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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xx〕261号,xx年11月26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押汇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本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国际惯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我行,由我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其中托收项下我行只办理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以下简称“即期D/P”)项下出口押汇。

即期D/P项下出口押汇应严格控制办理,须落实客户追索或出口信用综合险。

我行叙做出口押汇业务对应的开证行或代收行原则上应为我行代理行。

第三条出口押汇业务纳入企业总授信额度,其授信审批权限按照xx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出口押汇业务项下企业的信用风险由各相关分支行(部)负责控制,国际业务部负责该业务下单据的技术性审核、开证行或代收行资信状况的调查等,负责与开证行或代收行的交涉、出口收汇款项的催收。

第五条会计结算部为出口押汇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出口押汇的条件

第六条出口押汇业务对象除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经营的出口商品在批准经营范围之内;

(二)在外汇局颁发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被外汇局核定为A类企业;B类、C类企业原则上不予办理;

(三)具有合同履约能力,进出口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资信良好;

(四)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五)信用证项下押汇要求:

信用证为我行可接收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提交的单据应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况谨慎办理出口押汇:

(一)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二)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三)信用证类型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特殊信用证的;

(四)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五)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六)信用证限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其他银行议付的;

(七)信用证付款期限超过90天;

(八)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九)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的;

(十)信用证有效地点在国外,交单时间离信用证效期较近的;

(十一)其他我行认为出口收汇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如客户坚持可以正常收汇,可在落实好授信保证措施后谨慎办理:

(一)开证行或代收行经营作风恶劣;

(二)开证行/付款行或代收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三)付汇地区外汇严重短缺,外汇管制严格导致收汇困难,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无把握;

(四)申请人在本行有不良业务记录,资信欠佳的;

(五)其他我行认为出口收汇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

第九条对远期信用证押汇申请,原则上须在收到开证银行的承兑电之后才能办理。

第三章出口押汇的期限、币种、金额和利率

第十条出口押汇的期限应是合理的寄单索汇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即期信用证:

1、日本、韩国、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18天;

2、欧洲、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23天;

3、西亚、独联体、中南美洲、非洲等国家28天;

4、其他国家或地区35天。

(二)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的远期天数加上寄单索汇时间,一般不超过承兑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

(三)跟单托收:

根据预计货物到港及买方预计付款时间确定。

特殊情况的要严格审查,但押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360天。

第十一条出口押汇的币种原则上为单据原币种,也可办理人民币押汇,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的90%。

第十二条出口押汇利率依照我行贸易融资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口押汇利息的计收:

我行出口押汇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在出口收汇款项收回时收取。

 

第四章出口押汇的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各分支行(部)根据出口押汇申请人的申请,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按信贷授信授权管理制度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分支行(部)和相关部门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主要审查:

(一)借款人的经营范围;

(二)进出口经营权;

(三)财务状况;

(四)经营作风及经营能力;

(五)出口创汇情况;

(六)出口产品的成本、生产周期及企业的履约能力、抗风险能力;

(七)出口押汇授信的期限。

第十六条出口押汇额度被批准后,相关分支行(部)应按批准的要求落实有关出口押汇条件,如出口押汇条件变更或无法落实,须重新按授信授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报授信。

第十七条在核定额度内,企业逐笔向所在分支行(部)申请出口押汇业务时,需提供:

(一)出口押汇申请书(见附件1);

(二)信用证及修改(如有)正本(仅限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时提供);

(三)用于寄单索汇的全套单据;

(四)出口押汇合同(在授信额度内第一次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签订,见附件2);

(五)担保合同;

(六)企业关于货物预计到港时间和买方预计付款时间的情况说明(仅限办理即期D/P项下出口押汇时提供);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所在分支行(部)审查同意后,填写出口押汇审批表(见附件3),注明押汇额度使用情况,并将此表与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资料交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

第十九条国际业务部根据分支行(部)提交的资料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从信用证条款、单证情况和开证行资信的角度在押汇审批表中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分支行(部)根据国际业务部的审查意见,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出口押汇,决定予以办理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所在分支行(部)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出口押汇业务由所在分支行(部)直接办理,无外汇业务经营权的,外币放款集中到总行营业部办理,人民币放款由经办行直接办理。

