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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录波器技术规范书

工程编号:

40-F459S

山东济矿鲁能煤电有限公司阳城电厂(2X150MW)工程

 

故障录波器

技术规范书

 

中南电力设计院

2008.4

 

目录

1.总则

2.技术要求

3.设备规范

4.技术服务

5.买方工作

6.工作安排

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8.质量保证和试验

9.包装、运输和储存

附录A:

供方填写的技术表格

附录B:

线路故障录波装置的输入模拟量和开关量

附录C:

主变压器故障录波装置的输入模拟量和开关量

总则

1.1本设备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山东济矿鲁能煤电有限公司阳城电厂(2X150MW)工程220千伏线路及220千伏母线故障录波器、#1发电机变压器组(含#1高厂变和起备变)、#2发电机变压器组(含#2高厂变)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供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作为订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设备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技术要求

2.1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协议书中引用而构成本协议书的条文。

所示标准均应采用最新有效版本。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42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规程》

GB4858《电气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GB6126《静态继电器及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GB7261《继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11287《继电器,继电保护装置振荡(正弦)试验》

GB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37《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

GB/T15145《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7626.8《工频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9《脉冲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0《阻尼振荡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2《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DL478《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480《静态电流相位比较式纵联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DL/T670《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第103篇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DL/T524《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

DL/T713《500kV变电所和控制设备的抗扰度要求》

DL/T720《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DL/T553-94《220~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

DL/T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电安生[1994]191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2.2环境条件

2.2.1安装地点:

户内

2.2.2电厂海拔(黄海高程):

40m

2.2.3最高气温:

+42.5℃

2.2.4最低气温:

-18.1℃

2.2.5年平均气温:

13.5℃

2.2.6年平均最高气温:

19.4℃

2.2.7年平均最低气温:

8.3℃

2.2.8极限最高相对湿度:

100%

2.2.9年平均最高相对湿度:

70%

2.2.10覆冰厚度:

10mm

2.2.11最大风速:

22.7m/s

2.2.12降雨量:

年平均降雨量:

622.1mm

最长连续降雨量:

203.8mm

2.2.13抗震设防烈度:

8度

耐受地震能力:

水平:

0.25g

垂直:

0.125g

安全系数:

1.67

2.2.14防护等级:

IP40

2.3工程条件

2.3.1电压等级:

220kV

2.3.2电气主接线形式:

双母线

220kV出线:

2回;发电机-变压器组:

2回;起备变:

1回

发电机变压器组容量:

发电机150MW;变压器180MVA.

主变压器电压:

242/15.75kV

起动/备用变压器容量:

20MVA电压:

242/6.3kV

2.4一般技术性能:

2.4.1录波装置的额定值

2.4.1.1额定交流电流:

5A(线路)

2.4.1.2额定交流电压:

100V/57.7V

2.4.1.3额定频率:

50Hz

2.4.1.4额定直流电压:

220V(80%~115%)

2.4.1.5打印机电源:

交流220V

2.4.2录波装置的功率消耗

2.4.2.1每个录波装置正常工作时直流功耗:

≤45W

2.4.2.2每个录波装置动作时直流功耗:

≤80W

2.4.2.3录波装置每相交流电流回路功耗≤0.5VA

2.4.2.4录波装置每相交流电压回路功耗≤0.5VA

2.4.3硬件配置参数

A/D转换精度:

16位

CPU:

32位

2.4.4直流电源的影响

2.4.4.1在220V直流电源下,其电压的变化范围为80-115%,装置应正常工作。

2.4.4.2直流电源的波纹系数≤5%时,装置应正常工作。

2.4.4.3当直流电源,包括直流—直流变换器在投入或切除时,装置不应受影响。

2.4.4.4在直流电源切换期间或直流回路断线、接地故障期间(分布电容和附加电容的值为0.5微法到1.0微法),装置不应受影响。

2.4.4.5供方应提供带有逻辑回路的直流—直流变换器和对直流电源的监视装置,在失去电源时,应有一对输出接点报警。

2.4.5元件的质量

应保证录波装置中的元件和部件的质量。

在正常运行期间,装置中任一元件损坏时,应发出装置异常信号。

2.4.6连续监视和自动检查功能

录波装置应具有对主要回路进行监视的功能,回路不正常时,应能发出不正常信号。

录波装置应具有软件自诊断的功能,能检测软件故障,并应有报警信号。

2.4.7信号接点

信号输出接点包括下列要求:

