车

必须按照以下载荷条件确定近光前照灯光束的角度。

A2.3.1条件1

车辆无载荷,驾驶员座位上有人。

A2.3.2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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