办理押汇时,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应在信用证背面和寄单索汇留底上作“已押汇”字样记录。

第二十一条如国际业务部从单证角度审核不同意押汇,而所在分支行(部)根据企业综合情况要求给予办理押汇业务的,所在分支行(部)须同时提交书面承诺(见附件4)和企业的担保书一份(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同一信用证项下已办理打包放款的,出口押汇款项必须先归还我行打包贷款。

第二十三条出口款项收妥后,应立即归还我行押汇款项。

在扣除本行押汇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余额解付申请人账户;收汇款项不足以弥补押汇本金及相关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拒付货款时,国际业务部应判断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如系无理拒付,应据理抗辩,同时通知申请人联系进口商,敦促进口商付款赎单。

第二十五条出口押汇到期未能按时收汇或申请人未能及时偿还时,相关分支行(部)应及时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国际业务部向开证行催收,同时立即办理逾期手续。

相关行(部)应根据押汇合同和押汇申请书及时向申请人及担保人追索全部押汇款项及因此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一切损失。

不得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我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口押汇是一种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方式。

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保兑行倒闭或无理挑剔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或扣付、托收项下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我行有权向申请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费用和一切损失,并有权从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我行同时有权自行处理出口押汇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从所得款项中受偿,不足部分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分支行(部)及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建立出口押汇业务台帐,由专人登录,并及时予以核对。

如押汇转入逾期贷款,不得办理新的出口押汇业务。

并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在出口押汇发放后,分支行(部)应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贷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押汇后收汇情况;

(二)申请人经营财务及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及趋势预测;

(三)担保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变动情况;

(四)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和结算往来情况。

第三十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进行出口押汇项下的收汇考核并将结果向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相关分支行(部)反馈。

第三十一条相关分支行(部)应建立出口押汇业务档案,保管的档案资料除按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收集的材料外,还应包括出口押汇业务申请书、审批表、贷后检查报告、还款凭证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或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国际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原暂行办法(xx银[xx]35号附件2)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出口押汇申请书

2.出口押汇合同(略)

3.出口押汇审批表

4.承诺书

5.担保书

6.出口押汇业务会计核算

附件1

 

出口押汇申请书

 

致:

xx银行

 

兹凭下列所附□信用证(L/C号码)□跟单托收(托收编号为)项下出口单据,发票号码,金额,向你行申请叙做出口押汇:

汇票

提单

发票

保险单

装箱单

重量单

产地证

商检证

质量证

海关发票

押汇金额,押汇期限天。

办理押汇后,你行保留追索权,本申请人保证按与你行签署的《出口押汇合同》承担义务。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出口押汇审批表

编号:

日期:

企业名称

L/C号码(适用时填写)

寄单编号

寄单金额

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

押汇金额

额度使用

情况

授信额度总额

已使用额度

该笔业务办理后剩余额度

有效期

 

分支行

(部)

意见

 

该企业所有押汇条件已经落实,上述授信情况已审查并已作出口押汇台帐登记。

同意办理出口押汇。

 

客户经理:

科长:

行长(总经理):

年月日

 

国际

业务

部门

意见

 

风险揭示:

依据以上理由,我部(同意/不同意)为该企业办理出口押汇。

经办:

复核:

总经理:

年月日

 

审批

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各支行(部)一份、国际业务部两份

2、本表最后一栏根据xx银行授权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行长、分管行长审批时使用。

3、上述各位人员均采用签字以明确责任。

附件4

 

承诺书

 

国际业务部:

我行(部)企业提交的信用号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的单据一份,要求办理出口押汇。

经你部从单证角度审核不同意押汇,该企业系我支行(部)重点客户,所出口商品在其主营范围内,经我行(部)从企业综合角度考虑,要求你部协助办理出口押汇。

该笔押汇业务产生风险,由我行(部)承担全部责任。

 

分支行(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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