直流电源消失

装置异常

装置动作

信号复归

2.4.8运行和检修

2.4.8.1对于具有相同尺寸的零件或相同特性的插件应具有完全的互换性。

2.4.8.2装置应具有标准的试验插件或试验插头,以便装置的电流、电压回路隔离或试验。

2.4.9通信接口及对时要求

2.4.9.1故障录波装置具有GPS对时功能,用串行接口接收监控厂家所配GPS发出的时钟,同时接受秒脉冲信号作为对时信号源,对时误差<1ms。

2.4.9.2故障录波装置与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要求

故障录波装置的有关报警信号(无源接点)应能提供给计算机监控系统。

2.4.9.3故障录波装置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的通信接口要求

故障录波装置应具备通信管理功能,以光纤连网后接入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通信,通信规约采用IEC870-5-103,通信接口采用以太网口,并预留RS485串口。

故障录波装置应有远方定值修改和系统参数配置、远方定值区查看、远方启动、远方复归功能。

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对故障录波装置进行操作时,修改定值不应在同一次通信中完成,应分别进行两次操作,且故障录波装置必须在0.1s内完成修改。

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对故障录波装置定值修改应有一定权限限制,需进行身份验证,并有一定的记录。

供方应提供详细的IEC870-5-103及其它规约文本,并配合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厂家完成规约转换的工作。

故障录波装置上传的信息量包括:

故障录波装置动作的详尽信息和波形,装置故障及异常信息等。

2.4.10其它

卖方提供的各套装置应在相同电压等级中有一年以上成功运行经验并已获得买方国部级以上检测中心动模试验的动模试验报告,并随投标书提供电力部门运行情况报告或动模试验报告。

还应提供保护制造厂家的ISO-9000资格认证书。

2.4.10.1装置应采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备(具有在220千伏线路上运行的成功经验)、卖方应提供装置已经运行的情况及在运行或制造过程中装置的改进情况等资料。

2.4.10.2每套装置在投入运行之前应做可靠性和安全性系统试验。

2.4.10.3本技术规范和所提出的要求是至少应该满足的,但不完全限于这些要求,装置的技术性能应满足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2.5技术性能要求

2.5.1故障录波器装置的系统功能:

2.5.1.1全站故障录波系统由故障录波器装置及相应的网络设备组成。

故障录波器应采用微机型装置,各数据采集单元(DAU)故障录波器采用光纤以太网组成录波网,(在主控计算机室,提供故障分析软件,完成对全站录波管理及录波功能,该站可以与监控系统通信连接。

),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实现录波网的管理、录波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存储。

故障录波分析软件需配置在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及调度端的工作站内。

故障录波、尾纤、集线器、连接各数据采集单元DAU的光纤及光端接口设备等均由卖方成套供货、施工及安装和调试。

光纤及光端接口设备型号需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设备厂商协调一致。

供方有责任向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厂家及设计院和调度部门提供传输规约、信号清单及数据格式,并负责网络连接及全站录波网组网工作。

供方还应积极主动的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厂商协调配合,服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厂家的安排,进行联调工作。

供方除应对其自身设备的调试负责外,还应参加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的联调工作。

2.5.1.2录波装置应能完成线路断路器及隔离开关、继电保护的开关量和模拟量的采集和记录、故障启动判别、信号转换等功能。

根据运行分析故障和异常运行的要求,应有足够的开关量和模拟量的输入,详见附录B。

2.5.1.3录波装置面板应便于监测和操作。

应具有装置自检、装置故障或异常的报警指示等,主要报警信号包括:

自检故障报警、录波启动报警、装置异常报警、电源消失报警和信号总清—手动复归报警等。

2.5.1.4录波装置应具有本地和远方通信接口及与之相关的软件、硬件配置。

既可在当地进行运行、录波数据存储、调试、定值整定和修改、信号监视、信号复归、控制操作、故障报告形成、远程传送、配置GPS时钟,通信接口等功能;也可以接点方式与计算机监控系统接口,以实现对故障录波器的故障警告信号的监视;还可以串口方式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接口,以实现对故障录波器的故障警告、起动信号和波形的监视和管理等,同时可以通过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复归故障录波装置。

2.5.1.5装置不能由于频繁起动而冲击有效信息或造成突然死机。

2.5.1.6装置内存容量应满足连续在10分钟发生相继的三次短路故障以及一次长过程振荡的大扰动时,应能可靠地按要求记录全部故障数据,无一遗漏的要求。

2.5.1.7装置记录的数据应可靠,不失真,记录的故障数据有足够安全性,不因供电电源中断或人为偶然因数丢失和抹去。

每次记录的数据必须随即快速地转送到中间载体,以迎接可能随之而来的下一次故障数据记录。

2.5.1.8为了便于调度处理事故,在线路或元件故障时,录波装置应直接输出至站内监控系统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和调度端,有助于事故处理时收集到重要的电气故障量。

2.5.1.9录波结束后,录波数据自动转至装置的硬盘保存。

2.5.2故障录波器装置的技术要求:

2.5.2.1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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